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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9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光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109 年度執字第6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光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傷害尊親屬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1月11日 │ 107年12月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 │字第5176號 │字第1769號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986 號│109 年度簡字第378 號││事實審│ │ │ ││ ├────┼──────────┼──────────┤│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8日 │ 109年3月30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 │ │ │ ││ │案 號│108 年度簡字第986 號│109 年度簡字第378 號││判 決│ │ │ ││ ├────┼──────────┼──────────┤│ │判 決│ 108年9月30日 │ 109年4月28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 備 註 │第15136 號(已執行完│第6938號 ││ │畢) │ │└────────┴──────────┴──────────┘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