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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正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正淮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林正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編號1、2部分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後因累犯更定其刑另由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26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3至編號7部分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59號判決,連同該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所處有期徒刑3年8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惟該判決附表編號1部分後經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7號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林昭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累 │有期徒刑3年10月 ││ │累犯更定其刑為有│犯更定其刑為有期│ ││ │期徒刑1年3月) │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7日 │105年11月7日 │105年10月21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5年度偵字第2││ │第503號 │第503號 │9505號、106年度 ││ │ │ │偵字第383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634│106年度訴字第634│106年度訴字第115││ │ │號(106年度聲字 │號(106年度聲字 │9號 ││ │ │第4269號) │第4269號) │ ││ ├────┼────────┼────────┼────────┤│ │判決(裁│106年4月21日(10│106年4月21日(10│106年12月13日 ││ │定)日期│6年10月24日) │6年10月24日)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634│106年度訴字第634│106年度訴字第115││(裁定│ │號(106年度聲字 │號(106年度聲 │9號 ││) │ │第4269號) │字第4269號) │ ││ ├────┼────────┼────────┼────────┤│ │判決(裁│106年5月15日(10│106年5月15日(10│107年1月2日 ││ │判)確定│6年11月1日) │6年11月1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6年度執字第8│署106年度執字第8│署107年度執字第1││ │575號(106年度執│575號(106年度執│544號 ││ │更字第4964號) │更字第4964號)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轉讓││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禁藥)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7日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0月20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2│署105年度偵字第2│署105年度偵字第2││ │9505號、106年度 │9505號、106年度 │9505號、106年度 ││ │偵字第3834號 │偵字第3834號 │偵字第383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訴字第115││ │ │9號 │9號 │9號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 │106年12月13日 │106年12月13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訴字第115│106年度訴字第115││ │ │9號 │9號 │9號 ││ ├────┼────────┼────────┼────────┤│ │判 決│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1月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 註│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1││ │544號 │544號 │544號 │└────────┴────────┴────────┴────────┘┌────────┬────────┬────────┬────────┐│編 號│ 7 │ 8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7日 │105年10月2日 │ │├────────┼────────┼────────┼────────┤│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5年度偵字第2│署108年度偵字第4│ ││ │9505號、106年度 │666號 │ ││ │偵字第3834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8年度訴字第974│ ││ │ │9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13日 │108年10月24日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5│108年度訴字第974│ ││ │ │9號 │號 │ ││ ├────┼────────┼────────┼────────┤│ │判決確定│107年1月2日 │108年12月31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2│ ││ │544號 │988號 │ │└────────┴────────┴────────┴────────┘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