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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8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1月及有期徒刑3 年1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