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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 請 人 鄭銘坤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銘坤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諭知以新臺幣100 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然因聲請人本預定於同年10月19日至10月26日赴美洽談孫子之婚事事宜,經同署檢察官指定再增加保證金200 萬元,並由聲請人繳納現金後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今聲請人已於限定期間內返台,為此聲請發還上開增加之刑事保證金200 萬元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事實,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390 號卷宗所附聲請人刑事聲請解除出境狀、

108 年10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該署108 年10月18日函文內政部移民署暫時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文、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等為憑,而可認定。然依前開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所載,本案繳納200 萬元保證金之具保人為張玉儒,聲請人既非具保人,即無權聲請發還該保證金,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法 官 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