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8號聲 請 人即 自訴人 吳聰朝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將案件及偵查卷移送本院,該卷證已屬於本院之審理資料,並無偵查不公開之疑慮,屬於得閱覽之卷證資料,僅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三、經查,觀之本件之「刑事聲請閱卷狀」,具狀人係聲請人即自訴人吳聰朝(下稱自訴人),係由自訴人聲請閱卷,並非該案之被告或自訴代理人,故本件由自訴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卷宗,於法未合。從而,本件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