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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7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33號聲 請人即告訴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二、按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明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是聲請人聲請付與偵查庭之偵訊錄影光碟部分,要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並抄錄或攝影」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並無從適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而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並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予以判斷准駁,先予敘明。

三、又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閱卷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於告訴代理人雖得準用前開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係以審判程序中始得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考其立法理由,賦予律師為告訴代理人閱卷之權利,除令其得以了解案件進行情形,更可藉由閱卷而提供檢察官有關攻擊防禦資料,可知有閱覽本案刑事卷宗的權利者,應僅限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受告訴人委任,且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始得於審判中聲請閱覽卷宗。如於訴訟繫屬消滅後,始聲請閱覽卷宗,因不符合於審判中之情形,即與該項規定不合。

四、經查,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被告廖郁昌因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偵查庭之錄音光碟,因該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76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復經本院於108年6月26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既已判決確定,並非審判中之案件,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檢閱卷宗。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洵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