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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1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國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國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廖國榕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廖國榕因妨害兵役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9、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編號11所定之執行刑共計有期徒刑5年6月(計算式=5年3月+3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4日 │97年2月10日或11 ││ │ │ │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毒偵字第││ │490號 │752號 │2298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672│97年度訴字第2478││審 │ │695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7年3月17日 │97年6月27日 │97年7月21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672│97年度訴字第2478││ │ │695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3月31日 │97年7月28日 │97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金之案件 │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6072號 │12224號 │12746號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97年1月15日 │97年2月3日 │96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緝字第│署97年度偵字第 ││ │1260號 │1260號 │6133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939││審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7年7月22日 │97年7月22日 │97年7月31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548│97年度易字第2939││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8月18日 │97年8月18日 │97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12899號 │12899號 │13628號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罪日期 │97年2月19日 │97年2月19日 │97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97年度偵字第 ││ │10547、11949號 │10547、11949號 │10547、11949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審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 │97年10月27日 │97年10月27日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97年度易字第3697││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97年1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註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署97年度執字第 ││ │17740號 │17740號 │17740號 │└───────┴────────┴────────┴────────┘┌───────┬────────┬────────┐ .│ 編號 │ 10 │ 11 │├───────┼────────┼────────┤│ 罪名 │竊盜 │偽證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 │97年2月21日 │96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關年度案號 │署97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偵字第 ││ │11321號 │10242號、108年度││ │ │偵緝字第1745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最後├────┼────────┼────────┤│事實│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審 │ │2024號 │2722號、109年度 ││ │ │ │訴字第327號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4日 │109年4月1日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確定├────┼────────┼────────┤│判決│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 ││ │ │2024號 │2722號、109年度 ││ │ │ │訴字第327號 ││ ├────┼────────┼────────┤│ │確定日期│97年12月24日 │109年5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金之案件 │不得社勞 │得社勞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備註 │署98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1197號 │8840號 │└───────┴────────┴────────┘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