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至廷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至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至廷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8年2月確定,現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386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