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83號聲 請 人 陳國豪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8年度易字第998號),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AMH-1011號自用小客車各壹輛,准予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豪等人因涉嫌賭博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998 號案件審理申,該案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AMH-1011號自用小客車,請求准予拍賣並由法院保管其價金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條第4 項規定,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國豪因賭博等案件,前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為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AMH-1011號自用小客車各1輛,該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32055 號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998 號審理中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 年度偵字第27614 號卷五第
245 至247 頁、第393 至402 頁)及起訴書可憑。而上開自用小客車係經檢察官以被告陳國豪涉犯刑法第268 條之賭博等罪,認屬其違法行為所變得之物應予沒收或追徵,而予以扣押,爰審酌該案案情繁雜,審判程序並非短時間內得以審結,倘欲妥善保管上開自用小客車,則需有相當空間、足以遮風蔽雨之場所,在歷時非短之審判期間,不僅不易保管且耗費甚鉅,更無法避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而登記之車主連梓晴亦同意將附表所示之車輛予以拍賣、拍賣所得暫由本院保管,有連梓晴出具之同意書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有拍賣上開自用小客車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以避免被告、被害人之權益因刑事訴訟程序之扣押處分而受有過度之侵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