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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8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28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洪菖澤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沒收之指揮執行(99年度執從字第3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洪菖澤(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判決沒收犯罪所得,並於民國99年1月15日(聲請聲明異議狀誤載為「99年12月13日」)確定在案,迄今已判決確定逾10年,依刑法第40條之2第4項之規定,應停止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11月16日中檢增振99執從342字第1099118057號函文扣繳上開犯罪所得與法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10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刑法第40條之2第4項定有明文,該項所定「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應包括「未開始」執行及開始執行後「未繼續」執行兩種情形。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8年11月12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2萬8000元宣告與王能保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500元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並於99年1月15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資料表可稽。

㈡、異議人於本案判決確定時,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下稱臺中分監)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日以中檢輝執振字第9280號函向臺中分監執行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經該監於99年2月4日以中所分監總字第993100101號函代扣異議人執行費用6915元,並製收據交異議人收執。嗣異議人因接續執行另案及本案,而於99年3月24日至102年4月2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服刑,並於102年4月2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至今,檢察官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發函至各該監所執行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此有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從字第342號卷宗可參。

㈢、是以,本案裁判確定之日為99年1月15日,檢察官於99年2月2日即開始執行沒收,未逾10年未開始執行;又檢察官執行沒收迄今雖已逾10年,然期間並無未繼續執行逾10年。故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並無不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所為指揮執行,並無違法。異議人主張檢察官應停止執行沒收犯罪所得,顯係其個人對法律相關規定之誤解,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序號│年度 │日期 │├──┼───┼─────────────┤│ 1 │99年 │11月18日、12月29日 │├──┼───┼─────────────┤│ 2 │100年 │無 │├──┼───┼─────────────┤│ 3 │101年 │2月4日、10月4日、11月30日 │├──┼───┼─────────────┤│ 4 │102年 │無 │├──┼───┼─────────────┤│ 5 │103年 │無 │├──┼───┼─────────────┤│ 6 │104年 │5月26日、10月30日 │├──┼───┼─────────────┤│ 7 │105年 │7月12日、10月5日、12月1日 │├──┼───┼─────────────┤│ 8 │106年 │3月16日、8月22日、11月27日│├──┼───┼─────────────┤│ 9 │107年 │7月31日 │├──┼───┼─────────────┤│10 │108年 │2月12日、7月30日 │├──┼───┼─────────────┤│11 │109年 │1月9日、6月12日、11月16日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