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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3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2號聲 明 人即 被 告 彭世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050 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明人即被告彭世詮(下稱聲明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2050號諭知不受理判決(下稱本案),而於本案所述案件時間之前,另有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121、14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下稱前案),若本案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分,前案是否仍會依修正前之規定,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為不起訴處分,故依法提起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最高法院109 年台聲字第160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之法院而言;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易言之,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依上述規定,係以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為限。至於諭知免訴、不受理或駁回上訴之裁判,則不在得以聲明疑義之列(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聲字第5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人於本案中,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

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院上開判決既非有罪之裁判,依上述說明,自不得聲明疑義,聲明人卻具狀聲明疑義,顯與前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又聲明人所提書狀雖有記載「聲明異議」,但於書狀首段處

,係明確記載「收受台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050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疑義事」,且依其書狀內容,亦有提及「懇請鈞院釋疑解惑」,故其真意應係對於本案判決聲明疑義;況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明人所述前案,雖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121、1435號判決,惟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153號案件審理中,亦與聲明異議係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之要件不符,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