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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54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陸妙登代 理 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侵占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09年執撤緩字第86號)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聲明異議,必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倘受刑人尚未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遭否准,自無從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不當,而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陸妙登(下稱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第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鍾崑勇支付新臺幣200萬元之損害賠償,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414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受刑人因無力支付上開損害賠償之金額,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08號裁定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裁定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按期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當庭經執行書記官於同日上午10時43分製作執行筆錄,並詢問受刑人是否要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經受刑人表示其沒有錢繳,其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語。執行書記官即檢具執行案卷等資料送檢察官審核後,檢察官乃以受刑人基於侵占犯意,侵占被害人之金額高達200萬元,嗣後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同意於108年3月19日前給付上開侵占金額,惟事後未見履行,顯視誠信為無物,更足徵其守法觀念薄弱,為矯正其偏差法治觀念,其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予准許,非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應發監執行為由,否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撤緩字第86號執行全卷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執行筆錄及點名單附卷可稽。

四、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不當而提出本件聲請,惟受刑人到案執行時,並未聲請易科罰金,而係陳稱:其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語,已如前述,則受刑人既未向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自無已就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為否准之處分,是受刑人主張執行檢察官已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因認其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