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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1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貴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貴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貴謙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5 月、4 年8 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武陵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