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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松德

徐禮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九年訴字第一七八七號判決

主文所示,邱松德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徐禮楷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禮楷、邱松德2 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合意科刑範圍為「被告邱松德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2 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被告徐禮楷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並應於本案確定後4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 萬元。」。惟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同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2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於協商時漏未請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依前開說明,聲請就被告2 人所犯上開罪名裁定以最有利被告2 人之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09 條第2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亦著有解釋。

三、查被告徐禮楷、邱松德2 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合意科刑範圍,惟就本案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漏未提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2 人所犯之上開犯罪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所受之宣告刑亦未逾有期徒刑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是依前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就被告2 人之罪刑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