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玟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玟叡公共危險案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憲法法庭於111年6月7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73號,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裁定,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奕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