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長運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81號、108年度偵字第13555、157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莊長運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長運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欣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欣銨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從事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附隨業務之人,竟基於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4年2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明知欣銨公司並未實際向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金進佶公司)、群星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群星公司)交易進貨,竟以發票面額5%之代價向詹吉忠取得金進佶公司、群星公司開立如附表(即起訴書附表十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8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24萬4233元,充當欣銨公司之進項憑證後,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而逃漏欣銨公司營業稅41萬2213元,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勾稽查處,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檢察官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莊長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364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36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詹吉忠於偵查中陳稱:當時部分有交易,只是發票金額也有多開,多開發票的部分我有跟莊長運收5%的發票錢等語(見107交查415卷二第184頁)部分相符,並有欣銨公司進銷項明細資料(見107偵10281卷第211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11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70013556號函及檢送之欣銨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清單(見107交查415卷一第149-219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至於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雖亦有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且新舊法比較不得割裂適用,應一律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此次修法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㈡被告係欣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
公司負責人,以按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係刑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
㈢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罪數之說明:
1.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各期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每一期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逃漏稅捐罪數之計算基準。而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目的,既在於申報營業稅,是關於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數之認定,亦應比照上開標準。從而,上開各期內之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各論以一罪。
2.被告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作為逃漏稅捐之方式,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3.被告所犯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㈤爰審酌被告以前開手段逃漏欣銨公司所應繳納之營業稅額,
影響公司治理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於審判中坦承全部犯行,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暨參酌其逃漏稅捐之期間、金額等犯罪情節,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40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㈥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被告尚未繳清本案所逃漏之營業稅,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9年12月15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92516422號書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03頁),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經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上開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檢察官復未聲請犯罪所得之沒收,爰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逵、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欣銨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
額:新臺幣)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台幣) 營業稅額(新台幣) 1 104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512,000 25,600 小計 1張 512,000 25,600 2 104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7,414 14,371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3,857 11,693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6,114 17,306 104年4月 PG00000000 297,010 14,851 小計 4張 1,164,395 58,221 3 104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18,000 15,900 104年5月 QA00000000 346,000 17,300 104年6月 QA00000000 263,000 13,150 104年6月 QA00000000 311,095 15,555 小計 4張 1,238,095 61,905 4 104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35,000 11,750 104年7月 QU00000000 286,300 14,315 104年8月 QU00000000 212,000 10,600 104年8月 QU00000000 276,000 13,800 104年8月 QU00000000 289,000 14,450 104年8月 QU00000000 320,743 16,037 小計 6張 1,619,043 80,952 5 104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7,000 15,850 104年9月 RN00000000 296,000 14,8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16,800 15,84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86,800 14,34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98,700 19,935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6,900 18,845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16,500 15,825 小計 7張 2,308,700 115,435 6 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15,000 5,75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6,000 10,80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6,000 10,80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33,000 6,650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40,000 17,00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382,000 19,100 小計 6張 1,402,000 70,100 合計 28張 8,244,233 4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