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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希賓具 保 人 丁皖寧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皖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希賓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2 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丁皖寧繳納現金後,已於109 年4 月29日將被告釋放,並當庭面告庭期,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按時於109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到庭接受審判,復經本院再次以書面合法通知,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按時於109 年6 月11日下午 2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且經本院拘提無著,復於109 年7 月

7 日為本院另案通緝中,是被告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109 年4 月29日訊問筆錄、本院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 年6 月29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90044936號函檢送之拘提報告在卷可憑;另本院亦先後以書面通知具保人應於

109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同年6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通知交由郵務機關寄存送達於具保人住所之轄區派出所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惟屆期具保人均未能帶同被告到院應訊,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震岳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