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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昭宏選任辯護人 洪嘉蔚律師(業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有關被告林昭宏涉犯部分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林昭宏涉犯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昭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第6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陳昭昌所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罪嫌部分,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