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祥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張敦達律師(民國109年11月20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遺棄屍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579號、109年度偵字第2912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陳文祥涉犯幫助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