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109年度訴字第2754號110年度訴字第21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美玲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王柏森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643、30747號、108年度偵字第22669號),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018、333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87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5029號、109年度偵字第1018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李美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王柏森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美玲與曾偉明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離婚),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誠富汽車保修廠,曾偉明負責對外業務,李美玲則負責財務及帳務。曾偉明並將其向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所申請之支票連同印章放在抽屜內,信任李美玲僅會於工廠營運等一般營業用途之範圍內使用上開支票而不及於其他用途,此情亦為李美玲所知悉。詎李美玲明知若任意將所曾偉明之支票用以借款、供作擔保或提供他人換票周轉等擴張信用之用途,將超越曾偉明所授權之範圍,然因投資失利、以自己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太平區農會所申請之支票對外借貸、與蕭釗彬互有借票往來周轉等原因,亟需款項過票、維持票信以避免東窗事發,竟為下列之犯行:
(一)李美玲未經曾偉明之同意及授權,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逾越曾偉明之授權,擅自在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上,盜蓋曾偉明之印章而簽發支票,進而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交給蕭釗彬持向黃義師借款,及自行持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支票,向林明俊借得新臺幣(下同)1004萬9600元、向王鳳嬌借得3395萬6113元、向洪敏桂借得180萬元、向王柏森借得1000萬元。
(二)李美玲平日即會使用婆婆林美枝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代為處理領取老農津貼事宜,其於106年7月間,知悉曾偉明之父曾益祥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且曾益祥已癌末、曾偉明、曾益祥、曾益祥之妻林美枝、曾偉明之姊曾翠芬、曾偉明之兄曾聖富等人為預備曾益祥往生所需繳納之遺產稅,故於106年7月13日,以曾益祥名下之房地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6500萬元,其中2500萬元作為林美枝購買保險之用,其餘款項則留作遺產稅預備金等情,竟因需款甚急,而意圖損害曾益祥、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之利益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等犯意,利用受託為林美枝處理匯款購買保險事宜之機會,於106年7月24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持曾益祥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於匯款憑條上偽造曾益祥之簽名,將6500萬元中之6000萬元匯入曾益祥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轉入林美枝所有之上開太平區農會帳戶,其中之2500萬元轉帳至林美枝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購買林美枝之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就其餘款項,即冒用林美枝之名義,持林美枝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盜蓋林美枝之印文在取款憑條之方式,於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李美玲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帳戶,及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1至15所示之現金,以此方式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李美玲係有權取款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交付款項供其運用,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曾益祥、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及臺中商業銀行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李美玲前向洪敏桂借款,為清償部分利息,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未經曾偉明之同意及授權,於107年8月17日,冒用曾偉明之名義,盜蓋其所持有之曾偉明支票印鑑章,簽立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面額之本票後,將該本票交與洪敏桂而行使之,作為支付與洪敏桂之利息,而獲得利息清償之利益。
(四)李美玲因前已盜領預作繳納曾益祥遺產稅之預備金,故曾益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後,李美玲即需籌錢支付曾益祥遺產之遺產稅而欲向代書包珠慧借款,包珠慧提出1、繼承案件需由包珠慧承辦;2、辦理遺產過戶後,李美玲需以繼承所得之不動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以償還包珠慧為其調借資金之債務之條件,始同意為李美玲調借資金支付遺產稅。李美玲明知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已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預留作為繳納遺產稅,並無意願再以繼承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外貸款,為向包珠慧借款紓困以避免上開挪用借款之事東窗事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包珠慧承諾可依上開條件而行,使包珠慧誤認李美玲確有遊說家人將遺產繼承過戶乙事交由其辦理,且會將遺產向指定銀行辦理貸款以償還款項之真意,而允諾為其進行後續之遺產繼承事宜。李美玲為製造有履行前開2條件之假象,即以辦理繼承為由,要求曾翠芬配合而取得曾翠芬於107年7月31日自行申請之印鑑證明;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8月6日,冒用林美枝之名義,偽造內容為林美枝因工作無法親自申請而委託其申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而在委任人欄位偽簽「林美枝」之姓名並盜蓋林美枝之印文3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委託書後,於107年8月7日持向臺中○○○○○○○○○申請林美枝之印鑑證明,並將其受委託辦理曾益祥之遺產繼承事宜而取得之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身分證件及印章交付予包珠慧,營造有將遺產過戶事宜交由包珠慧辦理之假象。李美玲為使包珠慧相信其借款有所擔保,明知未經林美枝、曾翠芬之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8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竊取林美枝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建號為永隆段483號,下稱系爭建物A)所有權狀、曾翠芬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建號為永隆段485,下稱系爭建物B)建物所有權狀等資料。李美玲取得上開系爭建物A、B之建物所有權狀後,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將建物所有權狀交給包珠慧,利用不知情之包珠慧,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盜用林美枝、曾翠芬之印章,再交由不知情之金主陳正昌蓋章,而偽造完成林美枝、曾翠芬同意辦理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如附表四編號13、15之私文書後,將偽造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連同其所取得之林美枝、曾翠芬之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物,於107年9月27日持之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使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誤認林美枝、曾翠芬分別有設定800萬元、500萬元抵押權予陳正昌之意,而就林美枝、曾翠芬同意系爭建物A、B為抵押權登記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執掌之文書上,足生損害於林美枝、曾翠芬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土地登記之公信性。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8月9日冒用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之名義,在內容為借款1000萬元之借款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借款人欄位,偽簽「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簽名並蓋用印文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借款同意書。又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再冒用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人名義,簽立如附表三編號3之本票9紙予包珠慧供作借款之擔保及支付部分利息。包珠慧見李美玲提供上開擔保後,不知均係李美玲所偽造,因而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10日同意借款100萬元匯入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8日同意借款150萬元匯入曾偉明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後陸續於107年8月29日、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1日陸續借款160萬元、20萬元、180萬元,匯入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包珠慧於匯入上開款項給李美玲後,為確保李美玲債務得以清償,於107年9月4日向李美玲表示其他繼承人須同意轉向其他銀行貸款才願意再出借款項,並要求李美玲出具授權書,李美玲為求包珠慧繼續借款,竟接續前揭詐欺之犯意,於107年9月20日前某日,先向曾偉明、曾聖富假稱辦理繼承過戶需要授權,而請曾偉明、曾聖富在其遮掩內文為「授權代理人借款1000萬元繳納遺產稅及代辦遺產分割抵押權設定等案件相關事宜」之授權書及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上簽名,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林美枝、曾翠芬之名義,自行在授權書及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簽署林美枝、曾翠芬之簽名後,在授權書上授權人欄位,分別盜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在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上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分別盜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另在僅有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之紙張前添加內容為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授權李美玲借款1000萬元處理曾益祥遺產稅及遺產分割事項內容,製作「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並在「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之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騎縫處盜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之印文各1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8至12所示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有授權李美玲借款1000萬元繳納遺產稅及代辦遺產案件意旨之私文書後,交付予包珠慧行使之。致包珠慧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20日,分別匯款100萬元、60萬元至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7年9月20日代李美玲繳納遺產稅839萬9026元,於107年10月3日代李美玲繳納地政規費1萬8362元、印花稅費9萬9555元、房屋稅17萬4638元。
(五)李美玲見林美枝年邁且對李美玲有相當信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5月22日,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居所,對林美枝佯稱:林美枝投保之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巴黎人壽)壽險保單需要換約等情,林美枝乃依指示於內容為「以上開保單借款1500萬元」之借款合約書借款人(要保人)欄、被保險人欄簽名,李美玲再於翌
(23)日持向巴黎人壽辦理保單借款,使巴黎人壽陷於錯誤,誤以為確係林美枝本人申請借款,而於同年月28日撥款1359萬7000元至林美枝之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美玲復冒用林美枝之名義,持林美枝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盜蓋林美枝之印文在取款憑條,於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李美玲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帳戶,及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現金,以此方式致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以為李美玲係有權取款之人,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交付款項供其運用,足生損害於林美枝及太平區農會對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六)李美玲於105年間起陸續向張生財借款,因張生財要求李美玲支付利息,李美玲明知未經曾偉明之同意及授權,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間,冒用曾偉明之名義,盜蓋其所持有之曾偉明印鑑章,簽立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面額分別為130萬元、60萬元之本票後,將該本票交與張生財而行使之,作為支付張生財之利息,而取得清償利息之利益。
(七)李美玲因王柏森要求需提供借款之擔保,明知未經曾偉明之同意或授權,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6年2月16日及106年7月25日,冒用曾偉明之名義,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盜蓋曾偉明支票印鑑章而偽造曾偉明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面額分別為3000萬元、1億元之本票各1紙後,交與王柏森作為擔保而行使之。
(八)李美玲多次向王柏森借款週轉,王柏森認為李美玲夫家家族資產頗豐,遂與李美玲共同謀議以偽造借據及切結書等方式,虛構曾益祥積欠王柏森鉅額債務,並約定日後王柏森如可順利向曾益祥及其家族成員索取1億9000萬元,將朋分500萬元至700萬元予李美玲。2人謀議後,均明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美玲於105年5月30日,在王柏森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向王柏森借款6000萬元之借據,並於借據上偽簽曾益祥之簽名,並盜蓋曾益祥之印章而偽造其印文1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借據後,交給王柏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復於106年1月17日,由李美玲在王柏森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同意李美玲積欠王柏森之債務須於5個月內償還,否則同意提供曾益祥名下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王柏森之切結書,並於切結書上偽簽曾益祥之簽名,並擅自盜蓋曾益祥之印章於切結書上而偽造曾益祥之印文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切結書後,交給王柏森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又於107年3月19日、107年5月3日、107年8月6日,由李美玲在其自行書立保證向王柏森還款之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上之連帶保證人欄位,冒用曾偉明之名義,偽簽曾偉明之簽名並盜蓋所持有之曾偉明支票印鑑章,而於各該切結書上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切結書後,交給王柏森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偉明。
二、案經李美玲自首暨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委由康孝存律師、黃鉦哲律師、包珠慧委由吳淑芬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李美玲、王柏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當作證據等語(108訴2260卷二第197頁、109訴576卷一第385頁),且檢察官、被告李美玲、王柏森2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二百十九條之八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101年度台上字518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李美玲提出之錄音內容,係其自行利用錄音設備取證,且當時係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玲間討論如何對外說明曾益祥之借據、切結書、曾偉明之切結書由來,依兩人對話之過程,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玲語氣自然,且被告王柏森尚有指導被告李美玲應如何向檢察官陳述之情事,自可認其內容具備任意性,況李美玲提出錄音,係要證明被告王柏森有與被告李美玲見面且係主導者,對待證事實具有必要性,依上開見解,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2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美玲坦承本案全部犯罪事實;被告王柏森雖坦承確實有收取李美玲交付的曾益祥借據、切結書等文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我總共借曾家3億8千多萬,不是只有50萬元,追加起訴書所載1億9
千萬部分是李美玲開給我的本票及借據,李美玲持有公公曾益祥、婆婆林美枝、丈夫曾偉明的印章20年以上並掌管曾家財物10幾年,曾家對外借貸投資均由李美玲負責,此為與曾家往來之投資人、債權人所知悉,李美玲並無所謂偽造本票、借據等問題,李美玲是在105年3月間開始向我借錢,當時有借有還後來投資失利越借越多,股票失利導致跳票,而且藉由曾偉明串證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企圖逃避民事責任,我去李美玲債權憑證上的龍井地址找她,跟她那根本不是偽造,我確實有把錢借她,我當時跟她說你就實話實說,錄音檔裡面我有跟她說這句話,我說要給她500萬元、700萬元,是因為她說她家裡的人現在都不理她了,我說如果這些錢曾家可以還我,我會給她一些生活費用讓她可以過生活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王柏森辯稱:依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審理中證述,她帶印章去找被告王柏森時,被告王柏森根本沒有問她印章的來源,當下李美玲一定沒有告知被告王柏森,這顆印章是她偷出來或竊取的,被告王柏森才會將借據或切結書收下來,被告王柏森就被告李美玲偽造文書的部分並不知情。另外一部份,曾偉明在偵查中作證時也講到,所有印章、存摺或是權狀,都是等到曾益祥去世時,他們家因為不知道保險箱密碼,所以破壞保險箱,從保險箱中把這些東西拿出來的,後來這些東西才被被告李美玲拿去用,與剛剛被告李美玲所有的證詞完全大相逕庭、完全不符合,且這張農地的權狀早在105、106年,曾益祥去世之前就已經出現,顯見曾益祥、曾偉明對被告許美玲借款之部分應該都知情。檢察官一直闡述被告李美玲錄音的部份,但這部分是合法的蒐證,還是在自保,還是目的是要陷害被告王柏森,我們認為其動機有很大的疑問,又這個案子被告李美玲向被告王柏森借上億元,被告王柏森當然要確保被告李美玲的證詞不要出問題,為了確保證詞不出問題,被告王柏森跟被告李美玲是說,如果照實講會給妳一些獎勵、給妳幾百萬元,這幾百萬元相對於幾億來講,不是一個很大的金額,被告王柏森是要確保她的證詞,付個500、600萬元,確保1億多元不要出問題,訴訟充滿風險、充滿不確定性,被告王柏森只是在確保被告李美玲的證詞不要對他不利,他並不是在教唆被告李美玲去做偽證或說謊話,被告李美玲的債權不只被告王柏森一人,據我們瞭解,在外面至少還有四到五個人,被告李美玲到處去借錢,曾家全部的財務實際上都是被告李美玲在管理,被告李美玲說曾益祥及其家人全部都不知道等情應與事實不符等語。經查:
(一)被告李美玲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美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屬實(見107偵29643卷一第9至10、25至28頁、卷三第5至10、251至261、457至462頁、108他8811卷第145至147頁、109他7736卷第145至146頁、108訴2260卷一第203至237頁、475至478頁、卷二第98、511頁),核與證人林明俊、曾偉明、王鳳嬌、包珠慧、曾聖富、曾翠芬、林美枝、林美娟、黃義師、洪敏桂、陳俞涵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見107偵29643卷一第67至71、201至203、225至227頁、卷三第17至2
1、41至52、171至172、211至216、239至242、367至370、421至422、457至462頁、107偵30747卷二第418至428頁、108他3589卷第119至123、127至130頁、108他8811卷第85至86頁、109他7736卷第137至138頁、108訴2260號卷一第111至112頁、109訴576號卷第142至143頁),並有曾益祥105年5月30日向王柏森借款6000萬元借據影本、被告李美玲107年11月20日自首狀、107年8月7日核發之林美枝印鑑證明、107年7月31日核發之曾翠芬印鑑證明、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發票人「曾偉明」: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共10張、發票人「李美玲」: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共6張、匯款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發票人曾偉明106年2月16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3000萬元、107年7月25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1億元本票各1紙、曾翠芬107年7月31日印鑑證明申請書、林美枝107年8月7日印鑑證明申請書、林美枝委任李美玲委任書、林美枝、李美玲身分證影本、李美玲106年1月13日書立借款1700萬元之借據、李美玲書立切結書影本10紙、李美玲106年10月16日書立借款1000萬元之書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星辰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取款暨匯款申請書代傳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6月、107年1至4月、107年7月電子化銀行轉帳交易對帳單、王鳳嬌107年7月10日開立票號TNA0000000號、面額776萬元之支票正反面照片1紙、發票人「李美玲」:票號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 共7張、發票人「曾偉明」: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不詳(面額20萬元)、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共7張、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曾偉明所有「太平區光興路592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1建號」、「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107年9月20日委任李美玲借款委託曁代理授權書、繼承系統表、曾翠芬、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107年9月20日授權李美玲之授權書、李美玲與包珠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說明、李美玲與王柏森之對話錄音譯文、太平區農會108年1月9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055號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8日儲字第1080004972號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光碟片1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曾偉明、曾聖富、曾翠芬、林美枝授權書各1份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曾聖富本人親筆簽名字跡照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領用支票明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曾偉明已兌現支票明細、王柏森申設存摺、託收內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遺產稅繳款書收款機構留存聯、台中商業銀行106年7月13日借據、曾翠芬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隆段485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曾翠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隆段481、483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林美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之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太平區永隆段487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曾益祥之臺中商業銀行借據、「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授信資料查詢單、取款憑條3紙、轉帳支出傳票1紙、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4紙、林美枝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曾益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交易明細、107年10月18日林美枝、陳正昌、包珠慧、曾偉明、曾聖富等人錄音譯文、太平區農會108年5月7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785號函檢附:林美枝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李美玲書寫「曾翠芬」、「林美枝」名字各10次、台中商業銀行108年5月19日中業執字第1080013748號函、王柏森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曾偉明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面額各為3千萬元及1億元本票影本2紙、陳正昌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本票明細表、李美玲、林美枝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影本7紙、李美玲、林美枝開立之票號CH552052號、面額新臺幣115萬元本票1張李美玲108年6月26日陳報與林美娟LINE對話紀錄截圖、106年10月25日借款契約書4份、李美玲向洪敏桂借款200萬、200萬、65萬、200萬元認證書、李美玲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4紙、洪敏桂與李美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曾益祥所有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4日中保經字第10899900239號函及檢附林美枝投保「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李美玲、曾偉明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5紙、曾偉明、曾聖富授權書各1份、台中商業銀行借據、「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益祥所有「太平區永隆段878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林美枝活儲帳戶之取款憑條、林美枝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84號民事裁定、票號CLA0000000號、面額800萬元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林美枝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建築登記第一類謄本、林美枝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3建號」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曾翠芬所有「太平區永隆段00485建號」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7年11月16日中正地所四字第1070012445號函及檢附107年9月27日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2份、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洪敏桂民事起訴狀暨檢附曾偉明簽發票號CLA0000000號、李美玲簽發票號TP0000000、TP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紙、借款人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李美玲借款同意書、票號CH499670號、面額新臺幣1000萬元本票1紙、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曾翠芬、曾偉明、曾聖富之印鑑證明、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3紙、包珠慧申設台中銀行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大台中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107年9月20日委任李美玲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遺產稅繳款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7年9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房屋稅繳款書、曾聖富、曾翠芬、曾偉明、林美枝107年12月7日寄予包珠慧、陳正昌之存證信函、曾聖富所有「太平區永隆段878、879、880、881、882、883、885、888地號」、「太平區頂坪段672、674、675、74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曾翠芬、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授權書、身分證影本、李美玲簽發票號TP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TP0000000、TP00000
00、CLA0000000、TP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曾偉明簽發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李美玲與林美娟、蕭釗彬LINE對話紀錄截圖、「李美玲」、「曾偉明」簽發支票已兌現、未兌現明細表、對開支票對照表、包珠慧108年9月9日民事陳報狀(一)、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08年11月15日中正地所四字第1080012040號函及檢附林美枝所有土地、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107年9月27日林美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太平區永隆段481、483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107年9月27日林美枝設定抵押權登記予陳正昌土地登記申請書、「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太平區永隆段487建號)」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林美枝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偽造之支票影本、林美枝投保「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穩賺100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單借款合約書、林美枝申設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電話錄音光碟、偽造之支票影本、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24日中業執字第1090010619號函及檢附存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各項收入代傳票、放款代出登錄單代轉帳支出傳票、保證人登錄單、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5日巴黎(110)壽(保)字第03137號函暨附件保險單借款合約書、太平區農會110年3月31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456號函暨檢附林美枝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5月 28日至107年7月6日間之交易明細表及取款憑條含轉帳影本1份、太平區農會110年5月6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622號函暨檢附林美枝臺中市○○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6月 1日取款憑條影本1份、太平區農會110年7月20日中太農信字第1101000957號函暨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106年1期繳款書、張生財提供之本票翻拍照片2張(見107偵29643卷一第17、35、47、51、59至60、77至93、107至108、111至195、207至209、211至224、231至271、283至333、347至355頁、卷二第5至5
65、卷三第33至37、55至103、131至165、179至183、219至
235、265、267、277至341、377至435、453至455、463至48
0、487至503頁、107偵30747卷一第15至19、21至23、35至3
8、53至59、63至85、237至240、331至343頁、108他1368卷第17至155、108他3589卷第9至107、111至115、145至149頁、108他8811卷第131至139、155、157至180、235至305頁、109他7736卷第15至93、151頁、108訴2260卷一第243至251頁、109訴2754卷第49至99頁)在卷可稽,被告李美玲自白事實應屬可信,是被告李美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王柏森部分:
1、被告王柏森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王柏森所持有被告李美玲交付之切結書、借據等私文書,係被告李美玲與被告王柏森共同謀議,推由被告李美玲製作而交付給被告王柏森作為證明曾益祥有借款及曾偉明同意提供不動產為擔保之證明而行使之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我是透過施惠珍認識王柏森,之前我跟她調錢,她說她都跟王柏森調,所以就介紹我跟王柏森調錢,我借錢是為了填補我股票投資的損失,沒有幫曾家週轉汽車配修廠的金錢,公公曾益祥也不需要借貸來支付醫藥費,我股票有資金缺口,結果一直補,加上蕭釗彬跟林美娟跟我借票900多萬元都沒有還我,我只好這樣一直滾,我確實沒有經過曾益祥及曾偉明同意擅自使用他們印章偽造上開文件。我實際上沒有向王柏森借這麼多錢。是王柏森要求我這麼做,並對我表示如果我幫他可以向曾偉明等人要到這麼多錢,他日後會分500萬到700萬給我,我不得以與王柏森配合出具上開偽造文件給他,我所有的借據什麼,都是在王柏森的辦公室、工廠裡面簽的,也不是拿回家簽,是王柏森一個字一個字念給我,我寫的,我沒有跟王柏森說印章是我偷出來的,公公的權狀、印章都放在抽屜裡,沒有上鎖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145至147頁,108訴2260卷第442至462頁);證人即告訴人曾偉明於偵查中證稱:李美玲喝鹽酸自殺送醫院治療,王柏森有到我任職的修配場找李美玲,並對我表示他託李美玲買手機表示他不知道李美玲喝鹽酸自殺,並對我及曾聖富表示欠他2億多,要我們將土地趕快賣一賣,不然以後拍賣沒有這個價值。我認為王柏森供述内容不實在。初始是李美玲拿我的票借給別人,之後該名債務人還不出錢來,李美玲怕我知道就向王柏森借錢週轉,但因為王柏森收取利息很高,李美玲陸續借貸的結果就積欠王柏森鉅額債務,所以李美玲才與王柏森共同以這種方式將債務移轉到我及我父親身上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86頁),可見曾益祥、曾偉明應無授權被告李美玲向被告王柏森借款或授權被告李美玲使用印章之行為,況就卷內顯示之曾益祥、曾偉明所有之財產價值,曾益祥、曾偉明時無需透過被告李美玲對外高額舉債以支付曾益祥醫藥費或有資金週轉必要,是證人即被告李美玲、證人曾偉明上開證述情節應屬可信。辯護意旨雖稱證人曾偉明曾證稱曾益祥過世時,土地所有權狀放在保險櫃,號碼其等都不知道,只有曾益祥知道,後來在家人同意下,其始用電鋸鋸開等情與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審理中證稱曾益祥物品都放在客廳抽屜裡乙情不符,而認證人曾偉明之證詞不可採信,然證人曾偉明於偵訊時亦有證稱:當時我名下沒有,那時候還沒有過戶,那時候土地所有權狀是我爸爸的名字,當時所有權狀是放在我爸媽的客廳的書桌内等語(見107偵29643卷三第49至52頁),此部分與證人即被告李美玲之證詞並無不合,而保險箱及書桌抽屜內各自放有不同物品,依一般人記憶,經過一段時間,自難一一詳記各自放置之物品品項為何,故無法以證人曾偉明就土地權狀放置位置前後有陳述不一致乙情,即認定其證詞不可採,故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屬無據。
2、且被告王柏森坦承與被告林美玲確有見面討論如何解釋借據及切結書由來等事宜,觀諸其等107年11月6日對話內容:「王:簡單扼要,過來就是說我向王先生,借的錢,都是用在曾家的財務上。李:都是用在。王:曾家的財務上。因為曾家的財務,我從87年就開始管理。李:87年。王:嘿,就開始管理曾家財務。厚,啊我爸爸當時,妳爸爸當時是何時得癌症?(台語)李:差不多4年前。王:差不多,那妳就跟檢察官說,那107年就103年左右,寫103年的時候,就花在這個醫療費用就很驚人,所以當時就。李:等一下,如果他問說切結書,我爸爸知道嗎?王:妳說妳爸爸有授權,因為那個時候他已經沒辦法處理事情,所以他有授權,所以他將印鑑證明和簿子,都交給你。李:啊,那他(檢)會問說這是在哪裡寫得嗎?王:妳跟他(檢)說我在家裡寫的,因為那個時候要借錢時,要跟我借錢的時候,王先生就叫我要寫這樣他才肯借啊。李:厚就說那時候是在家裡寫的。李:不是在你那邊寫的。王:要說有經過爸爸同意。李:有經過爸爸同意,所以是在家裡爸爸的面前寫的。王:對。李:我想說他(檢)會不會問我有沒有在我爸爸面前寫這種東西?王:妳就說有。嘿啊,因為當時都是我在照顧爸爸比較多,而家裡的開銷都是我在處理。李:恩,在他面前寫的。王:爸爸當時也有同意。如果他(檢)問說怎麼沒讓家人知道。妳就說因為當時爸爸也想說不要讓家裡人知道,不要讓家裡人擔心。李:不給家人擔心就對了。王:嘿。李:然後還會問什麼?王:他(檢)會問說妳跟王柏森借,他如果問妳說借錢,妳怎麼算利息,你要說大概年息差不多18%〜19%左右。李:蛤,還要講年息?王:沒有,如果他有問。李:他如果有問我就要這樣講。王:嘿啦,如果他(檢)有問的話。現在說那些沒用,現在是要把事情處理好,我趕快把錢拿到,再把一些錢拿給妳用比較要緊,重點是這個,妳聽得懂嗎?所以我們倆個現在就是密切合作,我不會害妳。李:你是不要,所以我一直問你,你有把握嗎?王:對。李:你如果有把握,那我才配合你,不然到時候我們倆。王:我們在檢察官面前,你跟我借錢是事實。李:是啊。王:你錢用在曾家是事實,這樣就好了。你就不要管曾家的人怎麼樣,你說曽家從頭到尾都不管財務的。不論爸爸的支出、生活費用全都是我在收支,都是我在處理。李:那如果他(檢)有問我們再說就好了。王:對對對,沒有問就算了。他們如果問什麼,我們就講什麼。李:嘿嘿。王:那如果說。李:至於你說的有價證券我老公的部分我要怎麼說?王:有價證券部分,妳就是因為妳要跟我借錢,我跟妳說妳一定要開妳老公的本票跟支票我才肯借妳,因為妳老公是有繼承權的人,所以說我就是開我老公,因為我老公的簿子跟印鑑都是在妳這邊由妳處理。李:對啊,你這樣講不是一樣,我等於,會不會也是等於我偽造。
王:不會啊,你要跟他(檢)說這些錢也都是用在曾家。李:
喔。王:要怎麼偽造?我借你錢,你去處理曾家的財務,這是事實。王:你跟法官說我李美玲向王柏森借得錢都是用在曾家完全沒有偽造。李:完全沒有偽造。王:嘿。李: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些借據的事情對吧。王:不是,借據我現在還沒有提出來,現在是你老公的本票。李:我老公的本票。王:對。李:我現在的意思就是因為那些都是我簽的。王:對啊,妳就說我老公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處理,妳老公有在處理財務嗎?李:沒有啊。王:沒有,對啊,所以就要說我要處理曾家的財務,所以說我一定要開本票跟支票給王先生,他才肯借我錢,這條財務是確定的是確實的,這樣。李:唉,喔,因為我在想說,你像這樣子講,我也是有涉及到偽造本票不是嗎?王:沒有啊,妳就說印章跟簿子都是我在處理的。李:喔,都是我在處理的。王:黑啊,我不是去偷拿的,我老公都授權給我,這是事實啊。李:那如果他(檢)問我說有給你授權書嗎,那我不就衰慘了。王:不是啊,因為二十幾年來都是用口頭講的啊,因為我是曾家的媳婦,我不是一般的員工。李:因為你要跟我套好,不然到時候你要是沒有把握做,我這邊又做不好你那邊又弄不好,我們就死得很慘了。王:不可能。李:是嗎?王:妳就一直承認說這些錢就是借給曾家去用的,而曾家的人都不管財務從來都不管財務,都是我一個人李美玲在處理。李:我要這樣子講哦?王:對啊,他們都不管到底,這個月的收入還是到底要支出多少,他們從來都不管的。王:這就是事實啊,所以我公公很信任我。我公公就很信任我,要借錢的話就可以向王先生借,而且我也簽了一張,兩張本票跟一張借據。李:兩張本票,一張借據。王:給王先生做為擔保。李:借據,這個借據就是。王:六千的。李:就是我爸這個。王:還有本票,這個兩張合起來一億的。李:你這樣是兩張一億嗎?是一張一億、一張一億?王:沒,一張三千,一張七千。李:喔,一張三千,一張七千厚。沒關係妳如果有什麼問題妳都可以問我。李:因為我想說我到底是要怎麼說才不會出差錯,不然你到時你又,你說不好我也說不好,我又沒有搭上你的線,不然。王:不是,我跟你講我可能會叫律師寫一張比較完整的,讓律師教,要怎麼跟妳說,這樣。李:律師會肯嗎?王:肯啊。李:因為是我們兩個。王:我委託他的,他怎麼會不肯。李:是喔,因為我是怕說他會肯幫我們兩個這樣用。王:肯啊。李:你剛剛說的,可是要照這樣做。王:你是說如果我拿到妳們曾家的錢時嗎,這樣子嗎,沒問題,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的1.3億我會給妳500萬,如果沒辦法拿到1.3億,1億的話你想要拿多少?李:我哪知道,都你在講。王: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1億,200、300萬跑不掉啦,200、300萬就可以生活了。李:這樣是可以生活,但你也賺太多了吧。王:不然你要多少。李:我哪知道,我又沒什麼概念。我只是想說你講的如果我承認,那就。王:這樣你就不用關,接下來。李:如果我承認是我偽造的。王:你就要關,如果妳從頭到尾都說完全花費在曾家,曾家的財務二十年來都是我在處理,啊我向王柏森借的錢都是千真萬確。李:啊,這個借據就是在我們家(曾家)寫的?王:恩。李:不是在你(王)那邊寫的。王:對。李:要這樣子講。王:
恩。李:要這樣子講。王:要講這是我公公授權給我的。李:爸爸面前寫的,喔反正就是不能說在你家(王家)寫的。王:嗯。李:你要跟我用好,不然到時出差錯我就倒楣了。王:我跟妳說如果我倆能夠密切合作,妳們曾家如果能夠還我錢,你就不會難過生活了,這樣知道嗎?李:知道啦。王:對啊,曾家現在不理妳了。李:嘿啊,我打電話都沒接。王:最好就是快點抓妳進去關。李:像剛剛我還沒打給你之前,其實我有打。王:打給誰?李:打給我老公,我想問他是不是有收到你說的那個通知。王:嘿,他也不接。李:他沒接,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才問你你是不是有收到了,你說應該收到了。王:收到了。李:他不接,我連要求證的機會都沒有。王:對啊,妳連要替自己辯解,或者了解一下,他們都不理你, 所以妳現在就不用再維護他們了,現在就是我們倆密切合作把他咬死,這些錢就是用在曾家,我沒有半毛錢用在我自己的地方,這樣就好,把他咬死,這樣跟檢察官講,要狠大家就來狠,對嗎,只要我能夠從妳們曾家拿到一億以上,我就絕對會還你錢,絕對會給妳不是說還妳錢啦,給你一些生活費,如果一億的話我给你四五百萬那都沒問題,嘿啊。李:你要確定。王:你身上如果有。李:你要打有把握的仗,不要到時候。王:我跟你講詳細情形我會再跟律師研究,看妳李美玲要怎樣講會對我們比較有利,我現在大概跟妳講這些,好嗎。李:好,那這兩天會去把身份證辦一辦,去用那個SIM卡。王:你最好有一個SIM卡我們用賴點一點打出去比較快。李:好啦。王:我不會害你啦。李:吼。王:我不會害你啦。李:我怎麼知道,我想說你來教我,到時候我會。王:別緊張,妳老公從頭到尾就是要妳去關。李:他不是說他要自己去關,怎麼會是要我去關。王:他是要怎麼被關,他最多只是欠我錢而已,欠錢又不用關。偽造文書才要關,妳是偽造有價證券才要關,妳就說那些都不是偽造的,跟王先生借出來的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這是重點,這句話妳要記得。李:我要說這句就對了?王:對,這是最大的重點,我向王柏森借出來的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因為曾家二十年來都是我在掌管曾家的財務。李:我一定就是要這樣講就是了。王:對,這是重點。王:嘿,如果他(檢)問說為什麼妳要寫曾偉明的,妳就說王先生叫我一定要這樣,因為曾偉明才有財產,李美玲沒有財產。李:啊對啊,他(檢)如果問我說那妳這樣子不算是偽造嗎,因為你並不是曾偉明自己簽名。王:曾偉明的印章印鑑都在我這裡啊,啊我是為了不讓他煩惱所以我。李:我才簽。王:我才簽,我才那個李:自己寫。王:自己寫啊,啊印章我自己蓋啊,是這樣子,對嗎。我老公是完全信任我,我完全借的錢都是完全為了曾家處理財務,我老公從來都不過問啊,對嗎。李:恩好,好啊,那如果你可以請律師再寫一張比較好的。王:請他寫一張單,看要怎麼在庭上講。李:對啊,我只是想說他會幫我們嗎。王:那是我請的,我用錢請他的,他怎麼能不幫我們。李:不是啊我是想說,人家會想說這個根本不是在我公公面前寫的,你叫他(律師)這樣寫是不是叫他教我們做那個。王:不會,律師不會這樣啦。李:不會嗎,你要問清楚,不然到時他如果不幫我們倆的忙。王:律師我有認識,我也有請他幫我做法律顧問,我有請他當法顧。李:喔你們公司的法顧就對了。王:你去那個你來我家客廳旁邊有個法顧。李:有啊有啊。王:旁邊弄一個法顧,就是他啊。李:我想說人家會想說啊根本就不是在我家裡簽的,是在我們是在你辦公室那邊簽的,他會不會想說這樣子他會不會涉及。王:是我們倆合作?(台語)李:對啊。王:不可能,妳要說我向王柏森借的錢都是用在曾家,這樣。妳現在重點就是我倆密切合作,我是不知道你們曾家到底可不可以再從銀行借錢出來,看元大有沒有要再放。李:我覺得不可能了,要另外再找了,要找那個。王:新的銀行。李:嗯,也有可能是商銀。王:商銀怎麼可能會繼續借,因為你已經跳票了,那個就不要管了。李:那個就不要管了,這個讓他們自己去處理,以前是我在處理,現在我都不管了,讓他們自己去處理。王:對啊,如果他們不給,我就要申請拍賣,如果拍賣他們一定會嚇到,對吧。李:我想說你剛剛跟我說一點三跟二點多,我想說那不就四點多。王:沒啦,我心沒那麼狠好嗎。李:那所以我想說如果你走了,我先打電話去公司。王:不想理你,不接,我們就要自保啦,現在妳就是一聲這些錢都是用在曾家,絕對沒有問題啦。啊,曾家二十年的財務都是我在處理,我大哥也沒有出過一毛錢,我婆婆的印章和簿子和我老公的印章和簿子都是我在處理,開的票也都是我處理,沒有偽造的問題,妳就說事實就好了,對嗎。李:對了,你剛不是說要請律師寫,那你不會那時候就跟我說你要叫律師寫,你還跑過來。王:沒啊,我就想說妳都不知道,我想說大概先讓妳知道,我再來問律師,到底如果李美玲要跟我們合作,我們要叫李美玲講什麼話比較好。李:對啊,我想說你都要叫律師寫了,還跑來。王:妳就叫我過來啊,這個女人。李:(李美玲笑聲)這二天我去把身份證弄出來,再來處理,煩死了,不接我電話,四年是103年嗎,應該不是吧,今年是107年,去年是106年,應該是102年吧。王:妳就說從那時候開始就一直生病,所以錢不夠,才一直跟王先生拿,那時候妳寫的借據好像只是105還是106。李:106,你昨天還給我看。我就看到你上面寫著,我沒有LINE那你是不是拿你的手機給我看,啊我看上面是寫106年7月31吧,啊我說這我們那時候在那邊寫的,你教我的不知道可以做為,你說,結果你現在跟我說要這樣講,要講說是在爸爸的面前寫的,我忘記你傳給誰了,那你是剛剛拿給我。王:我是傳給那個,傳給那個律師...。李:嘿啊,我記得那時候。王:已經都傳去給他,支票也,都寫去給他了,寫去給妳們曾偉明的。李:啊你這個支付命令就是要支付啊。王:沒啦,他會提出那個異議啦,那個不是要支付啦,我不可能跟妳拿這筆啦,妳不用煩惱那個。李:嘿啦,你就問我有沒有這一筆,我有看過106年7月31日,我就想說這不是我們兩個,我們兩個那時候在這邊寫的。王:嘿啊。李:你教我寫的,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講這張是。王:說他生前同意的。叫妳寫的。李:叫我寫的,在面前寫的,那反正你的律師會幫我們的忙,那叫他寫一張給我就好。王:好,現在是看你先生要提出異議嗎,我看他應該是會提出異議。李:是喔。王:他會告說,告本票債權不存在。李:我是不知道啊,因為我連現在要跟他求證說。王:他們現在就是反正一聲要否認債權就對了,都說這不是真的債權,都一定是這樣,全部否認掉,我覺得是這樣,所以我們就一定要咬死,要說不是,這確實是跟王先生借的,全部都用在曾家,這樣就好了,反咬回來。李:好。王:對吧,全部都是用在曾家,因為曾家二十年來的財務都是我在處理,這點是千真萬確。對啊,就是這樣,我覺得你是不是想替曾家保護,要承認自己是偽造。李:我沒有,因為其實我,你還沒跟我談這些問題前,我根本沒想到,是你講我才知道。王:我想說希望這件事能夠真平安真平順就過去,我如果能夠拿到錢妳也會有好處。嘿啊,我如果能夠拿到一億,你最少有二、三百萬、三、四百萬絕對跑不掉,這樣我也不用叫黑道,因為你叫黑道最少也要兩成給他。王:妳如果有困難,有遇到有困難,像現在說有缺錢,妳講一下,我如果做得到我給妳沒關係,但是妳不可以又像之前那樣無止境的一下多少一下多少,幾百幾千,那會嚇死人。李:還不是都會過你的票。王:不可能都這樣啦。李:好啦好啦,知道啦。王:妳聽得懂嗎,嘿啊,現在曾家不理妳,就我們二個密切合作,沒什麼重要,我如果能夠拿那麼多錢,妳也不會那麼辛苦啦,妳聽得懂嗎,嘿啊,妳現在就一個人,反正妳小孩也不用妳負責,對嗎,也不用妳煩惱,妳就自己一個人好好過生活,不要再亂投資、玩股票,這些妳要先處理掉。還是要去找他爸爸,如果妳不敢去,我跟妳去沒關係,妳跟我說一聲,我半天也跟妳去,妳當初打給我,啊成打給我,我實在不知道妳作假的還是,說什麼他爸爸隔天就要匯給我,星期一就要匯給我,現在都2、3個月了。李:匯到哪裡去了(笑聲)。王:妳說這是不是假的,是不是妳跟他串通的。李:沒,我哪有串通,哪有那麼多事情,你以為我是編劇。王:我怎麼知道,從頭到尾,不然你四千五,這筆先還我,我加減。李:四千啦。王:好啦,沒關係,四千如果妳有辦法還我的話,我也會拿一、二百先給妳用。我如果四千有拿到,我會把一億弄到,我不會那麼髒還去拿一億,這樣聽得懂嗎。李:好啦,知道啦。王:我就跟妳講我要的是一點三,這樣我們才可以再來講。李:你不要這樣子一點三、一點三,光利息就。王:對啊,不然我們算一億好嗎,好嗎。」(見109訴576卷第7至24頁);107年11月10日對話內容:「王:你不能承認說妳這是偽造,你老公已經告妳偽造了妳知道嗎。這是妳老公,告說那兩張票是偽造的,啊妳 這個不用管它,我主要是對妳老公不是要對妳。李:他這這樣子就是告,告我們偽造。王:對啊,妳看他文,後面他的文,他後面有文。李:對啊啊你怎麼會對我,啊你不是說要對那個誰。王:對你們曾家。李:對啊。王:現在完全整個面都要對你們曾家,啊現在就是你們曾家這
邊已經提出那個什麼,提出那個抗告,就是說債權不存在,這裡有寫前面有寫。現在重點就是說,這是要提出一個說妳有欠我錢,但是我沒有要給妳執行,因為妳也沒東西可以執行,但是妳老公有東西可以執行,這樣妳聽懂嗎?妳不用煩惱這張,這張妳不用管它,妳不用煩惱這張,我不會給妳執行。我會給妳執行就是說,妳開給你老公的這個,我要對妳老公,因為妳沒東西嘛,妳老公有東西嘛。對吧名下有東西來拍賣才有意思啊,現在主要是要對這個,對這個曾偉明。對這個曾偉明啦,啊今天要來跟妳說就是說,曾偉明已經提出這個債權不存在的那個依法起訴了。啊是給妳說,就照我們那天說的那個,妳就是不能在庭上承認說妳這個東西是偽造的,妳要說我所有的東西,所有的東西厚,都是那個那個那個替曾家,替曾家處理財務。李:反正我就是說,這都是在我爸面前寫的,不是在你那邊寫的,我們就是要說,這就是在我爸那時候。王:授權。李:有授權。王:啊還有印鑑有給我。李:嗯。王:然後說我們從頭到尾。李:反正我們從頭到尾都是不能說是在你那邊用的。王:對對對對對對對對對,我跟妳說我有傳給那個徐明珠(音譯)那個律師,我有傳一張單妳剛剛妳看一下,這張妳打開來看,這張我寫的草稿啦,我打算是說妳也可以對。李:你說你寫的這樣,啊律師說可以喔?王:沒,我有傳給律師看,啊律師他現在因為他,他星期五的時候,星期五之前他這邊有寫吧,星期五之前啊,我們要給他回文給他,啊我就傳一些這個資料,他要他要看一些這的資料,我還有寫第二張妳看第二張看妳看得清楚沒有。我大約跟他們說我的意思就是要這樣寫,我都有把妳的立場都寫下去了,就是說,妳就是說從頭到尾都替曾家處理財務,啊妳也都公公的身體,公公的那個住院大部分都是妳在照顧,啊所以說我再傳給律師差不多要五萬塊的律師費。王:律師會寫,一定傳妳去,因為現在妳老公這邊的意思就是說那兩張是偽造的,這樣,啊妳要說這個不是偽造,這個都是李美玲向王柏森先生借的錢,啊當時都是在處理曾家的財務,曾家的公公,婆婆,和我先生的印章是我再保管。啊因為曾家他的土地很多,但是金錢流量不多,所以一個月要繳銀行的,那個本息啊。好像也要幾十萬啦,要嗎,一個月要吧。啊再來就是要處理遺產稅,要處理這個、這個醫療費用,這個費用很驚人。所以我都不敢讓家裡的人知道都是怕他們煩惱,所以我就自己去外面找王柏森幫忙,王柏森人很好。每次去他都會講說,我借妳但是妳一定要會還我。所以就,所以我就拿了那個我先生的支票跟本票,而且支票跟本票的印章都是一模一樣的我沒有偽造。這樣知道嗎,因為你的支票跟本票印章都用同一顆。然後這個完全沒有偽造的問題,而且這些錢完全都是用在曾家。我這個就是要給你們曾家的人覺得說,妳妳就是有開這個本票啊,不是說我們兩個人在這邊串供,不是我們兩個在這邊串供說那個。啊如果告這個告下去,妳如果承認妳是偽造的,啊偽造文書很重,所以妳一定不能承認妳是偽造的。意思就是說妳妳錢是妳借的,但妳你不用煩腦,律師,我有一千七百萬啊厚,是好險那時候有一千七百萬是轉去妳曾偉明的戶口,所以這張他們就簽不過了,那時候我也不知道妳為什麽叫我轉轉曾偉明的戶頭,轉一千七百萬,好險有轉那兩張下去。對啊,如果都轉妳的現在要打這個又有一個困難了,啊好險還有一千七百萬是轉去曾偉明的,律師說有這兩張還好這樣比較好去庭上跟他辯,他說你不能,從頭到尾都是李美玲在處理曾家的財務,你不能說最後出事情了通通推給李美玲去處理,啊我律師的辯解書 那邊我也會像剛剛說的那樣,像剛剛說的那樣我都會替妳辯解,說妳都是全心全力為曾家,在在在處理家務,讓妳說妳就是要說的,妳就妳也不要講謊話,妳要說我的錢,就是花在什麽,花在遺產稅,還有後面那個給我倒也都有跟我調一些厚,再來一個月都要花那個,那個一個月都要本息攤還,本息攤還妳那個時候要十幾萬嗎,那個。就是要提出告訴啊,表示說要給妳確認說這張票是妳自己亂開,但是妳一定不能說是妳自己亂開的,妳要說這所有的財務在20年來,就是都我李美玲在處理的,我沒有亂開的理由,啊我跟王柏森借錢,完全都是為了替曾家處理財務。李:反正就是像那天講的啦。王:對。李:就是說喔,這個那時候也都是在我爸面前寫的。王:對。李:不是在你那邊寫的。王:對。李:啊都是有經過。王:你公公的同意。李:我公公的同意。王:你爸爸的同意,嘿,啊所以說又再請這條,給他寫下去,對啦,這樣,反正不能讓他否認這條錢啦,啊妳這個不用管它,我不會給妳執行,妳這不用管它,妳不用煩惱這個,我們現在就是要把這張打贏,打贏之後,妳老公,妳家裡的人自然就會來找我們講。說看要怎麼來還,啊不然我就要給他執行拍賣這樣,讓他有個壓力在那邊,所以說妳的角色,妳的角色就是說,這些錢向王柏森借的錢,每一分一毫都是用在曾家,我沒有隨便拿出去用,啊他如果是問說妳有沒有得到妳妳公公,或是妳丈夫的同意,我丈夫從來不過問我的財務,他的印章、本票支票都是我在開,這樣就好了。李:嗯,啊你確定會傳我出庭嗎?王:這喔,會啦這會傳你出庭,那個律師會寫啦。李:喔,我想說。王:妳出庭不才有辦法舉證妳要做那個關鍵證人啊,對吧,這票是妳開的一定要傳妳出庭啊。李:反正現在就是照你說的我們都是在家裡用好的不是在你的辦公室弄的。王:對。李:啊就是都有經過我爸的同意,不是你教我的,啊所有的錢都是用在曾家,沒那個,沒亂用。王:啊那個我老公的簿子印章都在我這,因為我老公過去也都沒在過問我一個月的支出收入,所以我想說等於就是全權授就對了。李:嗯。王:我們一定要把這個債權這個喔絕對一定要叫他確認這樣。妳就說我向王柏森借的錢一分一毫都用在曾家,我向王柏森借錢的時候,所以,他為了要,我為了要取信於他,他說他願意開他公公的本票、借據,跟他他他丈夫的本票、支票,來讓我設定抵押,因為我家裡的人,曾家的人,妳要說妳在曾家已經管了20年的帳,曾家人從頭。李:可是他,那個什麽,我想到有一個問題,如果檢察官問說,啊妳做這件事情妳的家人都不知道那不是,就是等於偽造嗎?王:ㄟ,20年來我都在偽造嗎?我已經在曾家處理財務20年,他們只知道說我在曾家處理財務,但是他們不曉得曾家的現金流量很少。不夠支出,這樣就好了。啊如果是問妳為什麼不講,為了怕他們煩惱。所以我都自己一個人承擔。王:話隨人講的,妳妳。李:喔我想說如果人家這樣問我,我要怎麼回啊。王:對啊,啊我現在給妳問就是這樣,如果妳還有疑問妳現在再問,再想看看,有疑問妳再問我我再跟妳說要麼說。妳要說我也有錢匯進曾偉明的戶頭,所以說我借。李:對對對。王:我借曾偉明的錢是真的,不是假的。李:對對,對啦,如果我看這個我就知道說,這個日期,對啦,這張就是那時候要過那個一千ㄟ就是要過你的票的啦,對啦。王:啊現在,現在這個檢察官如果問我說,為什麽這些錢都過李美玲,你就要說都是因為妳就是都在處理曾家的錢啦。李:才從我這裡轉出去。王:才從我這再轉去給曾家應該要支出的,要缴那個那個那個。李:稅金,還有有的沒的。王:稅金,還有房貸,還有一些要缴那個地價稅、房屋税、 各式各樣的,家裡的水電、開銷,很多,對啊妳要跟他說。李:欸你真的沒那兩張我沒想到欸。王:對啊,妳要說我也沒想到啊,那是律師在那邊翻翻翻,啊怎麼有曾偉明,啊這個很好,啊這個就可以給他綁綁綁著說,曾偉明也是有借,也有撥過他的不是說。李:對對對,我們那時候也是有匯過,不是說都撥在我這裡。王:對對對對,他說這樣又一個強力的證據。李:厚厚因為那時候我在想說,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好像有撥過去,叫你撥過去他那邊,這樣我有印象了啦,這張就是我們那時候。王:啊好險有撥去他那邊。李:對,那時候就甚要過那個票咩。王:啊不然現在被他咬死完全沒有過他的。李:對對對,那時候就是為了要過你那個一千多萬的票,所以才跟你借,叫你直接匯過去讓他過,過來你那邊。王:嘿。李:喔就是這兩張喔,好啦,你這個,到時候都要撕掉啊,我的。王:妳不用煩惱,只要你曾家如果好好跟我處理都沒問題,啊我就給妳,我們現在在這邊說說說一個比較那個的,我如果從曾家如果真的可以拿到1.3億,比如的啦。啊妳那個阿成(台語、音譯)的那個,四千萬對吧?我就不跟妳拿了,那個阿成(台語、音譯)妳就自己拿回去用。我們現在管就是管曾偉明,曾家的財產,如果有辦法還我們,一切都0K,都沒這個問題這妳不用管他,我跟妳保證,厚,啊妳就是照剛剛說的如果庭上要問什麼,啊妳如果認為還不清楚,妳再打電話問。啊律師他是說,差不多就是說這些的話而已,就是說不能承認妳是偽造的,從頭到尾我在曾家管理財務也已經從87年開始管理,啊那時候曾家就已經有向銀行借錢,你來的時候就已經有借錢了,因為你們是蓋廠房要借錢嘛,所以曾家的財務他本來的現金流量就不是很多,但是他的土地是很多,所以他來的時候我們的現金流量都是入不敷出啦,雖然有租金收入但是入不敷出啦,所以我都要去找王先生調錢,這樣啦。啊妳就跟他說,光還銀行的房貸,那個借款的利息就要四十幾萬,所以根本入不敷出,金錢流量根本不夠,我上面這樣寫妳也有看到了,妳就照這樣寫,律師是說妳不用說謊話,妳就照這樣寫,妳就說那個簽的,簽的本票跟支票,那時候要簽我公公的本票跟支票也都在我公公的面前,我公公答應的,啊我公公住院也都是我去照顧他,我老公他是沒有在管財務的,我老公跟我大伯他們都沒有在管財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那邊跑進跑出跑進跑出,這樣就好了,對,還有一個妳就說,後面那個房租很難收很難收我老公也知道,所以那個房租常常都收不到收不到,而且後來他還欠我一千五百萬,也都還沒還,就給他講啊,讓你家裡的人知道啊,對吧。嘿啊,所以現金流量根本不夠啊,所以才會去找王先生借錢。啊所借的每一分錢都是真的,不是假的,沒有偽造的問題,每一分一毫都是用在曾家的財務支出。啊問題我在講,我匯,我匯是匯了四億多ㄟ。李:你也太會匯了,匯了四億多然後我還你那麽多了。妳老公現在就是要承認說妳是要偽造啦,妳老公叫妳承認說妳一定要偽造啦,妳老公會感謝妳嗎?不會,啊妳關出來勒,關五六年,四五年出來勒,妳老公還是不理妳,啊妳就,我們一聲從曾家拿錢出來後,這個事情案件結束之後,我再拿一些錢給妳,我就跟妳說如果我能拿1.3億,妳最少還能分個五百」(見109訴576卷第24至49頁),即可確認被告李美玲就犯罪事實欄一(八)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係於被告王柏森住處客廳或工廠、辦公室所為,被告王柏森應與被告李美玲就偽造私文書並藉以行使向告訴人曾偉明索取債務有共同犯意聯絡,因告訴人曾偉明對被告王柏森之債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玲遂對話討論應否認上開私文書係偽造,均係被告李美玲獲得告訴人曾偉明及被害人曾益祥授權所為,且所得均用於處理曾家之財務,足徵被告李美玲與王柏森之間,確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王柏森雖提出借據影本、切結書、本票影本及匯款明細表既匯款單影本等證物(見109訴576卷第393至505頁),欲證明其確有借款給被告李美玲,然被告王柏森確實有借款給被告李美玲,係屬不爭執事實,而從其2人間對話錄音譯文已可看出,被告李美玲與被告王柏森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上開私文書並無獲得告訴人曾偉明及被害人曾益祥之授權或同意而製作,此與證人即告訴人曾偉明之指述及被告李美玲之自白情節相符,故被告王柏森之辯解情節顯不足採,被告王柏森又稱證人施惠珍可以證明被告李美玲掌管曾家財務之事實,然證人施惠珍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卻證稱:我完全不知道曾家的財務是誰主導管理的,我一次介紹以後,他們兩個自己在接洽,後面我就完全不知道了,他們的情形如何我完全不知道等語明確(見108訴2260卷二第464至645頁),被告王柏森所提出之證據亦無從使本院對被告王柏森為有利之認定,被告王柏森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李美玲行為後,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就罰金刑部分修正,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同,就被告2人所涉本案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李美玲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該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李美玲在支票上偽造曾偉明之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42條之背信等罪。被告李美玲就偽造曾益祥之簽名及林美枝之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該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在本票上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示詐欺包珠慧匯款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行使如附表四編號6至12偽造私文書部分,係犯同法第216、210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李美玲就偽造如附表四編號6至12所示之簽名及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行使如附表四編號13、15偽造私文書辦理抵押登記部分,係犯同法第216、210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被告李美玲就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3、15所示之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竊取曾翠芬、林美枝所有權狀部分,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偽造附表三編號3所示本票部分,係犯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該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在本票上偽造之簽名及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被告李美玲就偽造林美枝之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該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在本票上偽造曾偉明之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該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在本票上偽造曾偉明之簽名及印文,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應不另論罪。被告李美玲及王柏森就犯罪事實一(八)所示共同偽造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借據及切結書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李美玲及王柏森就偽造曾益祥、曾偉明之簽名及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三)罪數部分: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除直接用以取得票面金額之對價,不另論以詐欺罪外,凡以該證券間接作為借款之擔保或持以為借款之新債清償之用者,該原詐借款項即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應以牽連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兩罪論擬;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多張票據時,其被害法益仍屬單一,應論以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或連續犯之問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26號判決參照);同時(法律觀念上之同時,而非自然行為之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21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李美玲就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而行使,而向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係同時偽造告訴人曾偉明之支票,被害法益單一,自應論以單純一罪。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行使偽造之曾益祥及林美枝之私文書,而向銀行辦理匯款及提領款項,係出於向銀行盜領款項之同一目的,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其同時侵害曾偉明、曾益祥、林美枝、曾翠芬、曾聖富等人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而其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背信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外觀上雖有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背信之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者同屬上開人等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本票而向洪敏桂行使作為支付借款之利息,係同時偽造告訴人曾偉明之本票,被害法益單一,自應論以單純一罪,其行使偽造之本票清償對洪敏桂之利息債務,係一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等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示,冒用林美枝名義偽造附表四編號6委託書並持向太平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竊取曾翠芬、林美枝所有建物所有權狀、冒用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等人名義之借款同意書交付予包珠慧,偽造林美枝、曾翠芬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持之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冒用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等人名義,偽造附表三編號3之本票交給包珠慧為擔保,偽造附表四編號8至12借貸委託暨代理授權書、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簽名頁、授權書並交付與包珠慧而行使之,均係出於向包珠慧借款之同一目的,而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其同時侵害曾偉明、曾益祥、林美枝、曾翠芬、曾聖富、包珠慧等人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而其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竊盜、詐欺取財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價證券罪。又其外觀上雖有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但此數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者同屬上開人等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就犯罪事實一(五)所示,施用詐術使林美枝於借款合約書上簽名,再持向保險公司行使而以林美枝名義借款,並偽造林美枝之印文而盜領林美枝農會帳戶內之款項,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其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者同屬林美枝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就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本票而行使,作為支付借款之利息,其偽造告訴人曾偉明之本票,被害法益單一,自應論以單純一罪,又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等罪,應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就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本票而行使,而作為向王柏森借款之擔保,係同時偽造告訴人曾偉明之本票,被害法益單一,自應論以單純一罪,又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得利等罪,應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李美玲與王柏森就犯罪事實欄一(八)所示,共同偽造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借據及切結書,係為持向曾益祥及曾偉明行使,作為曾益祥有向被告王柏森借款之證明,故其等偽造曾益祥及曾偉明之私文書,係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其同時侵害曾偉明、曾益祥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被告李美玲就上開犯罪事實即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李美玲、王柏森就犯罪事實欄一(八)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本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李美玲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被告李美玲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上開偽造有價證券及偽造文書等犯行前,即於107年10月17日下午3時34分,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自首,經檢察事務官詢問,供稱前開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等情,被告李美玲於107年10月17日詢問筆錄1紙在卷可稽(見00000000偵卷一第9至10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審酌被告李美玲能及時悔悟並坦承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上開犯罪事實均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美玲因缺錢花用,竟為籌措款項,不惜冒用告訴人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等人及被害人曾益祥之名義,偽造上開有價證券及私文書,用以周轉款項及詐欺包珠慧,以取得所需之周轉資金。被告王柏森明知被告李美玲有財務缺口,竟貪圖被告李美玲夫家之財產,而與被告李美玲共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致上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蒙受損失,其等之行為,分別損及社會交易上對於票據之信任,造成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害甚鉅,亦使地政機關、稅務機關對於不動產管理及稅捐核課登記之正確性受有妨害,所為甚屬不當,應予以嚴厲非難;兼衡被告李美玲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王柏森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以被告李美玲自陳五專畢業,在汽車公司當行政助理,離婚,有4個小孩,自住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王柏森自陳高工畢業,在家做CNC車床,已婚,有2個小孩,跟太太、小孩同住,經濟狀況尚可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見108訴2260卷二第51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另參酌被告李美玲所犯上開各罪之主要目的乃為獲取金錢利益,各次犯罪手段類似,犯罪同質性較高,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堪認較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李美玲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且為適度反應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叁、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條文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第2條第2項本身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且第2條第2項既已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之沒收問題,應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二)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屬同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查未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支票,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本票,均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之。
(三)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而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13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李美玲如犯罪事實欄一(二)、(四)、(五)所示偽造之私文書,雖為被告李美玲犯罪所用之物,然已經其持以行使而交付農會人員、包珠慧及地政事務所人員收執,而已非被告李美玲所有,自不能以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該等私文書上所偽造之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被告李美玲與王柏森共同偽造犯罪事實欄一(八)所示之私文書,並由被告王柏森出示予被害人曾益祥及告訴人曾偉明作為向告訴人曾偉明及被害人曾益祥索討債務之依據,自為其等犯罪工具,且仍為被告王柏森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該私文書上被害人曾益祥及告訴人曾偉明之署押,係被告李美玲與王柏森共同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至上開私文書上所偽造之曾益祥、林美枝、曾翠芬、曾偉明等人之印文,皆係被告李美玲盜用其等所有之真正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既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美玲自陳其持支票向林明俊及王鳳嬌借款,該2人會預先扣除百分之12之利息,故被告李美玲僅取得票面金額百分之88之款項,洪敏桂只給其180萬元,其前後向被告王柏森借了1000萬元等語(見108訴2260卷二第198頁),故被告李美玲就犯罪事實欄一(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之支票持向林明俊借得1004萬9600元(計算式:(200+100+200+100+30+100+12+100+150+150)×10000×0.88=00000000),向王鳳嬌借得3395萬6113元(計算式(50+20+20+50+50+800+400+50+30+60+80+50+50+40+50+50+50+60+5.5845+30+30+50+50+30+60+2.8781+50+40+20+50+50+30+50+30+2.2026+50+50+50+40+40+50+50+50+30+50+40+40+50+50+50+20+20+50+50+30+30+50+30+7.984+40+50+30+30+50+30+50+30)×10000×0.88=00000000),共借得共5400萬589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告李美玲就其餘犯罪事實所載金額均承認,故被告李美玲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取得之匯款及提領之現金共計3508萬元(計算式:(500+600+500+40+65+80+500+200+350+500+30+30+45+38+30)×10000=00000000);被告李美玲向告訴人包珠慧詐欺取得款項中,匯入被告李美玲帳戶內之款項,係被告李美玲因詐欺取得之犯罪所得,至告訴人包珠慧另有匯款至告訴人曾偉明帳戶,及繳交行政規費等部分,被告李美玲並無取得此部分款項,自非被告李美玲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故被告李美玲如犯罪事實欄一
(四)向包珠慧詐得之款項共計620萬元(計算式:(100+160+20+180+100+60)×10000=0000000);如犯罪事實欄一(五)盜領及轉匯林美枝太平區農會帳戶內之款項共計1360萬8434元(計算式:(600+700+38+3+19.8434)×10000=00000000)。被告李美玲雖供稱前後已償還被告王柏森2、3千萬元,然此部分其並無提供證據以資佐證,本院自無從認定其已償還之事實,故上開款項均為被告李美玲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再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次修法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業與舊法將沒收列為從刑屬性之立法例不同,故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已非數罪併罰。因此法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應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4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前段、第62條、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05條、第219條、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何昌翰、周佩瑩、林依成移送併辦,檢察官何昌翰、林依成、陳文一追加起訴,檢察官劉世豪、陳永豐、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游秀雯
法 官林秉賢法 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 李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未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萬伍仟捌佰玖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 李美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偽造曾益祥署押叁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零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 李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及其上曾偉明之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4 如犯罪所得欄一(四)所示 李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本票及其上林美枝署押玖枚、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四編號六至七、十至十二所示偽造之曾偉明、林美枝、曾聖富、曾翠芬署押共拾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 李美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 李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本票,均沒收。 7 如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 李美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及其上曾偉明之署押共貳沒,均沒收。 8 如犯罪事實欄一(八)所示 李美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王柏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偽造曾偉明、曾益祥借據壹份、切結書肆份,及其上曾偉明、曾益祥署押共伍枚,均沒收。附表一編號 執票人 發票日 票號 發票人 面額(新臺幣) 偽造之印文 1 黃義師(蕭釗彬) 107年7月2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78萬355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7月3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2萬600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9月2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76萬400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9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87萬600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10月3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89萬800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2 林明俊 107年10月3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10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8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0萬元 曾偉明印文2枚 107年11月7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曾偉明印文2枚 107年10月1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起訴書誤載為3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10月1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起訴書誤載為2枚) 107年(日期不明) CLA0000000 曾偉明 12萬(起訴書誤載為120萬元) 曾偉明印文4枚 108年1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曾偉明印文3枚 108年2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曾偉明 150萬元 曾偉明印文4枚(其中1枚已打叉) 108年2月(日期不明) CLA0000000 曾偉明 150萬元 曾偉明印文3枚 3 王鳳嬌 107年6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5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8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9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8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7月1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8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7月2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8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7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7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6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6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8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9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0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1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9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0月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7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9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6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9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萬5845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8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9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0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0月23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0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1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6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1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萬8781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1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1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2月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2月23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2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5年11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3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2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2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萬2026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2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1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4月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3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5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5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5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4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6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5月17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8月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3月3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3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3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3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3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1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8月3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7萬9840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8月2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9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7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8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8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曾偉明 不詳 曾偉明印文1枚 不詳 CLA0000000 曾偉明 不詳 曾偉明印文1枚 106年9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7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7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4 洪敏桂 107年8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107年7月2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6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5 王柏森 105年4月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5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5年7月2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80萬元 不明 105年8月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萬元 不明 105年11月2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1萬6000元 (已兌現)不明 105年12月16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2萬3500元 (已兌現)不明 105年12月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5年12月14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1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5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2月1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2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1月21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1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2月17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5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2月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64萬1200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2月13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7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3月20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3月2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4月5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4月26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44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5月18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6月23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60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6月1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36萬元 (已兌現)不明 106年6月29日 CLA0000000 曾偉明 103萬8000元 (已兌現)不明附表二編號 日期 金額 匯入帳戶或提款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106年8月9日 500萬元 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美枝印文1枚 2 106年8月14日 6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3 106年8月24日 5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4 106年9月19日 4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5 106年7月27日 65萬元 李美玲所有之太平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美枝印文1枚 6 106年7月31日 8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7 106年8月7日 5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8 106年8月10日 2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9 106年8月16日 35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0 106年8月18日 5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1 106年7月24日 30萬元 提領 林美枝印文1枚 12 106年7月25日 3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3 106年7月28日 45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4 106年8月2日 38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5 106年8月10日 3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6 107年5月29日 600萬元 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美枝印文1枚 17 107年6月11日 700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8 107年6月22日 38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19 107年7月6日 3萬元 林美枝印文1枚 20 107年6月1日 19萬8434元 提領 林美枝印文1枚附表三編號 執票人 發票日 票號 發票人 面額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王柏森 106年2月16日 WG0000000 曾偉明 3000萬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5日 WG0000000 曾偉明 1億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2 洪敏桂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曾偉明李美玲 100萬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李美玲曾偉明 4萬8000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李美玲曾偉明 79萬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李美玲曾偉明 16萬8000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107年8月17日 WG0000000 李美玲曾偉明 4萬8000元 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 枚 3 陳正昌(包珠慧之金主) 107年8月9日 CH499670 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李美玲 1000萬元 林美枝、曾偉明、曾翠芬、曾聖富簽名各1枚、印文各1枚 107年8月10日 CH552052 李美玲林美枝 115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60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21萬6000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150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36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27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5萬4000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07年8月29日 WG0000000 李美玲林美枝 300萬元 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4 張生財 107年10月5日 629705 李美玲 曾偉明 13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 107年9月26日 629704 李美玲 曾偉明 60萬元 曾偉明印文1枚附表四編號 時間 名稱 偽造之簽名、印文 1 105年5月30日 借據 借款人欄位:曾益祥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2 106年1月17日 切結書 保證人欄位:曾益祥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3 107年3月19日 切結書 連帶擔保人欄位:曾偉明簽名及印文各1枚 4 107年5月3日 切結書 連帶保證人欄位: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枚 5 107年8月6日 切結書 連帶保證人欄位:曾偉明簽名、印文各1枚 6 107年8月6日 委託書 委任人欄位: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3枚 7 107年8月9日 借款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借款人欄位: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簽名、印文各1枚 8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曾偉明之印文2枚(本人簽名) 9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曾聖富之印文2枚(本人簽名) 10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授權人欄位:林美枝簽名1枚、印文2枚 11 107年9月20日 授權書 授權人欄位:曾翠芬簽名1枚、印文2枚 12 107年9月20日 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 委任人(暨代理授權人)欄位:林美枝、曾聖富、曾偉明、曾翠芬簽名各1枚、印文各3枚(含騎縫章) 13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林美枝印文6枚 14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林美枝印文7枚 15 107年9月27日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曾翠芬印文4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