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9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献昌共 同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被 告 萬代人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翁瑋琳選任辯護人 陳健律師
袁裕倫律師被 告 翁劭薇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被 告 江靜枝選任辯護人 曾雋崴律師
徐嘉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004號、109年度偵字第1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陳献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翁劭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靜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萬代人本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陳献昌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萬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萬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翁劭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萬代人本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翁劭薇之女翁瑋琳,下稱萬代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為萬代公司之從業人員;江靜枝則受雇於萬代公司擔任會計,負責替萬代公司、萬世公司處理會計記帳、聯繫合作廠商及政府機關等業務。緣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下稱生管處)於民國108年辦理「臺中市南屯區等6公墓墳墓有(無)主墳墓遷葬暨廢棄物集中堆置勞務採購招標(案號:000000000,下稱南屯區標案)」,南屯區標案於108年3月11日公告招標,採最低標決標。詎翁劭薇、陳献昌均有意投標南屯區標案,為期能以最低價順利得標,其等2人與江靜枝均明知萬世公司與萬代公司間並無競爭之真意,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14日先以萬代公司之帳號00000000替萬世公司領取電子標單,佯裝係萬世公司自行領標,再透過陳献昌之友人陳淑宜出面,由陳淑宜以其友人陳明淵名義所申請帳號00000000號領標帳戶,領取南屯區標案之電子標單後交予陳献昌;江靜枝則依翁劭薇指示,自萬代公司申設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復於108年3月19日中午12時56分許,將30萬元存入萬世公司申辦所有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同日下午1時許,替萬世公司開立押標金支票,嗣江靜枝製作萬代公司及萬世公司之投標文件,將前揭領取之電子標單憑證,分別放入萬世公司及萬代公司投標文件內,且特意讓萬代公司與萬世公司於不同銀行開立押標金支票,並於108年3月25日將萬代公司及萬世公司投標文件送至生管處秘書室,塑造形式上已有多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圖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嗣於108年3月26日開標日,翁劭薇即指示江靜枝及不知情之萬世公司員工王艿鳳分別替萬代公司及萬世公司出席,致使生管處陷於錯誤,誤信本次南屯區標案有萬代公司、萬世公司、再成企業有限公司3家具競爭關係之廠商投標,已符合開標門檻而予以開標。惟因萬世公司以低於底價7成之價格投標,經生管處審核後,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79條第1款等規定,要求萬世公司於同日下午2時前提出說明。萬世公司遂於同日下午1時許,提出由不知情之翁瑋琳製作之「萬世公司低於底價七成說明書」後 ,嗣生管處再次審核萬世公司之投標文件時,發現萬世公司及萬代公司所使用之聯絡電話均為00-00000000,因而認為萬世公司、萬代公司2公司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涉有重大異常關聯,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宣布南屯區標案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始未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陳淑宜、王艿鳳、陳明淵、被告翁劭薇之子女翁煜鈞、翁瑋琳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生管處108年4月16日中市生秘字第1080002882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萬世公司投標資料及公司資料、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年5月16日中市生服字第1070013243號函及其檢附資料、萬代公司投標資料及公司資料、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1年4月24日府授民宗字第1010064182號函及檢附資料(他卷第3至129頁)、生管處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偵30004卷第67頁)、萬世公司授權委託書(偵30004卷第127頁)、南屯區標案電子憑據資料(偵30004卷第137至138頁)、南屯區標案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偵30004卷第139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108年7月18日一進化字第00069號函暨檢附之萬世公司存款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30004卷第142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108年7月18日一進化字第00082號函暨檢附之108年3月19日萬世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本行支票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偵30004卷第144至145頁)、萬世公司及萬代公司低於底價7成說明書(偵30004卷第147至150頁)、萬世公司108年4月30日108年度世字函第00000000號函、108年4月17日108年度世字函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南屯區標案申訴書(偵30004卷第153至154頁)、萬世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偵30004卷第173頁)、再成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偵30004卷第177頁)、萬代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偵30004卷第179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30004卷第181頁)、萬世公司投標信函封面(偵30004卷第183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年5月16日中市生服字第1070013243號函(偵30004卷第185頁)、萬代公司108年4月16日萬字第1080416001號函及108年4月29日萬字第1080429001號函暨檢附之南屯區標案申訴書(偵30004卷第231至232頁)、支出簽收憑證單1紙及支票號碼EH0000000號支票翻拍照片1張(偵30004卷第361頁)、萬世公司108年4月份勞保投保資料翻拍照片1張(偵30004卷第491頁)、被告陳献昌與江靜枝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30004卷第495至497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萬世公司、萬代公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又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故核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另被告陳献昌為被告萬世公司之代表人,被告翁劭薇、江靜枝分別為被告萬代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及會計,而為萬代公司之從業人員與受雇人,業經認定如前。準此,被告萬世公司之代表人、被告萬代公司之從業人員與受雇人,各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均應併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就被告萬世公司、萬代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規定之罰金。
(三)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刑之加重減輕:
1.被告陳献昌前於100年間,因毀棄損壞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5年11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5年12月13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陳献昌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間,罪名不同,罪質差異甚大,且犯罪手段、動機俱屬有別,是尚難認被告陳献昌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或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件不宜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俾符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之要求。
2.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已著手施詐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萬世公司、萬代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所應科之罰金刑,亦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五)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3人之前開行為,已然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性,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所為誠屬不該,均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可;復衡以被告陳献昌、翁劭薇2人於本案中係決意投標南屯區標案,並決定萬世公司與萬代公司之投標金額,為主導本件犯罪之人,犯罪情節較重;被告江靜枝則係受被告翁劭薇指示參與本件犯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微;又本件南屯區標案因生管處開標後察覺有異後宣布廢標,犯罪所生危害尚屬有限,兼衡被告陳献昌、翁劭薇、江靜枝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分工角色、前科素行,暨被告陳献昌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肄業、目前從事營造業、月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整體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被告翁劭薇自陳:大學肄業、從事殯葬服務業、月收入約5萬元、已婚、3名子女均已成年、家中有父母尚待扶養、整體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被告江靜枝則陳稱:專科畢業、目前擔任會計、月收入約3萬元、已婚、育有2名子女、最小19歲、整體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二卷第70頁)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萬世公司、萬代公司之公司規模、年營收皆約為2、3百萬元之獲利情況(本院二卷第70頁),且該2公司因事實上未得標,故未獲取任何財物或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又按刑法第42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乃換刑處分之一種,係以易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法人係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以服勞役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就被告萬世公司、萬代公司所科之罰金刑,爰不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緩刑之宣告:末查,被告江靜枝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證,本院考量刑罰之功能,不惟在於懲罰犯罪、平衡社會之正義感情,更寓有使行為人悔悟犯罪之惡害,期能改過自新、更生遷善,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等預防目的,審酌被告江靜枝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正視己非,足見其對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復衡諸被告江靜枝係萬代公司之員工,居於被動聽從指示之地位而非主導之核心角色,所涉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堪信被告江靜枝應係思慮未周致觸犯刑章,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江靜枝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又為使被告江靜枝能深切反省,記取教訓,日後知所警惕,建立尊重法治之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江靜枝應於本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俾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倘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者,均可能由檢察官聲請撤銷本件緩刑宣告,而生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物品,經核均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連,亦非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爰不予本案宣告沒收;又綜觀全卷資料,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財物或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隆翔、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子產品(翁劭薇座位電腦檔案) 1 張 2 萬世公司收據 1 張 3 草埔西、中心崙公墓遷葬及廢棄物清理勞務採購契約 1 本 4 平鎮區義民公園擴建工程第一期整地工程品質管理計畫書 1 本 5 平鎮區義民公園擴建工程第一期整地工程施工計畫書 1 本 6 草埔西、中心崙公墓遷葬及廢棄物清理勞務採購案相關文件 1 本 7 0000000-0000000 出勤紀錄 2 張 8 銀行匯款收據 1 本 9 彰化縣鹿港第一公墓考古監看計畫 1 張 10 台中市南屯區等6 公墓有無主墓遷葬暨廢棄物集中勞務採購申訴書 1 張 11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公開招標公告108.3.11 4 張 12 萬世公司107 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第一銀匯款申請書回條 1 本 13 雜記 1 張 14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公文 1 本 15 萬世公司第三工作站106 年度勞務採購案 1 本 16 萬世公司登記相關資料 1 本 17 萬世公司收據(108 年5 月) 3 張 18 臺中市豐原區勞務採購文件 6 張 19 陳淑娟領據(鹿港鎮第一公墓) 1 本 20 萬世企業-跨區備查 1 本 21 萬世企業-勞健保資料 1 本 22 廢棄物處理場確認單、剩餘土石方證明文件等資料 1 本 23 洪源鴻等人領據(鹿港鎮第一公墓) 1 本 24 萬世公司臺中市南屯區勞務採購納稅繳款書等 2 張 25 嘉義縣中埔(和睦、和興起掘總表) 1 本 26 鹿港第一公墓標租案監工日報表等資料 1 本 27 鹿港鎮第一公墓標案相關資料、房屋合約書 1 本 28 臺中市公辦寵物環保自然葬專區地下無主墳墓遷葬整地工程 1 本 29 八掌溪人行景觀橋用地範圍無主墳墓遷葬採購契約等 1 本 30 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及和睦公墓起掘遷葬勞務採購案招標公告等資料 1 本 31 臺中市公辦寵物環保自然葬專區地下室無主墳墓遷葬整地工程等資料 1 本 32 鹿港鎮第一公墓遷葬整地計畫標租案監工日報表 1 本 33 臺中市公辦寵物環保自然葬專區地下無主墳墓遷葬整地工程簡報 1 本 34 鹿港鎮第一公墓標租服務建議書等 1 本 35 臺中市公辦寵物無主墳墓遷葬整地工程採購合約等 1 本 36 第三工作站106 年空墓廢棄物清運採購文件 1 本 37 萬世公司收據 1 本 38 八掌溪人行景觀橋用地範圍無主墳墓遷葬勞務契約 1 本 39 江靜枝辦公桌扣得之文件 1 張 40 江靜枝辦公桌扣得之統一發票 1 張 41 電子產品(翁瑋琳座位電腦資料) 1 張 42 電子產品(王艿鳳座位電腦燒錄光碟) 1 張 43 江靜枝電腦燒錄光碟 1 張 44 公司大、小章及發票章 8 顆 45 電子產品(萬世公司隨身硬碟) 1 個 46 電子產品(江靜枝硬碟) 1 個 47 電子產品(翁瑋琳硬碟) 1 個 48 電子產品(翁劭薇硬碟) 1 個 49 電子產品(翁劭薇iphone手機(IMEI :000000000000000) 1 支 50 收入支出明細表(107 年6 月至12月,108 年1 月至9 月) 16本 51 豐原區第六公墓等資料 1 本 52 中華郵政存薄(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翁煜鈞) 2 本 53 萬代公司大小章 2 顆 54 電子產品(蘋果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55 電子產品(蘋果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1 支 56 虹聚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57 萬代人本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58 陳献昌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1 本 59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存摺 1 本 60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1 本 61 萬世企業有限公司大小章 2 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