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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左玉鳳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4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左玉鳳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左玉鳳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遂自民國109 年9 月30日起執行羈押,有本院109 年9 月30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存卷可按。惟查,被告於109 年12月9 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憑,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自109 年12月9 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