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左玉鳳選任辯護人 胡陞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4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左玉鳳患有「雙相情緒障礙症」之精神疾病,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雖有固定至醫院門診及領取藥物服用,惟於過度受到刺激時,仍會情緒失控,而有攻擊他人之行為。告訴人左陳素敏則為被告親生母親,平日與被告同住在臺中市○○區○○路○○○ 號3 樓之12住處,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第3 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
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凌晨4 時許,被告在臺中市○○區○○路○○○ 號3 樓之12住處,因誦經聲音過大打擾告訴人睡眠而遭責罵,2 人遂在客廳發生激烈口角及肢體拉扯。被告情緒失控,明知胸腔內有維繫人體生命之心臟、肺臟,若遭尖銳物刺入將導致臟器破裂大量出血而生死亡之結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殺害尊親屬之犯意,於同日凌晨5 時許,在上開住處客廳,持美工刀朝告訴人之胸口猛刺3 下,致告訴人因此受有3 處胸部穿刺傷合併心包膜積血及左側血胸等傷害。嗣於同日上午6 時許,被告見告訴人血流不止、傷勢嚴重,始報警求救,將告訴人送醫急救,因而免於告訴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2項、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09 年12月9 日死亡,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109 年12月18日中女監總字第10908014360 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吳怡嫺法 官 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