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侵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蔡世緯被 告 楊俊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世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俊泰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蔡世緯繳納足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卷可稽。嗣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同時將該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寄送與具保人,並註明請具保人敦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之意旨,被告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經本院囑託拘提未獲,且其戶籍地址已於109 年11月16日遷至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處(臺南市○區○○里○○路○ 號),亦查無在監在押或入出境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報到單、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12月8日南檢文公109助
697 字第1099080951號函檢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應堪認定。爰依首揭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世誠法 官 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