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醫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麗禎
湯文偉莊珮婷共 同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4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漏未告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為保障其等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