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緝字第1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丁信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年度偵字第10211號、84年度偵字第11287號、84年度偵字第00000號、84年度偵字第13559號、84年度偵字第14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楊丁信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