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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金重訴緝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忠奇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90

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號),暨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忠奇犯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驗資違反公司法等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壹、謝忠奇、李嘉玲(由本院通緝中)分別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翁煇傑、李易翰分別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2人均為紅景天公司之負責人,李易翰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另成立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奎鈞,實際負責人為蔡逸嫻);黃奎鈞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及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陳功俊係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之負責人;葉吟惠係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及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之負責人;楊子文係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紅花公司)及冠賀企業社之負責人;徐宇辰係貴婦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經理)之負責人;李芬芳係翁煇傑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之負責人;王明智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富邑公司)之負責人,李易翰亦擔任碧富邑公司、彩虹公司董事,亦為該公司負責人;張健儀係紅順天有限公司(下稱紅順天公司,後改名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范霈云係勝華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胡忠)之登記負責人;吳政宗係美麗魔法有限公司(下稱美麗魔法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易翰)之登記負責人,並提供銀行帳戶供李易翰使用。

貳、緣翁煇傑前經李嘉玲介紹認識謝忠奇,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於民國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後,由翁煇傑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李易翰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嘉玲則分別擔任該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之業務人員,以「入股合營」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之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國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逢晉、黃富嵩)、冠軍(負責人蔡逸嫻)、龍品(負責人曾琦紜)、皇嘉(負責人陳樹盛)、冠賀(負責人楊子文)、鼎豐(傅浩平)、泳冠(負責人廖譽軒)、思筠(負責人陳鈴茹)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及其他若干間公司、行號等業務單位,各該系統之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營」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下各分部之金融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各該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約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之租金、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之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之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約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參、詎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之假象,乃以陳功俊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以陳功俊、李易翰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以王明智、李易翰擔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之裝潢業務;向徐宇辰、黃經理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或透過陳朋志以林家銘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洋洋公司)及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之幼教事業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連鎖咖啡店「85度C」之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該公司股票將會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股東、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謝忠奇與翁煇傑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茲分述如下:

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㈠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

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分別與王明智、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王明智、李易翰、張健儀、黃胡忠、范霈云、吳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黃奎鈞、葉吟惠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以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群。各該公司犯案共犯分述如下:

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王明智、李易翰擔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明智為公司董事長,李易翰為公司董事),王明智、翁煇傑、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王明智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使用黃文忠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該分行已遷移合併至其他分行,以下均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1月23日轉帳499萬6000元至王明智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499萬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1月25日將上述499萬6000元,循原管道轉回黃文忠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之不知情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之規定就碧富邑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碧富邑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要求張健儀於100年1月間設立及經營紅順天公司(該公司嗣於101年12月間更名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健儀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張健儀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1月3日匯入500萬元至紅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年1月5日,自上述紅順天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500萬元,匯款至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紅順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順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順天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2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順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要求黃胡忠、范霈云(原名為范淑慧)等人成立公司,黃胡忠、范霈云即於100年7月間,共同設立勝華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胡忠、范霈云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黃胡忠、范霈云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而於100年7月22日匯入100萬元至勝華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4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領走,並匯款至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勝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勝華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3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吳政宗擔任負責人,於101年2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政宗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吳政宗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李易翰將投資民眾孫吳富美於101年1月11日匯入李易翰設於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購買紅景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0萬元款項,於101年2月3日,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隨即由吳政宗於101年2月9日自上述美麗魔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300萬元現金,並轉存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美麗魔法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美麗魔法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美麗魔法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4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陳功俊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在陳功俊、紅景天公司(以黃奎鈞為法人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黃奎鈞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翁煇傑出資50萬元、李易翰出資100萬元,再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0年7月12日分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萬元之方式,並以陳功俊、黃奎鈞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萬元),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再指示紅景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惠鈴,於100年7月22日提領現金150萬元、於7月26日匯款250萬元至不知情之郭昆山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7月29日提領現金150萬元及25萬元、於8月1日提領現金250萬元、於8月2日提領現金125萬元、於8月10日提領現金45萬元,將上述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華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華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華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5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李芬芳擔任負責人設立潘朵拉公司,在李芬芳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芬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8月29日轉帳500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年8月31日,將上述500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匯款至劉劍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潘朵拉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潘朵拉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6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陳功俊、李易翰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以陳功俊為公司董事長,李易翰為公司董事),在陳功俊、李易翰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劉劍佑調借款項,並自劉劍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年4月11日轉帳1500萬元至陳功俊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4月13日,將上述1500萬元循原管道轉回劉劍佑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彩虹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彩虹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7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⒏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楊子文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在楊子文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楊子文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並自林麗芬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7月2日轉帳2000萬元至楊子文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楊子文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匯至大紅花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7月4日,將上述2000萬元自大紅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楊子文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大紅花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紅花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大紅花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8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大紅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9)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以葉吟惠為負責人設立及經營風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葉吟惠及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自林麗芬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7日提領999萬6000元後,再分別以葉吟惠、吳宜蒨、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及黃榮標等人名義匯入299萬6000元、210萬元、320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至風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完成驗資後,隨即將上述成立資本額返還予林麗芬。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風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風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風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杉源,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風華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風華天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9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風華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風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⒑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

(參見附表一編號10)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等人,以葉吟惠擔任負責人於99年8月間,設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並於99年12月間,將該公司更名為碧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葉吟惠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葉吟惠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使用黃文忠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8月24日分別提領100萬元、99萬5000元,再轉帳199萬5000元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8月26日,自上述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199萬5000元,並回存至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0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⒒貴婦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1)

謝忠奇、李嘉玲為虛增紅景天公司事業版圖,吸引民眾投資紅景天公司,於101年3月間,向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經理(檢察官另命警調查)商議購買該公司股權,李嘉玲要求黃經理需先虛增貴婦公司資本額500萬元,將該公司資本額增至600萬元才願意交易,謝忠奇、李嘉玲、黃經理、徐宇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在貴婦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未完全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由黃經理不知情之配偶賴怡妏,於101年6月12日將170萬元現金交付徐宇辰,由徐宇辰將上述款項存入其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以轉帳方式轉入貴婦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7天完成驗資後,隨即由貴婦公司不知情之財務吳維欣,於101年6月19日將上述170萬元轉帳至徐宇辰前述帳戶內,再由徐宇辰提領現金後歸還予黃經理之配偶賴怡妏。徐宇辰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貴婦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貴婦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貴婦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芳盛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敏惠,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貴婦公司之前開增資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貴婦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1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貴婦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

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為能遂行誘使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即另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共同計畫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以取信於前開會員、分店股東、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先後辦理4次增資如下:

⒈於99年7月6日增資24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250

0萬元,並將其中1229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謝雙拾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8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母親涂春英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黃榮標名下;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名下;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憲鈺配偶高洪美雲名下;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王明智之子王志豪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如附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6月25日自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4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24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6月28日,循原管道將24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上述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1)。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之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於99年7月6日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99年12月間增資35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600

0萬元,並將其中1042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監察人李金山名下;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麗芬調借款項,由林麗芬於99年12月20日自其使用之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5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煇傑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35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2月22日,循原管道將35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煇傑上述帳戶,再轉回黃文忠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2)。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於99年12月29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0年8月間增資1億20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

1億8000萬元,並將其中405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8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開發公司名下;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紅順天公司名下;2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元臺公司名下;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緯伯公司名下;1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旭昇公司名下;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紅翻天公司名下;2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冠賀企業社名下;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臺北雲端企業社名下、1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宜蘭雲端企業社名下;6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1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風華天公司名下;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碧華天公司名下;7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皇嘉公司名下;5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龍品公司名下;4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鑫淼公司名下,其餘資本額則虛列於如附件三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如附件三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先由陳功俊基於幫助之犯意,與翁煇傑一同前往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煇傑在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由翁煇傑管理、使用,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石鳳琴(使用張永昌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張永昌設於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轉帳至陳功俊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入翁煇傑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翁煇傑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最後轉入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完成驗資後,隨即循原資金管道轉回張永昌帳戶內(詳見附表二編號3)。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於100年8月19日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0年8月22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1年2月間增資1億20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

3億元,將其中4716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煇傑名下;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易翰名下;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張錦珠名下;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金山名下;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王明智名下;21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芬芳名下;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嘉玲所使用之人頭黃秀春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惟上開如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石鳳琴(使用張永昌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張永昌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轉帳至陳功俊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入翁煇傑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翁煇傑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最後轉入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完成驗資後,隨即又循原資金管道轉回張永昌帳戶內(詳見附表二編號4)。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於101年1月30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1年2月1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等人,自99年7月6日虛偽辦理第一次增資登記完成,至101年2月1日虛偽辦理第四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乃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並陸續向上揭與其等並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計自99年10月間起至101年12月間止,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李金山、李芬芳、陳綺欣、旭昇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創電電能有限公司(即原紅順天公司)、雲端開發有限公司、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碧華天公司、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鑫淼永恆企業社、謝雙拾、黃榮標、高洪美雲、涂春英、張錦珠等個人或公司行號之名義(即出賣人)將紅景天公司上述並無實際股本之未上市股票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而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款項,大抵均係匯入紅景天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合計謝忠奇、李嘉玲、翁煇傑、李易翰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高達3億8168萬5000元。

三、業務侵占部分:謝忠奇、翁煇傑以上開所述「入股合營」方式吸收眾多投資紅景天公司實體店面之款項後,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9年8月14日起至101年9月4日止,利用其等掌握紅景天公司所有財物及帳戶存摺、印章之便,接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之財物與款項,侵占總金額高達1億8798萬8624元(因其中150萬元前已匯回紅景天公司,參見下述⒖,故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合計為1億8648萬8624元),分述其等犯行如下:

⒈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99年9月間至100年11月間,接續指示紅景天公司下列會計人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款項:由杜惠鈴於100年8月1日提領現金100萬元;葉欣怡於100年9月23日、9月27日,分別提領現金93萬6000元、132萬4502元;陳玟伶於100年9月27日、11月1日、11月11日、12月28日、101年1月18日、1月19日,分別提領現金95萬8000元、91萬元、80萬元、96萬8000元、91萬1034元、61萬元;黃怡慈於101年1月5日提領69萬3600元;王莉雅於101年1月19日提領現金105萬元、70萬6250元、於1月20日提領現金100萬元;李曼青於101年3月15日、5月31日、7月3日及7月27日,分別提領現金57萬元、60萬元、144萬元及96萬元;李思葶於101年8月8日提領現金50萬元;翁煇傑並自行於101年5月4日、8月3日,分別提領現金75萬元、71萬6000元;共計提領現金1740萬3386元,均交予翁煇傑或由翁煇傑轉交予謝忠奇自行使用,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1740萬3386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之⑴)。

⒉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內,於100年10月21日,匯款60萬元至陳玟伶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2月28日,匯款95萬元至謝忠奇向李芬芳所借用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3月27日,匯款100萬元至陳威陶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3月28日、4月30日,分別匯款96萬元、96萬元至周碧玉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4月3日、4月30日,分別匯款10萬元、1萬3000元至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4月5日,匯款9萬元至翁煇傑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4月6日匯款50萬元至傅韻鶯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4月10日、4月11日,分別匯款140萬元、88萬7600元至律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6月8日匯款153萬2002元至劉慧娟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上述方式共同將業務上所持有紅景天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用以償還債款或匯入與紅景天公司無交易事實之律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帳戶內,累計達899萬2602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之⑵)。

⒊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99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4日止,自紅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自行以金融卡小額提款方式,接續提領達871萬7645元後,由翁煇傑轉交予謝忠奇(相關支出均無登載於紅景天公司之帳冊或傳票),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等款項共871萬7645元(參見附表四編號2)。

⒋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謝忠奇指示翁煇傑自紅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之支票帳戶開立支票後,由謝忠奇將面額32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9月3日交付邱郭悅治存入其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4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於99年9月17日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9月23日存入李芬芳設於台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9月30日及面額4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25日存入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和美分社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10月7日存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13日存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8000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29日交付郭昆山存入其設於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1月3日交付吳明錫存入其設於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6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1月5日交付王明智存入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46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2月15日存入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10日,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12日,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0萬4000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1日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4日及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8日存入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將面額20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7月11日交付邱松圓存入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作謝忠奇、翁煇傑等人私人用途,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達794萬2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3)。

⒌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2月1日至100年10月19日期間,將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之人頭歐家如設於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005萬1975元,再自上述帳戶內,先後於100年8月23日、9月14日、10月5日分別提領298萬570元、2萬元及15萬元後,以不知情之林勇呈名義,自該帳戶匯款至李芬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個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而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款項共1005萬1975元(參見附表四編號4)。

⒍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上開方式提領為數甚鉅之現金後,又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分別於99年12月10日將5萬元;100年1月10日將5萬元;1月31日將10萬元;2月15日將20萬元;3月10日將5萬元;4月11日將5萬元;4月21日將6萬元;5月10日將4萬2000元;100年7月11日將5萬元;100年8月1日將50萬元;100年9月13日將540萬元;100年9月23日將60萬元等款項,匯入葉步宏所使用之紅景天公司監察人李金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715萬2000元,並透過葉步宏以翁煇傑私人名義,在金門地區購買坐落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00號等3筆土地,並依謝忠奇之指示,於100年9月22日登記在翁煇傑名下,而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715萬2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5)。

⒎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100年7月間,謝忠奇指示翁煇傑、李易翰以其等與陳功俊、黃奎鈞之名義設立華夏公司,並登記由翁煇傑出資50萬元、李易翰出資100萬元、陳功俊出資10萬元;另從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轉匯840萬元至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虛列黃奎鈞出資840萬元,以完成華夏公司資本額1000萬元之公司設立登記。惟於該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上述款項即由翁煇傑指示公司會計杜惠鈴於100年7月22日、7月29日、8月1日、8月2日及8月10日分別自華夏公司上開帳戶內,以現金大額提領1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125萬元及45萬元,並交予翁煇傑本人收執,再由翁煇傑轉交予謝忠奇;翁煇傑並指示不知情之杜惠鈴,於7月26日,自華夏公司上述帳戶轉匯250萬元至郭昆山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上述華夏公司設立之資本額840萬元款項占為己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另翁煇傑為製造華夏公司有正常營業之假象,於100年12月30日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轉入250萬元、101年1月6日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入500萬元、495萬元及500萬元至華夏公司前述帳戶,再由翁煇傑自華夏公司上述帳戶,於101年1月9日、1月10日分別提領現金150萬元、120萬元後,轉交予謝忠奇而共同侵占入己。總計謝忠奇、翁煇傑以華夏公司名義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為1110萬元【即上揭84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6)。

⒏謝忠奇與翁煇傑為維護其等以陳朋志名義所設立喜洋洋公司

之票信,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將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先轉入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內,再由翁煇傑開立面額500萬元之票號B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7月19日兌現)、面額800萬元之票號B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8月2日兌現);另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0年9月23日、9月27日、9月30日、101年5月15日、6月13日、6月14日分別轉入2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13萬元、200萬元及110萬元,至喜洋洋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款項挪用至喜洋洋公司協助該公司過票,計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總金額達2223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7)。

⒐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謝忠奇指示翁煇傑於100年8月2日至101年9月8日期間內,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自行以金融卡小額提款方式,提領金額達655萬9221元後,再交予謝忠奇,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655萬9221元(參見附表四編號8)。

⒑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謝忠奇指示翁煇傑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3日,擅自匯款300萬元至翁煇傑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300萬元款項(參見附表四編號9)。

⒒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100年8月19日起至101年7月4日止,將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及其下轄業務皇嘉公司、冠賀企業社之資金,匯入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後,再由謝忠奇、翁煇傑陸續開立總金額達2700萬元之支票數張,分別存入陳俞蓁、林家銘或陳朋志等人之私人帳戶內,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述款項270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0)。

⒓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期間,將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由李芬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954萬9282元。

另於101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將3張抬頭為紅景天公司,面額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及50萬元支票於李芬芳上述帳戶兌現後,均作為謝忠奇買賣股票之交割款,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達2604萬9282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1)。

⒔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翁煇傑於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15日期間,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074萬8693元(其中一筆係於100年11月1日自紅景天公司其他帳戶匯入180萬元)等款項;及於100年10月27日至101年8月9日期間,自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屬業務單位冠賀企業社,將241萬3550元等款項,均存入其所使用之陳功俊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316萬2243元,再由翁煇傑將上述帳戶及款項均交予謝忠奇作為其私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1316萬2243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2)。

⒕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1月10日至101年5月18日期間,先將款項匯入翁煇傑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093萬3270元;另於101年1月2日、3月15日,自紅景天其他帳戶分別匯入2萬元、4萬元,再將部分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由李芬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買賣股票,或匯入謝忠奇所使用其子謝秉儒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謝秉諭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私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而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1093萬327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3)。

⒖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1月間起,即將小額款項匯入謝忠奇使用之李芬芳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自100年12間起,再將紅景天公司支票或由翁煇傑、紅景天公司會計李曼青等人將款項存入李芬芳上述帳戶內,總金額達429萬元。其中部分款項係作為李嘉玲之生活費用(繳交學雜費、瓦斯費等),部分款項轉入李芬芳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個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或轉匯至郭曉梅等地下通匯管道,將款項轉移至翁煇傑在大陸地區之私人帳戶內,而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429萬元(其中150萬元於101年7月11日,為支付民眾小額分紅或各分店行政費用,以避免遭投資人發現公司有異常狀況,因而匯回至紅景天公司上開帳戶,故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仍有279萬元尚未返還,參見附表四編號14)。

⒗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5月23日到期,面額60萬元之支票,存入其等向李芬芳所借用、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101年5月24日將上述款項,轉匯至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翁煇傑自行運用,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6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5)。

⒘謝忠奇、翁煇傑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由謝忠奇指示翁煇傑,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6月17日到期面額100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101年6月28日到期面額27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101年7月8日到期面額35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及簡姓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開立、抬頭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10日到期面額62萬元之票號DE0000000號等支票,存入其等向劉曼瓊所借用、設於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劉曼瓊上述帳戶內,以現金提領或轉帳方式,匯入翁煇傑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共計280萬5000元,共同侵占前開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計280萬5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6),另謝忠奇、翁煇傑為將紅景天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資金,於倒閉前全數挪用,乃於該帳戶支票跳票前,將101年9月12日到期,總面額高達2120萬元之支票共15張存入劉曼瓊上述第一銀行帳戶內,併予侵占入己。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6日,指揮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翁煇傑等人之住居所搜索後,分別扣得如附表五至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品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程序部分:

壹、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謝忠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並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王明智、張健儀、范霈云、黃胡忠、吳政宗、陳功俊、李芬芳、楊子文、葉吟惠、徐宇辰、蔡逸嫻、黃奎鈞、證人即告訴人邱黃綉雲、侯惠文、蔡素香、楊金龍、陳靜宜、曹佩茹、傅榮清、鄒秀美、盧羅祥英、周衍中、林方喬、鍾文彬、孔淑卿、陳家瑩、陳昆宏、張巧欣、蘇振東、王秋緞、羅家瑩、周明祝、張福源、戴士雄、陳文泉、余國隆、莊雅橞、黃欣慧、許黃府梅、顏昌榮、蔡東翊、葉寶珠、葉宏偉、葉紋君、平齊華、洪福鍇、鄭美柔、游朝宏、劉沅松、賴玉妹、劉若鈴、施棨仁、鄭有志、戴翊如、陳致宇、邱碧珍、潘薏芬、彭偉倫、謝雅雯、童琬雁、王育晴、證人曾杉源、黃季陽、林浚澈、張照燕、程緒芳、林麗芬、黃文忠、張永昌、張明哲、王琮、林峻澈、張照燕、孫欣竹、周季辰、李麗玉、張瑛瑛、林睿武、楊李花、方泰翔、易全盈、廖柏儒、蔡倖嘉、陳彥君、王鴻仁、曾琦紜、陳玟伶、施美如、洪啟斌、黃丹蕾、袁家宸、葉智雯、鍾雪英、洪書睿、張文財、劉金堂、吳麗娟、葉步宏、蘇姵如、李曼青、陳淑華、林巍峻、池雅琴、吳惠然、梁劭鈞、賴世章、徐美珠、溫秀彩、簡宗沛、洪一君、徐蘭生、黃富嵩、宋福源、許逢晉、王佳翔、周恒暖、陳彥融、杜惠鈴、張志安、林美那、李思葶、歐家如、劉曼瓊、李金山、黃崇泰、林家銘、陳綺欣、鍾雅雯、楊于瑩、鄭敏慧、李秋蓉、賴承弘、李凌岫、邵志明、崔晉德、李炯廷、李武鴻、洪珠凌、劉韋廷、李光燿、陳彣杰、程麗嫚、林宛叡、黃建誌、李鉉貝、施博聖、許佑任、廖信傑、洪明良、范友達、徐昌達、黃郁絜、郭哲銘、劉金章、余慧、林玉偵、利涵芷、王淑婷、莊淑慧、蘇昭旭、黃玉柱、王維淨、王才榜、酆宏達、林秀美、蔡豐光、辛明達、蔡倖嘉、陳彥君、張富雄、郭振榕、周永玉、曾富美、鍾泳鉉、李英地、洪子超、張麗、曾婉玲、張志浪、江啟榮、張瑜容、陳志宏、陳楷桭、蘇枝雯、楊斐媛、陳鈴茹、蔡函倪、張明哲、林八弘、涂春英、林武平、吳娜菱、施順仁、古苡玄、廖譽軒、林勇呈分別於警詢(包含於調查局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兼或於檢察官偵訊、本院兼或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之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違反公司法等部分】㈠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1):

1.碧富邑公司發起人名冊。(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2頁)

2.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9時之發起人會議記錄、同日11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3至114頁)

3.碧富邑公司於99年11月23日委託曾杉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曾杉源會計師於99年11月24日查核碧富邑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見臺中地方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4頁反面)

4.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5頁)

5.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5頁反面)

6.碧富邑公司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6至117頁)

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7日中業存字第1020004476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王明智於99年11月2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99萬6000元領出】、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11月25日,將499萬6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8至119頁)

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2年4月3日經中三字第10235525890號書函及所附:①碧富邑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10月15日登記】、②碧富邑公司101年9月26日9時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③碧富邑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99年11月30日登記】、④碧富邑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07至117頁)㈡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2):

1.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100年1月4日製作之紅順天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1頁)

2.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1頁反面)

3.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2頁)

4.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4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2頁反面)

5.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3至74頁)

6.紅順天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0年1月7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4頁反面至75頁)

7.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6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5頁反面)

8.紅順天公司之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6頁)

9.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股東同意書【推派張健儀擔任董事、訂立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7頁)

10.紅順天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日期99年12月28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6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7頁反面)

11.紅順天公司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臺中市地方稅務局99年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吳淑鈴】。(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8頁反面)

12.吳淑鈴100年1月3日同意紅順天公司登記吳淑鈴所有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為公司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9頁)

13.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對帳單列印【100年1月3日至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0頁)

14.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紅順天公司於100年1月3日,將5000元存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0頁反面)

15.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1頁)

16.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紅順天公司張健儀於100年1月5日,自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499萬400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1頁反面)

17.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月5日,將499萬4000元匯入林麗芬陽信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1頁反面)㈢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3):

1.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2頁)

2.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100年7月22日製作之勝華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3頁)

3.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3頁反面)

4.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4頁)

5.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4頁反面)

6.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5至86頁)

7.勝華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0年7月26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6頁反面至87頁)

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30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572號函及所附:①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7月20日至101年5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勝華公司於100年7月20日開戶,並將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勝華公司於100年7月22日,將1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麗芬於100年7月2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勝華公司范霈云《原名范淑慧》於100年7月25日,自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8至91頁)㈣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4):

1.美麗魔法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1年2月9日登記】。(見臺中地方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2頁)

2.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6日股東同意書【訂定公司章程、選任吳政宗為董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3頁)

3.美麗魔法公司之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4至95頁)

4.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101年2月6日製作之美麗魔法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6頁)

5.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3日資產負債表。(見臺中地法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6頁反面)

6.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7頁)

7.美麗魔法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200828號函及所附:①李易翰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1年1月2日至101年4月3日】、②孫吳富美於101年1月11日,將380萬元匯入李易翰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單、③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孫吳富美於101年1月11日,將420萬元匯入李易翰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臺中地法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9至100頁)

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3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202048號函及所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李易翰於101年2月1日,自其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萬元匯入美麗魔法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1頁)

10.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客戶名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代交易人:吳政宗、交易時間:101年2月9日10時28分、交易金額:300萬元】。(見臺中地方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2頁)

11.美麗魔法公司籌備處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1年2月3日至9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31至32頁)㈤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5):

1.華夏公司查核報告書【廣德會計師事務所製】(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0頁)

2.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八弘於100年7月12日簽證之華夏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10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0頁反面)

3.華夏公司100年7月1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1頁)

4.華夏公司100年7月12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1頁反面)

5.華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2頁)

6.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11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等之簽證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3頁)

7.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20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辦理公司發起設立登記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3頁反面)

8.華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0年7月11日至101年6月2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4頁)

9.華夏公司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5頁)

10.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16日西屯存字第1020000152號函及所附:①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26日自其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250萬元之傳票、②紅景天公司於100年7月26日將250萬元存入郭昆山所有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6頁至第127頁)㈥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6):

1.潘朵拉公司於100年9月13日委託林八弘會計師辦理公司發起設立登記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8頁)

2.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8頁反面)

3.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製作之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9頁)

4.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9頁反面)

5.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0頁)

6.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29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0頁反面)

7.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1頁至第132頁)

8.周瓊弘、張進文、黃秀春於99年8月28日委託李芬芳處理潘朵拉公司設立匯款事宜之說明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2頁反面)

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4日三信銀管字第10201281號函及所附:①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明細分類帳查詢【100年8月29日至101年6月21日】、②三信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31日,自其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萬元】、③三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李芬芳於100年8月31日,將500萬元匯入劉劍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三信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31日,自其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5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3頁至第134頁)

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218號函及所附:①林麗芬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0年8月2日至100年9月30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麗芬於100年8月29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萬60元】、③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李麗芬於100年8月29日,將500萬元匯入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5頁至第138頁)㈦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7):

1.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9頁)

2.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製作之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9頁反面)

3.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資產負債表(見臺中地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0頁)

4.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0頁反面)

5.彩虹公司於101年4月11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1頁)

6.彩虹公司籌備處所有台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1頁反面至142頁)

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20006333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劉劍佑於101年4月11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00萬元】、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陳功俊於101年4月11日,將1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陳功俊於101年4月11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500萬元至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陳功俊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⑤劉劍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13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

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219號函及所附:①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年4月10日至101年12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彩虹公司於101年4月10日開戶,並將4,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彩虹公司陳功俊於101年4月13日,自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00萬元】、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陳功俊於101年4月13日,將1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49頁)㈧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8):

1.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製作之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4頁)

2.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4頁反面)

3.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臺中地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5頁)

4.大紅花公司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5頁反面)

5.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6頁至第27頁)

6.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7頁反面)

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中業存字第1020006333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楊子文於101年7月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轉存入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麗芬於101年7月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萬元】、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楊子文於101年7月2日,將20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林麗芬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年6月21日至101年7月2日】、⑤楊子文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8頁至第31頁)

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219號函及所附:①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年6月28日至101年12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大紅花公司楊子文於101年7月4日,自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楊子文於101年7月4日,將20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

9.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2年1月15日經中三字第10235503180號書函及所附:大紅花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7月11日、101年8月7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87頁至第94頁)㈨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9):

1.風華天公司發起人名冊(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9頁)

2.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9時發起人會議紀錄、100年1月7日10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

3.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曾杉源會計師100年1月8日製作之風華天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

4.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委託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曾杉源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

5.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6日、1月7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反面)

6.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2頁)

7.風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

8.風華天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日期99年7月8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2月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4頁)

9.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19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4頁反面)

10.風華天公司之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5頁)

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29906171號函及所附:①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存款送款單【林麗芬於100年1月7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99萬6000元】、②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上開999萬6000元,於100年1月7日分別以299萬6000元、210萬元、3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匯入風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

12.風華天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01.01.11.經授中字第1013155451號,解散登記】(見板橋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92頁)㈩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一編號10):

1.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7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0頁)

2.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章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1頁反面至第61頁)

3.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股東同意書【訂定公司章程、選任葉吟惠為董事】(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1頁反面)

4.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日期99年7月12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1月1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2頁)

5.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99年8月25日製作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3頁)

6.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3頁反面)

7.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4頁)

8.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5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4頁反面)

9.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5至66頁)

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219號函及所附:①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8月24日至100年6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於99年8月24日,將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於99年8月24日,將199萬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8月24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9萬5000元】、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8月24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⑥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於99年8月26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99萬5000元】、⑦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8月26日,將199萬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7至70頁)

11.碧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99.12.24.經授中字第09933016350號,原名稱: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見板橋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90至91頁)貴婦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附表一編號11)

1.貴婦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99年9月20日核准】。(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頁)

2.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同意受監護人吳威佑出資33萬元投資貴婦公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頁反面)

3.會計師事務所許敏惠會計師於99年10月8日簽證之貴婦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1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頁)

4.貴婦公司99年10月7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頁反面)

5.99年10月7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頁)

6.貴婦公司於99年10月7日委託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敏惠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頁反面)

7.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至6頁)

8.貴婦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6月25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至8頁)

9.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敏惠會計師製作之貴婦公司101年6月13日資產負債表及繳納股款明細表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頁)

10.貴婦公司101年6月12日試算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頁反面)

11.貴婦公司101年6月12日、1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頁)

12.貴婦公司101年6月13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頁反面)

13.貴婦公司委託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敏惠會計師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等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1頁)

14.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

15.貴婦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11月22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3頁)

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2年5月16日國世銀東臺南字第1020000064號函及所附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支票存入資料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5頁)

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2年5月16日國世西屯字第1020000041號函及所附:①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6月12日之交易明細、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徐宇辰於101年6月12日,自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70萬元轉存入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徐宇辰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1年5月14日至101年7月11日帳戶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6至19頁)

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2年5月13日(102)國世銀世貿字第1020000041號函及所附:①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②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開戶資料、③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01年5月28日至101年7月10日帳戶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1至23頁)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

⒈於99年7月間虛偽增資部分:

(1)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

(2)紅景天公司於99年6月25日發表99年6月20日增資2400萬元之聲明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5頁反面)

(3)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6頁)

(4)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

(5)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8頁反面)

(6)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製作之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9頁)

(7)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24日收支試算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9頁反面)

(8)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0日11時許之董事會開會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99年7月6日9時許、99年6月20日9時許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0頁至第51頁)

(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0909號函及所附:黃文忠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0年7月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

(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1010019678號函及所附: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自動化設備之交易,無傳票可提供】、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6月2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4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翁煇傑於99年6月25日,將24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翁煇傑於99年6月28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400萬元領出】、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6月28日,將24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

(11)紅景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7月6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127頁至第128頁)

(12)紅景天公司99年7月6日9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選任董監事】(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六第33頁)

(13)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40頁至第43頁)⒉於99年12月間虛偽增資部分:

(1)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

(2)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5頁反面)

(3)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6頁至第39頁)

(4)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9日收支試算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0頁至第41頁)

(5)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製作之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0頁反面)

(6)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1頁)

(7)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發表99年12月17日增資3500萬元之聲明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2頁)

(8)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17日12時許之董事會開會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99年12月17日10時許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

(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0909號函及所附:①黃文忠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0年7月1日】、②黃文忠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13日至100年7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2頁至第84頁)

(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1010019678號函及所附: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自動化設備之交易,無傳票可提供】、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12月20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翁煇傑於99年12月20日,將3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翁煇傑於99年12月22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文忠於99年12月22日,將3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5頁、第88頁至第89頁)

(11)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增資款來源交易明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0頁)

(12)紅景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12月29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148頁至第150頁)

(13)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1年10月30日中北中字第1010000232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年9月8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62頁至第324頁)

(14)臺中市政府以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45頁至第52頁)⒊於100年8月間虛偽增資部分:

(1)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8月22日經濟部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2至53頁)

(2)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4日9時許之股東會議事錄、100年8月4日11時許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擬增加資本1億20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4至55頁)

(3)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製作之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8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6頁)

(4)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7日明細試算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6頁反面至57頁)

(5)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8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7頁反面)

(6)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5日、8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8至61頁)

(7)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8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1頁反面)

(8)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至100年8月8日止】(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2至63頁)

(9)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18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3頁反面)

(10)張永昌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張永昌所有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5日至101年1月1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1至92頁)

(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6日元銀字第1020000085號函及所附:①陳功俊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②陳功俊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9日】、③元大銀行取款憑條【陳功俊於100年8月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存入翁煇傑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5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元大銀行取款憑條【陳功俊於100年8月8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7000萬元存入翁煇傑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8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⑦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8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3至96頁)

(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8日元銀字第1010007521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2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9至100頁)

(13)翁煇傑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5日匯入5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1頁)

(14)翁煇傑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8日分別匯入40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1頁反面)

(15)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0年8月10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2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2頁)

(16)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10日,將32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2頁反面)

(17)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0年8月10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8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3頁)

(18)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10日,將28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3頁反面)

(19)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0年8月11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4頁)

(20)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11日,將35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4頁反面)

(21)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0年8月12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5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5頁)

(22)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0年8月12日,將25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5頁反面)

(23)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0年8月22日登記】(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六第86至89頁)

(24)紅景天公司台北松江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0.6.24.經授中字第10032168730號】(見板橋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76頁)

(25)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審結後歸還,共犯李易翰辯護人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119頁至第125頁)⒋於101年2月間虛偽增資部分:

(1)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2月1日經濟部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4頁)

(2)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6日9時許之股東會議事錄、101年1月6日11時許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擬增加資本1億20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5頁至第66頁)

(3)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8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6頁反面)

(4)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明哲製作之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11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7頁)

(5)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10日明細試算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8頁)

(6)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11日資產負債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8頁反面)

(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0日、11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9至77頁)

(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1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明哲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78頁)

(9)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至101年1月11日止】(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78頁反面至80頁)

(1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八弘會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0頁反面)

(11)張永昌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張永昌所有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5日至101年1月1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1至92頁)

(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6日元銀字第1020000085號函及所附:①陳功俊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陳功俊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9日】、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0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0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6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1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1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4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3至9

4、97至98頁)

(1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8日元銀字第1010007521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2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9至100頁)

(14)翁煇傑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月10日分別匯入26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6頁)

(15)翁煇傑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月11日分別匯入34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6頁反面)

(16)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1年1月13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7頁)

(17)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3日,將2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7頁反面)

(18)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1年1月13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8頁)

(19)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3日,將5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8頁反面)

(20)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1年1月16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9頁)

(21)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6日,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9頁反面)

(22)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煇傑於101年1月17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0頁)

(23)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煇傑於101年1月17日,將2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0頁反面)

(24)翁煇傑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100年8月4日至101年1月1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1頁)

(25)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審結後歸還,共犯李易翰辯護人將之影印於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134頁至第151頁)【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1.彭美雲於100年12月7日將6萬元存入鑫淼永恆企業社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3頁)

2.鑫淼永恆企業社於100年12月7日收到彭美雲股金9萬元、認購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之收據。(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4頁)

3.彭美雲101年6月13日寄發予雲端公司、紅景天公司之存證信函。(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5至101頁)

4.紅景天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14至118頁)

5.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20至124頁)

6.告訴人李又馨、徐啟揚於101年12月19日向新北地檢提出告訴狀所附之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門市進度說明表。(見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10至11頁)

7.紅景天公司之現金增資注意事項。(見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56頁)

8.追加告訴人黃銀嬌於102年3月29日向臺北地檢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證據:黃銀嬌實際投資金額表、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黃銀嬌。(見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3至4頁)

9.追加告訴人葉吟惠於102年4月15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葉桂香。(見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18頁)

10.紅景天公司設立登記表。(見101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92至93頁)

11.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見101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94至95頁)

12.劉金堂於101年11月29日檢事官詢問時庭呈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雲端八大業務系統布與股東之公告、雲端公司南管處於101年5月30日之公告-全國第二季業務競賽獎金明細、南區業務競賽獎金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113至114頁、第172至173頁)

13.告訴人許黃府梅於102年3月20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所附之:①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6月22日,許黃府梅將65萬元存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100年7月22日,許黃府梅將175萬元匯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100年6月20日將60萬元存入許黃府梅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許黃府梅)。(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203至204頁)

1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4月10日資理字第1020001679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67至103頁)

1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年9月8日)。(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144至219頁)

16.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3月31日至101年8月31日)。(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220至293頁)

1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13張(股東徐瑋志)。(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55至67頁)

18.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99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60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3頁)

19.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42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頁)

20.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15萬5,000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頁)

21.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8月15日、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220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

22.陳生業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9月25日、支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50萬元、支付紅景天公司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

23.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1年1月10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付紅順天公司張健儀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頁)

24.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1年1月5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付紅順天公司張健儀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頁)

25.陳生業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0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支付紅順天公司張健儀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頁)

26.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翁煇傑)。(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7頁)

27.股票轉讓登記表(翁煇傑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陳生業)。(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8頁)

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翁煇傑)。(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9頁)

29.股票轉讓登記表(翁煇傑於100年3月30日將股票轉讓予蔡素香)。(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0頁)

30.股票轉讓登記表(翁煇傑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蔡素香)。(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1頁)

3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風華天公司)1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33、35至36頁、38至41頁)

32.股票轉讓登記表(風華天公司葉吟惠於100年10月4日將股票轉讓予黃季陽)4紙。(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3

4、37頁)

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風華天公司)。(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58頁)

34.股票轉讓登記表(風華天公司葉吟惠於100年9月13日將股票轉讓予楊金龍)。(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59頁)

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紅順天公司)3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72、74、76頁)

36.股票轉讓登記表(紅順天公司張健儀於100年10月4日將股票轉讓予陳靜宜)3紙。(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7

3、75、77頁)

3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元臺公司)3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88、90、92頁)

38.股票轉讓登記表(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將股票轉讓予曹佩茹)2紙。(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89、91頁)

39.股票轉讓登記表(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將股票轉讓予曹佩茹,再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曹怡萍)。(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3頁)

4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證券出賣人曹佩茹、代徵人曹怡萍)。(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4至95頁)

41.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11月11日自曹佩茹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4萬8,000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6頁)

42.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00年11月11日將14萬8,000元匯入元臺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大港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7頁)

4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自戴麗雪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5萬元匯入洪振翔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

4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2日自戴麗雪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萬元匯入洪振翔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

4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戴麗雪)1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20至130頁)

46.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7月5日自陳淑華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3萬元匯入林金清所有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

47.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7月1日自陳淑華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

4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5月30日以陳淑華名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

4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均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8月1日轉讓予陳淑華)1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4至156頁)

5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陳淑華)5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6至175頁)

5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均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陳淑華)5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76至185頁)

52.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均由股東翁煇傑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鄒秀美)1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至17頁)

5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鄒秀美)1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0至29頁)

5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均由股東翁煇傑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盧羅祥英)8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43至50頁)

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盧羅祥英)28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51至78頁)

5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4月29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5萬元存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79頁)

57.金寶貝數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1年1月15日轉投資憑證(盧羅祥英5萬元股份轉入金寶貝公司)。(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0頁)

58.新光銀行存入憑條(99年12月22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3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

59.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1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4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

60.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0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1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

61.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4月11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2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

62.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6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

6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5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24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

64.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盧羅祥英名義將12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7頁)

6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鑫淼永恆企業社)15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87至201頁)

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均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易翰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林巍峻)3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04至263頁)

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周信雄)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2至273頁)

6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龍品公司曾琦紜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周衍中)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4至275、278至279頁)

6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芬芳於101年3月30日轉讓予周衍中)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6至277頁)

7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5日以李鑾名義將135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0頁)

71.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周衍中名義將105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1頁)

72.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周衍中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2頁)

73.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周衍中名義將9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3頁)

74.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周信雄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4頁)

75.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周信雄名義將7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5頁)

7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0年3月25日轉讓予林珮琳後,再於101年7月25日轉讓予林方喬)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96至299頁)

7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林方喬)1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300至319頁)

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林方喬)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320至321頁)

7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旭昇公司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鍾文彬)3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5至10頁)

8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19日以鍾文彬名義將30萬元匯入陳薏仁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頁)

8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2月1日以鍾文彬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頁)

8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池雅琴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5頁)

8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吳惠然名義將306萬元匯入黃淑嬌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6頁)

8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1月8日黃淑嬌將180萬元股份售予池雅琴)。(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

8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1月8日黃淑嬌將108萬元股份售予池雅琴)。(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

8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1月9日黃淑嬌將180萬元股份售予池雅琴)。(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8頁)

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池雅琴)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9至30頁)

88.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潘江來於100年11月8日轉讓予翁煇傑;同日轉讓予張嘉芳;100年11月9日轉讓予黃淑嬌;同日轉讓予池雅琴)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1至32頁)

89.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張瑞娟於100年11月4日轉讓予張嘉芳;100年11月9日轉讓予黃淑嬌;同日轉讓予池雅琴)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3至34頁)

90.紅景天公司於99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0年1月21日轉讓予孔淑卿)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4至47頁)

9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孔淑卿)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8至51頁)

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孔淑卿)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52至54頁)

93.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義德、面額27萬5,000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7頁)

94.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義德、面額6萬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

95.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介誠、面額5萬5,000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

96.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介誠、面額1萬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

9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陳家瑩)6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86至97頁)

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易翰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家瑩)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98至99頁)

9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陳家瑩)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00至103頁)

10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易翰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家慧)6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04至115頁)

10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100年12月22日以陳家瑩名義將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6頁)

10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7日以陳家慧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富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

103.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1日以陳家瑩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富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

104.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14日以陳家瑩名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8至119頁)

10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吳娜菱將450萬元股份售予吳惠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5頁)

10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吳惠然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6頁)

1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吳惠然名義將60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7頁)

10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0月13日黃淑嬌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吳惠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8頁)

10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9月1日黃淑嬌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吳惠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9頁)

11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吳娜菱於100年11月10日轉讓予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0至141頁)

11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2至143頁)

112.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4至145頁)

113.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謝雙拾於99年8月24日轉讓予李英地;100年10月6日轉讓予饒菊珍;同日轉讓予黃淑嬌;100年10月13日轉讓予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6至147頁)

11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謝雅瓊於100年9月1日轉讓予黃淑嬌;同月5日轉讓予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8至149頁)

11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緯伯公司宋福源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梁劭鈞)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59至160頁)

11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金山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吳惠然)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61至162頁)

1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8日以賴世章名義將21萬元匯入黃富嵩所有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

118.賴世章所有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

11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1月4日以賴世章名義將4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

12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世章認購21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反面)

12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世章認購40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

122.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世章認購40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

123.紅景天公司股東資料表(賴世章)。(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反面)

12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賴世章)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9頁)

12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賴世章)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頁)

126.紅景天公司連鎖餐飲集團名片、紅景天公司加盟事業部陳志浩名片。(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6頁)

127.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102年第一季併購上市、連鎖通路股、主要業務、門市進度。(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7至18頁)

1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碧華天公司葉吟惠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昆宏)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4頁)

12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子文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張巧欣)3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33至35頁)

13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元臺公司詹宜穎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蘇振東)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2頁)

13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王秋緞)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0頁)

13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順天公司張健儀於100年9月22日轉讓予王秋緞)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1頁)

1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順天公司張健儀於100年12月28日轉讓予王秋緞)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2頁)

134.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2月2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58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

135.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6月11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1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

136.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70萬元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

137.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20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90萬元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

13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7月12日轉讓予簡宗沛)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3至64頁)

13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子文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簡蔓婷)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5至66頁)

14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易翰於100年8月28日轉讓予簡蔓婷)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7至68頁)

14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子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徐美珠;於100年12月27日徐美珠印鑑變更)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9至70頁)

14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奎鈞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羅家瑩)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6頁)

14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奎鈞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羅家瑩)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7頁)

144.新光銀行票號HX04號支票存根(101年7月6日、41萬4,000元)。(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8頁)

145.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8月18日以周明祝名義將3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8頁)

14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皇嘉公司許富美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周明祝)1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9至99頁)

14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張福源)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8頁)

14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奎鈞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張福源)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頁109)

149.勝華公司暫收據(張福源認購360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3頁)

150.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單據(汎昇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所有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0月12日將360萬元轉入勝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5頁)

15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1頁)

152.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5日止)。(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2頁)

153.紅景天公司以董事長翁煇傑名義致股東信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3至125頁)

154.紅景天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1年6月25日9時30分)及附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6頁)

1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緯伯公司宋福源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戴士雄)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37頁)

156.紅景天公司致股東信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50頁)

15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易翰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溫秀彩)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頁)

158.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7月6日以溫秀彩名義將1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頁反面)

15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溫秀彩)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頁)

160.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15日以溫秀彩名義將8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

161.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5日以溫秀彩名義將110萬30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反面)

16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溫秀彩)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7頁)

163.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10月14日以溫秀彩名義將3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

164.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26日以溫秀彩名義將9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反面)

165.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英地於100年10月19日轉讓予朱雅君;同月20日轉讓予張嘉芳;同月21日轉讓予陳文泉)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6頁)

1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陳文泉)2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7至18頁)

1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陳文泉)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9頁)

168.股票轉讓明細。(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0頁)

169.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0月24日以陳文泉名義將18萬8000元匯入張嘉芳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頁)

170.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5日、票號AA0000000、面額36萬元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

171.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8日、票號AA0000000、面額50萬元之支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

172.入股店股東匯款帳戶、紅景天股票匯款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3頁)

17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文泉認購50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

17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文泉認購40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

17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文泉認購15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

176.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文泉認購36萬元股份)。(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

177.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99年10月13日轉讓予程力泓)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

1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程力泓)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

17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程力泓)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

18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洪一君)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

18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5日至100年12月20日止)。(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9頁反面)

18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8月19日以洪一君名義將45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0頁)

18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雅薇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

18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19日以徐蘭生名義將6萬元匯入林衍泓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反面)

18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逢晉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

18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29日以徐蘭生名義將150萬元匯入林衍泓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反面)

1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姵如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

18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9日以徐蘭生名義將84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

18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以徐蘭生名義將360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

19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芬芳於101年3月22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

19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徐蘭生名義將2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反面)

1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4月30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

19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9日以徐蘭生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反面)

194.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5月22日轉讓予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

19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4月10日以徐蘭生名義將6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反面)

196.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徐蘭生)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

19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8日以徐蘭生名義將4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反面)

1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雲端企業設黃富嵩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張美玲)1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22頁)

19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5月15日資理字第1020002252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至12月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8至243頁)

200.紅景天集團旗下各公司圖、體系、各業務單位介紹。(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1至42頁)

201.紅景天公司增資辦法(增資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

202.紅景天公司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101年8月15日止)。(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反面)

20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余宗諺)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9頁)

20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0年4月11日轉讓予許菊梅)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0頁)

20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余國隆)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1頁)

206.黃欣慧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日期101年3月7日、票號TT0000000、面額13萬8,000元、支付紅翻天公司之支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5頁)

20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4月6日轉讓予黃欣慧)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7至78頁)

20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奎鈞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林峻澈)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0至101頁)

20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林峻澈)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2至103頁)

210.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2月7日以林峻澈名義將83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4頁)

21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8月22日轉讓予陳彥融)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13頁)

2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陳彥融名義將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

21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陳彥融名義將2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

21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陳彥融名義將16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1頁)

215.雲端公司100年11月營業處總報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7頁)

216.雲端公司100年12月冠軍營業處日報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8頁)

217.冠軍總部101年2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9頁)

218.冠軍總部101年3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30頁)

21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2月19日資理字第1020000852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19頁)

220.查調案件繳款明細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20至124頁)

221.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賬戶交易資料(99年4月21日至100年7月1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41頁)

222.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2日以顏昌榮名義將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62頁)

223.張照燕客戶投資紀錄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73至74頁)

224.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貴洲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7月1日、票號ED0000

000、面額3萬元之支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0頁)

225.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貴洲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10月15日、票號ED0000000、面額9萬元之支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1頁)

22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林貴洲)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2至93頁)

22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林貴洲)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4至96頁)

22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8月15日轉讓予張照燕)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1至102頁)

22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煇傑於101年5月23日轉讓予張照燕)4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3至106頁)

23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張照燕)10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7至116頁)

231.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4日以林貴洲名義將21萬元存入黃富嵩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7頁)

23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1年5月28日以張照燕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吳建達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

233.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101年4月10日以張照燕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

234.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101年2月17日以蔡東翊名義將66萬元匯入徐敏孜所有京城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5頁)

2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風華天公司葉吟惠於101年3月13日轉讓予蔡東翊)4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8至141頁)

236.葉宏偉股票號碼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頁)

237.客戶投資紀錄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73頁)

238.洪福鍇的投資紀錄表,總投資金額27萬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03頁)

239.洪福鍇所有之紅景天股票9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10至118頁)

240.鄭美柔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31至141頁)

241.游朝宏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61至165頁)

242.紅景天公司股東梁祐維資料表、100年10月28日認購老股5張(15萬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0頁)

243.紅景天認購股票流程範例。(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頁)

244.劉沅松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5頁)

245.劉若鈴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06至108頁)

246.施棨仁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50至160頁)

247.黎慧玲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67至168頁)

248.李安欣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0至171頁)

249.呂林寶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8頁)

250.王秀娟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0頁)

251.彭全孚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8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4至191頁)

252.楊中民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93至194頁)

253.李來進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22至225頁)

254.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收取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42至77頁)

25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78至115頁)

256.檢舉人崔晉德提出之紅景天公司對外招攬投資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18至21頁)

257.皇嘉公司業務鄭有志提出之購買股票未拿到股票之股東清冊。(見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27頁)

258.謝佳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3至61頁)

259.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12月20日以陳致宇名義將2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6頁)

260.陳致宇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7至88頁)

261.盧朝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05至118頁)

26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11月21日以孫欣竹名義將55萬8,000元存入紅翻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20頁)

263.程麗嫚之客戶投資紀錄表。(見101年度他字第6114號卷第62頁)

264.林俊明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林俊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581號卷第6至9頁)

265.林忠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62至81、83至87頁)

266.童琬雁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82頁)

267.詹語浩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8頁)

268.邱于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9頁)

269.謝程鈞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10頁)

270.林武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1、33頁)

271.楊力行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2頁)

272.王育晴的客戶投資記錄表。(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71頁)

273.王育晴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96至105頁)

274.周季辰提供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26頁)

275.周季辰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60至70頁)

276.簡嘉宏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71至79頁)

277.陳庚瑜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0、82頁)

278.李筑綺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1頁)

279.洪明良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洪明良的客戶投資記錄表、洪明良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洪明秀客戶投資記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6日以洪明良名義將3萬5,000元存入冠賀企業社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明秀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22至30、45、47至49頁)

280.周季辰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周季辰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79頁)

281.李麗玉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1頁)

282.林芳宇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2頁)

283.林怡伶之客戶投資記錄表。(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3頁)

284.林芳宇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6頁)

285.林怡伶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7頁)

286.李麗玉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6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31至46頁)

28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瑛瑛認購老股1張即3萬5,000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2之1頁)

288.張瑛瑛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3、15至20頁)

28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瑛瑛認購股票1張即4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

29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瑛瑛認購股票2張即8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

29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呂淑鏵認購股票3張即12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1之1頁)

292.呂淑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2至24頁)

293.李雨潔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1至32頁)

29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莊蕓瑄認購股票3張即6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3之1頁)

295.莊蕓瑄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4至36頁)

296.于鴻慧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9至40頁)

297.高素瑜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2至43頁)

298.呂美惠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5至46頁)

299.張榮昌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8至50頁)

300.陳彥君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57至58頁)

30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睿武認購股票25張即50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2頁)

302.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3至97頁)

30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睿武認購老股10張即35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7之1頁)

304.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8至107頁)

30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睿武認購股票10張即20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7之1頁)

306.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8至117頁)

30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睿武認購股票25張即100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7之1頁)

308.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8至142頁)

30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睿武認購股票20張即80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2之1頁)

310.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3至162頁)

31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楊李花認購股票5張即20萬元)。(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7頁)

312.楊李花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8至177頁)

31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1年5月22日以楊李花名義將20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80頁)

314.雲端管理顧問-龍品營業處熱門潛力股觀光類股連鎖通路。(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4頁)

315.張瑛瑛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6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5至30頁)

316.林睿武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1頁)

317.陳彥君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3至34頁)

318.楊李花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5至39頁)

319.高素瑜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0至41頁)

320.呂淑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2至44頁)

321.莊蕓瑄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5至47頁)

322.于鴻慧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8至49頁)

323.呂美惠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0至51頁)

324.張榮昌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2至54頁)

325.李雨潔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5頁)

326.侯惠文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見102年度他字第2055號卷第4至7頁)

327.告訴人方泰翔101年12月10日提出之紅景天100年增資股票2張。(見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一第154頁)

328.告訴人侯惠文102年5月2日提出之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侯惠文、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紅景天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涂春英、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46至47、49至50頁)

329.侯惠文102年5月1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狀及檢附之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侯惠文、面額1千股新臺幣1萬元)。(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76頁)

330.黃琦雅提出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詐欺等案件之相關資料: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黃琦雅、面額:

1千股新臺幣1萬元)、羅志明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劉武享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黃琦雅之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翁煇傑轉讓予黃建文、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100年11月股東信函《第一次增資》、101年7月股東信函《第二次增資》。(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151頁反面、159至160、162至172頁)

331.王鴻仁102年3月13日偵訊提出之紅景天99年度增資股票12張、王鴻仁之紅景天100年度增資股票10張。(見102年度偵字第6791號卷第16至37頁)

332.盧逸華等30人101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檢附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99年第2次增資股股票2張、100年增資股票4張、101年增資股股票3張。(見101年度他字第11809號卷第46、56、88、110、

122、128至129、144、155至156、161頁)

33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4月2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4856號函所檢附:出賣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至101年2月出售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8份(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7頁至第15頁)

33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4月25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07382號函及100年1月迄101年12月出賣人為「李易翰」、「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頁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26份(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16至44頁)

33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4月25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1008430號李易翰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出賣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資料13紙。(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45至58頁)

33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18810號函及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9聯。(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59至83頁)

33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5月2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7851號證券出賣人「李易翰」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繳款書影本計121紙。(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84至211頁)

33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6月1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0461號函及出賣人為「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買受人為「曾琦紜」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五第280至281頁)

339.本案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資料均儲存於證人程緒芳保管之隨身碟中,此隨身碟已扣案,經本院列印全部資料附卷(臺中高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十二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卷)。

340.黃建誌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及支票存根(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七第180頁至第354頁)

341.盧羅祥英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八第5頁至第40頁)【業務侵占部分】

1.犯罪事實參之三、1即附表四編號1之(1)部分:

(1)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陳玟伶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金錢】(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82頁)

(2)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杜惠鈴於100年8月1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100萬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40頁)

(3)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李曼青於101年3月15日、同年5月31日分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57萬、60萬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48頁)

(4)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黃怡慈於101年1月5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69萬3600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67頁)

(5)紅景天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31頁)

(6)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00年12月30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32至34頁)

(7)紅景天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52至53頁)

2.犯罪事實參之三、2即附表四編號1之(2)部分:

(1)紅景天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清查資料【100年10月21日至101年6月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54頁)

(2)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17日西屯存字第1010002773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出匯款明細帳應解匯款簿【100年10月21日至101年6月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55至60頁)

(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3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2年4月21日至101年10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48至255頁)

(4)紅景天公司資金匯入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64頁)

(5)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77至191頁)

3.犯罪事實參之三、3即附表四編號2部分:翁煇傑自紅景天公司陽信銀行帳戶以金融卡小額現金提款-陽信商銀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1至66頁)

4.犯罪事實參之三、4即附表四編號3部分:

(1)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帳戶開立支票款項資料-陽信商銀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99年9月3日至100年7月1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7頁)

(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19920323號函及所附:①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99年9月3日至100年7月11日】、②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8月2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2萬元之支票【99年9月3日存入邱郭悅治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17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4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17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22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23日存入李芬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3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30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⑥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7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7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13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13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25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45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25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⑨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29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8,000元之支票【99年10月29日存入郭昆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1月3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年11月3日存入吳明錫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⑪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1月5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60萬元之支票【99年11月5日存入王明智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2月1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46萬元之支票【99年12月15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⑬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100年1月10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⑭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12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100年1月12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⑮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7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4,000元之支票【100年1月21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⑯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23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100年1月24日存入帳號000000000號帳戶】、⑰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2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100年1月28日存入帳號000000000號帳戶】、⑱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100年7月5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200萬元之支票【100年7月11日存入邱松圓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臺中地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8至86頁)

(3)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帳戶匯出款項資料【99年9月3日至100年7月1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54至155頁)

5.犯罪事實參之三、5即附表四編號4部分:

(1)紅景天公司合庫朝馬轉入歐家如臺灣銀行西屯分行交易資料 【99年12月1日至100年10月19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87頁)

(2)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30日西屯營字第10200003791號函及所附:①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②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8月23日,自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98萬570元】、③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匯入匯款明細表【林勇呈於100年8月9日,將145萬元匯入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匯出匯款明細表【林勇呈於100年8月23日,將248萬500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⑤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勇呈於100年8月23日,將248萬500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88、91至92頁)

(3)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02年2月8日中工營字第10200003051號函及所附:①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7月14日自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9萬5030元】、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勇呈於100年7月14日,將99萬5,000元匯入謝秉諭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8月15日自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2萬30元】、④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勇呈於100年8月15日,將22萬元匯入謝秉諭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⑤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9月14日自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30元】、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勇呈於100年9月14日,將2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⑦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10月5日自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萬30元】、⑧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勇呈於100年10月5日,將15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88頁反面至90頁)

(4)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2年2月6日西屯營字第10200004181號函及所附歐家如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9年1月11日至100年8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93至107頁)

(5)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6)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

6.犯罪事實參之三、6即附表四編號5部分: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102年2月25日國世新泰字第1020000012號函及所附:①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②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1年10月26日】、③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101年10月26日自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08至113頁)

(2)合作金庫銀行代收入傳票【100年9月13日將540萬元以翁煇傑名義匯入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

(3)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0年9月13日自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4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

(4)金門縣地政局102年3月6日地籍字第1020002189號函及所附:①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金湖鎮湖高劃段0000-0000地號【100年9月22日登記翁煇傑為所有權人,列印時間:102年3月6日】、②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金湖鎮湖高劃段0000-0000地號【100年9月22日登記翁煇傑為所有權人,列印時間:102年3月6日】、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金湖鎮湖高劃段0000-0000地號【100年9月22日登記翁煇傑為所有權人,列印時間:102年3月6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28至31頁)

(5)李金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前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99年1月4日至101年10月26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99至109頁)

(6)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僅附錄葉步宏代翁煇傑處理金門縣土地內容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110頁)

(7)詹惠真【葉步宏之妻】於102年3月27日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之手寫信函及所附:①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15日、票號FR0000000號、面額161萬元之支票、②陽信商業銀行吉林簡易型分行帳號18706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2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75萬元之支票、③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15日、票號FR0000000號、面額300萬元之支票、④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174萬元之支票(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2頁1之4)

7.犯罪事實參之三、7即附表四編號6部分:

(1)華夏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0年7月11日至101年6月2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5頁)

(2)華夏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6頁)

8.犯罪事實參之三、8即附表四編號7部分:

(1)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7頁)

(2)喜洋洋公司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清查【100年7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頁)

(3)紅景天公司合庫朝馬分行帳戶款項轉入喜洋洋公司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之交易明細【100年9月23日至101年6月1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頁)

(4)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00年7月18日至101年8月1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461號卷三第166至167頁)

9.犯罪事實參之三、9即附表四編號8部分:

翁煇傑自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朝馬分行以金融卡現金提領款項明細【100年8月2日至101年9月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至6頁)

10.犯罪事實參之三、10即附表四編號9部分:

(1)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0年8月3日自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

(2)合作金庫銀行代收入傳票【100年8月3日將300萬元匯入翁煇傑所有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

11.犯罪事實參之三、11即附表四編號10部分:

(1)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100年8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8頁)

(2)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00年7月18日至101年8月1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66至167頁)

(3)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 【100年7月18日至101年7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81頁)

12.犯罪事實參之三、12即附表四編號11部分:

(1)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李芬芳中信南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9頁)

(2)李芬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頁)

(3)元大銀行鹿港分行支票【101年6月18日、面額300萬元、支付至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5頁反面)

(4)元大銀行鹿港分行支票【101年6月18日、面額300萬元、支付至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6頁)

(5)新光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支票【101年6月20日、票號HXD373684號、面額50萬元、支付至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6頁反面)

(6)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7)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

13.犯罪事實參之三、13即附表四編號12部分:

(1)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1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0頁)

(2)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金轉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15日,且含100年11月1日自紅景天其他帳戶匯入之18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1頁)

(3)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屬業務單位冠賀企業社資金轉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10月27日至101年8月9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2頁)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2年1月31日合金朝馬字第1020000408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轉帳收入傳票【100年9月20日12萬元】、②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9月20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20萬30元】、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9月20日、紅景天公司、100萬元】、④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9月20日、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萬元】、⑤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5日將12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5月31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30元】、⑦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24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30元】、⑧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24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⑨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2月1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77萬40元】、⑩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2月1日華視甲上公司所有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77萬元】、⑪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1月18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30元】、⑫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1月18日謝秉諭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⑬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5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2萬30元】、⑭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2月2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90萬30元】、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2月2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90萬元】、⑯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6月8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萬元】、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2月29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元】、⑱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5月31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⑲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2月29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元】、⑳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6月25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30元】、㉑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6月25日喜洋洋公司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㉒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6月8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5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51至57頁)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年2月27日合金松山存字第1020000815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0年10月20日自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30元】、②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20日,以林勇呈名義將100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58至59頁)

(6)紅景天、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相關人員款項匯入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9月20日至101年6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67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1月1日合金新中字第1010004025號函及所附:陳功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9年12月30日至101年10月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39至50頁)

(8)翁煇傑使用人頭林勇呈匯入陳功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1日至101年7月10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27頁)

(9)謝秉諭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9年7月22日至101年5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28至229頁)

14.犯罪事實參之三、14即附表四編號13部分:

(1)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2年1月31日合金朝馬字第1020000408號函及所附: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2月2日翁煇傑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3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51、56頁)

(3)翁煇傑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11月10日至101年5月1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0頁)

(4)翁煇傑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2月2日至101年5月2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1頁)

(5)翁煇傑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11月4日至101年8月22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7至68頁)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10024017號函及所附:謝秉儒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0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1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9至71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101年12月7日合金永安存字第1010003820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36萬元匯入謝秉儒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36萬元匯入謝秉諭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100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100萬元匯入賴育英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⑤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12日將50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4日將7萬元匯入謝秉諭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⑦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4日將7萬元匯入謝秉儒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⑧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4日將170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⑨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5日將200萬元匯入華視甲上公司所有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22日將25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⑪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23日將25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23日將1萬元匯入謝馥芳所有帳戶】、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23日將30萬元存入陳鈴茹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⑭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30日將50萬元存入李易翰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30日將209萬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⑯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4月16日將15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4月24日將50萬元匯入邱松圓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⑱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4月25日將14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⑲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5月21日將24萬9,000元匯入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72至81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1年11月6日合金中權存字第1010004032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3月2日至101年8月22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5至31頁)

(9)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01年6月25日至101年10月30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2頁)

(10)李芬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3頁)

(11)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

15.犯罪事實參之三、15即附表四編號14部分:

(1)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2)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6月19日至99年9月28日、100年2月17日至101年9月1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2至66頁)

(3)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99年11月12日至101年8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82頁)

(4)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99年2月11日至101年8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83頁)

(5)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4月26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81萬元之支票【101年4月26日存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0頁)

(6)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5月23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票【101年5月23日存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0頁反面)

(7)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5月29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票【101年5月29日存入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1頁)

(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1年11月6日合金中權存字第1010004035號函及所附:李芬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0年11月30日至101年9月18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1至24頁)

(9)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01年6月25日至101年10月30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2頁)

(10)李芬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3頁)

(11)李芬芳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

16.犯罪事實參之三、16即附表四編號15部分: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00908號函及所附:李芬芳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0年12月19日至101年9月20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2至103頁)

(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6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5月20日至101年8月3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05至247頁)

(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3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2年4月21日至101年10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48至255頁)

(4)紅景天公司資金匯入翁煇傑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64頁)

17.犯罪事實參之三、17即附表四編號16部分:

(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1010019678號函及所附:①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6月14日自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55萬元匯入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6月19日自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100萬元匯入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7月3日自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27萬元匯入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7月16日自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50萬元匯入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8、124反面至125、127頁)

(2)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6月17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票【101年6月18日存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4頁)

(3)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6月28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27萬元之支票【101年6月28日存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4頁反面)

(4)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7月8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101年7月8日存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5頁)

(5)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101年5月10日、票號第DE0000000號、面額62萬元之支票【101年5月10日存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5頁反面)

(6)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2年1月16日一興嘉字第00004號函及所附: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2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6至107頁)

(7)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2年1月24日一北屯字第00015號函及所附:①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②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⑤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⑥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⑦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⑧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⑨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⑩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⑪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⑬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⑭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⑮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曼瓊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8至110頁)

(8)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年6月14日至101年7月16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11頁)

(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6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5月20日至101年8月3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05至247頁)

(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2號函及所附:翁煇傑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年10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56至261頁)

二、至於起訴書雖僅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即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係3億8618萬9000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共犯翁輝傑、李易翰部分,另以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移送併辦,認告訴人侯惠文先後共出資320萬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原起訴書附表二僅列200萬元而有所遺漏,上開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被告原起訴之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故應補計入該差額120萬元如附表三編號2615號所示,則被告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金額累計應為3億8738萬9000元),惟有下列金額應予扣除:

⒈就本判決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4、485、743、10

78、1198、1421、2072、2073、2474號買受人欄均為空白(起訴書附表二並未編碼,可參見起訴書附表二第19、29、42、47、55、80、96頁),又無匯款證明,各該成交總價分別為20萬元、180萬元、3萬1000元、44萬元、1萬5000元、3萬元、30萬元、30萬元、3萬5000元,合計共315萬1000元,均應予扣除。

⒉因工作、業績或其他關係,未實際出資而無償獲贈者:

(1)證人曾琦紜於103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總共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確定是119張,出賣人有謝雙拾、翁煇傑、李芬芳,但沒有買出賣人為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股票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卷五第154至155頁),經核與附表三證人曾琦紜分別向出賣人謝雙拾、翁煇傑、李芬芳等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合計119張相符(見附表三編號39、40、1068、2574號),是以證人曾琦紜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數量應係如上所述之119張。至於附表三所列其有向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購買之未上市股票(附表三編號2420、2456號),應係其任職於該公司而經由該公司因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成交總價分別為1萬5000元、20萬8000元,合計22萬3000元,自應予扣除。

(2)證人楊子文於103年6月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未曾購買過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公司有因業績而送股票給我,但都放在紅景天公司,我並未拿到股票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卷五第192至193、195至196頁)。是就附表三編號592、593、1102、1250、2245號所示,登記在證人楊子文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6萬元、4萬5000元、4萬5000元、12萬元、6萬5000元,合計33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3)證人廖譽軒於106年2月21日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未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有因業績表現不錯而送股票等語(見該院金上更二42卷三第26至27頁)。是就附表三編號1191、1815號所示,登記在證人廖譽軒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4萬5000元、52萬元,合計56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4)證人古苡玄於106年2月21日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未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曾經送1張股票給我等語(見該院金上更二42卷三第45頁)。是就附表三編號1197號所示,登記在證人古苡玄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為1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5)證人即共犯翁煇傑、李易翰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均陳稱:戶號2122林玉娟係公司的員工,是因公司業績受贈股票等語,均互核一致。是就附表三編號1592號所示,登記在林玉娟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為22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6)證人黃奎鈞於102年3月6日調詢時證稱:我擔任紅翻天公司負責人招攬民眾加入店股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佣金,都是蔡逸嫻以現金發放給我,所查扣18張紅景天公司股票,有3張是我弟弟黃奎傑所有,其餘股票是紅景天公司所送達成業績的獎勵(見他6461卷五第181至182頁反面);又於同日偵訊時證稱:銷售的股份分成二種,一種是紅景天公司股票,另一種是所謂的店股,合庫中清分行的錢我有領過,葉逸嫻說是要發佣金,我確實有拿到佣金等語(見他6461卷五第210至214頁),足見證人黃奎鈞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就附表三編號251、252號所示,登記在證人黃奎鈞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與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2萬5000元、9萬元,合計11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7)證人范霈云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我們勝華公司沒有投資參與紅景天公司的增資等語(見102偵14805卷一第28頁),足見證人范霈云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就附表三編號610、1004、1434所示,登記在證人范霈云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8萬元、1萬5000元、1萬5000元,合計11萬元,自應予扣除。

(8)證人黃胡忠於102年5月14日偵訊時證稱:侯惠文把錢直接匯給紅景天公司,股票交割完後委託勝華公司由我交給他,他入股或未上市股票買賣都是跟我接洽,每賣出一張股票我這邊可以分到1000元等語(見102偵14805卷一第28頁);又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並沒有賣未上市股票,勝華公司沒有販賣動作,都是諮詢而已,因為紅景天有發函給所有會員和店股東,資金都由客戶直接匯到雲端公司,雲端公司佣金發到蔡逸嫻,她再按績效轉發勝華公司,勝華公司再發給業務,佣金有時候是給現金,有時候是轉到勝華公司的銀行帳戶等語(見103金上訴1480卷四第28頁及反面),足見證人黃胡忠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就附表三編號996所示,登記在證人黃胡忠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與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為12萬元,自應予扣除。

(9)紅景天公司之股東名冊並無「陳綺欣」之記載,且證人陳綺欣於102年3月6日偵訊時證稱:翁輝傑是我同居人,我小孩的父親就是他,我們在華美西街的住處同居,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是翁輝傑跟我說他公司要用帳戶,請我去開個帳戶給他用,帳戶中沒有我的錢,公司要做什麼事,我從來都沒有過問等語(見101他6461卷五第144至147頁),足見證人陳綺欣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就附表三編號1599、1600所示,登記在證人陳綺欣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因其他關係無償取得,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38萬元、46萬5000元,合計84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⒊從而,被告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即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

股票所得金額,累計應係3億8168萬5000元(即附表三所示總金額3億8738萬9000元-315萬1000元-22萬3000元-33萬5000元-56萬5000元-1萬5000元-22萬5000元-11萬5000元-11萬元-12萬元-84萬5000元=3億8168萬5000元)。

三、基上,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於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28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

於105年1月1日施行,然該條關於財務報表之定義修正,均未刪減「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於本案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⒉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然關於該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336條第2項均已於108年12月2

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及法條文字標點符號之增修,實質內容及刑度並無差異,並非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⒋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之加重構成

要件,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施行,將原先「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之規定,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亦即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度並無不同,惟將該條項「犯罪所得」之文字用語,改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參諸該條項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僅係避免法律用語混淆及過往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並非法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雖另曾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惟因被告所為犯罪事實參、二所示之犯行,其行為終了時間已在該次修正施行之後(如附表三交割日期欄所示),自毋庸再贅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說明:⒈公司資本不實及商業會計法部分:

⑴按「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公司應收之股款」,不以公司設立登記時之股款為限,公司設立後再增資之股款,亦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又關於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等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僅需形式

審查,而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另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14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條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⑶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

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關於此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登載不實行為,屬於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⑷另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而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之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不論公司法第9條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之罪,均屬於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倘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

2.證券交易法部分:⑴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該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指政府債

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即使行為人係以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作為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標的,仍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券交易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宗旨係「為發展國民經濟,並

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第2條並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可知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係經由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監督,使投資大眾得獲保障,以發展國民經濟。

而證券交易安全之確保,首重誠信,並以透過防範證券詐欺,始能達成。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即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為證券詐偽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且所謂「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行為人所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之行為態樣,並無不同,因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所記載之內容判斷其價值,如有故意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交易安全,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特設刑罰以嚇阻不法,因此證券詐偽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且無庸再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論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84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論罪部分:⒈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⒈(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碧富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王明智、李易翰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王明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曾杉源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⒉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⒉(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紅順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張健儀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張健儀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張健儀「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6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且於第35頁就此部分將被告與張健儀論以共同正犯,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⒊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⒊(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勝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范霈云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黃胡忠、范霈

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范霈云「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7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且於第35頁就此部分將被告與范霈云論以共同正犯,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⒋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⒋(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美麗魔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吳政宗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吳政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林八弘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⒌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華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陳功俊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黃奎鈞、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林八弘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⒍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⒍(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⑴被告雖非潘朵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李芬芳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芬芳、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⒎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⒎(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彩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陳功俊、李易翰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陳功俊、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⒏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⒏(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大紅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楊子文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楊子文、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⒐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⒐(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風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葉吟惠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葉吟惠、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曾杉源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⒑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⒑(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葉吟惠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葉吟惠、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⒒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⒒(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貴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徐宇辰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徐宇辰、黃經理、李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徐宇辰「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1至12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許敏惠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⑷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⒓犯罪事實参之一、㈡(即附表二所示紅景天公司增資而虛偽驗

資部分)⑴被告雖非紅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翁煇傑、李易翰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⑵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4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

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明哲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紅景天公司申請增資登記所附之試算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增資之變更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⑷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各次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

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均應各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分別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分別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⒔犯罪事實参之二(即附表三所示部分)

⑴被告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

有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並陸續向與其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除自行投資外,亦以同樣說詞,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核被告所為,係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隱匿而使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處斷。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

⑵又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就附表三交割日期欄所示之密切

接近之時間內,持續實施多次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即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有價證券)之詐偽犯行,其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於集合犯,應包括論以一罪。

⑶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就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負責人

及業務人員推銷販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八大系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自行投資除外),以遂行此部分犯行,為間接正犯。

⒕犯罪事實参之三(即附表四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非紅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翁煇傑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⑵又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即附表四所示各編號部分),係在

經營紅景天公司期間,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⑶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間,就附表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⒖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

實際繳納股款罪(共11罪)、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共4罪)、附表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詐偽罪、附表四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⒗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

繳納股款之犯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舉動之接續進行,屬於包括一行為評價之接續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又接續犯或集合犯,均係實質上一罪,因此「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於累犯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0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6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金重訴緝卷第124至125頁)。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違反同具金融犯罪罪質之證券交易法案件,其經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然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各罪,足見其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有限,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⒉被告就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犯罪,其雖非各該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然分別與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正犯論,惟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支配核心地位,其可責性對比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言,並無較低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量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前科紀錄外(未予重複評價),先前另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且於本案犯行之期間,同時期另有違反銀行法案件繫屬於法院審理中,於該案件確定後並棄保潛逃多年,素行非佳;又被告係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統籌該公司之經營內容,並以其司機即共犯翁煇傑代替自己擔任董事長,於幕後共同為本案大多犯行,是其可責性並不低於共犯翁煇傑,又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經營公司,竟罔顧投資人權益,於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短暫取得資金,以虛偽驗資方式設立多家公司,營造紅景天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之假象,復於紅景天公司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短暫取得資金,4度辦理虛偽增資,再以信函向各業務單位之業務人員及店面投資人傳達該公司增資之不實訊息,並使各該業務單位人員除自行投資外,亦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致如附表三所示之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金額超過3億元,同時亦破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並影響經濟部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而另一方面又與共犯翁煇傑共同侵占紅景天公司資產超過1億元,是其犯罪手段詭詐,對各該公司及投資人所生之損害甚鉅,並且影響金融秩序,自應予較重之非難;惟審酌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並自陳係為賠償債權人因而將公司越做越大之犯罪動機,及其為五專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家中有殘障之配偶及高齡母親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刑,並綜合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時間與空間之關聯性、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參、沒收部分:

一、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規定已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前揭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將原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上揭修正後之規定既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僅於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經查,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犯罪所得(即前述甲、、壹、二所述部分)均未據扣案,惟因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大多均匯入紅景天公司帳戶,而紅景天公司帳戶內之資金,概由被告與共犯翁煇傑實質管理運用,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於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刑項下,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又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共同業務侵占紅景天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雖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紅景天公司,且查同案被告翁煇傑均係依被告指示行事,是就此部分業務侵占之金額,應認被告均具有實質之管理處分權限,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被告所共同犯業務侵占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等人為擴大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版圖,以吸引更多民眾投資入股開設分店或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乃將以李易翰名義設立之歡喜達人公司於99年12月間,更名為紅翻天公司,並轉由同案被告黃奎鈞擔任登記負責人,實際上則由同案被告蔡逸嫻負責該公司業務運作。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李易翰等人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由李易翰自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年11月17日,轉帳1000萬元至歡喜達人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即於98年11月19日,將上述1000萬元自歡喜達人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李易翰上述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被告與同案被告翁煇傑、李易翰、李嘉玲等人,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歡喜達人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歡喜達人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歡喜達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上述申請文件均交予不知情之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博聞,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歡喜達人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公司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歡喜達人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歡喜達人公司之登記、資金往來明細表為證(見起訴書第80至81頁,證據編號36)。惟查:

一、同案被告李易翰於98年11月17日,自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000萬元至歡喜達人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並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8年11月19日,將上述1000萬元自歡喜達人公司上述帳戶轉回至李易翰上述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之帳戶,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歡喜達人公司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歡喜達人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歡喜達人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上述申請文件均交予不知情之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黃博聞,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歡喜達人公司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該公司設立登記,並均已完成登記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李易翰於本院及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歡喜達人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委託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博聞會計師辦理設立登記資本額簽定事宜之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歡喜達人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客戶對帳單、存款送款單、取款條等證據存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應堪認定。

二、然查,歡喜達人公司完成設立登記時,紅景天公司尚未設立登記(紅景天公司係於99年1月20日設立登記),且查歡喜達人公司係至99年12月間,始更名為紅翻天公司,並改推由同案被告黃奎鈞擔任登記負責人,實際上由同案被告蔡逸嫻負責該公司業務運作。是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並無從認定被告就歡喜達人公司於98年11月份設立登記時,與同案被告李易翰就上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認此部分之事實不能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肆、按法院就起訴之犯罪事實,應如何判決,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法條及法律見解之拘束。法院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認其與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不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80、62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此部分犯行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不能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亦與前述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如附表一所示予以分論併罰),自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