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 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109 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陳冠廷邱錦绣邱菀茹邱桂香邱昭勝鄭嘉玫莊皓亘伍彥諼李建松王美鳳曾小萍潘碧蓮吳憲政盧富美童琰宗童俊良林麗君陳雅鈴吳泰霖李耘德廖美玉林淑梅吳雨蓁歐陽素玲黃志毅黃秀慧黃秀玲追 加原告 鄭玉燕
林碧惠鄭怡佳鄭如雯被 告 伍詠笙
陳尚德王珍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伍詠笙、陳尚德、王珍珍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