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109 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陳冠廷邱錦绣邱菀茹邱桂香邱昭勝鄭嘉玫莊皓亘伍彥諼李建松王美鳳曾小萍潘碧蓮吳憲政盧富美童琰宗童俊良林麗君陳雅鈴吳泰霖李耘德廖美玉林淑梅吳雨蓁歐陽素玲黃志毅黃秀慧黃秀玲追 加原告 鄭玉燕
林碧惠鄭怡佳鄭如雯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兼 共 同代 表 人 李國銘被 告 陳柏賢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吳家良被 告 林岱樺
卓佳蓉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456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訴之變更追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