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A女(即代號AB000-H109109號)被 告 黃承田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5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