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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佑靜

(原名林沛玲)

蕭淑精

張台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 月30日109年度中簡字第333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85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張台鳳部分,均撤銷。

張台鳳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上訴駁回。

林佑靜、蕭淑精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緩刑期內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參場。

犯罪事實

一、林佑靜、蕭淑精、張台鳳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執行要點」、「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申請租金補貼,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蕭淑精、林佑靜分別與郭鎮貞(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蕭淑

精與林佑靜,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之方式,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施用詐術,致上開主管機關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租金補貼款,及分別足生損害於陳雪貞、李秀綿及臺中市政府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㈡林佑靜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於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方式,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施用詐術,足生損害於陳雪貞及臺中市政府審核發放租金補貼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審查認與辦法不符,駁回申請而未遂。㈢張台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方式,向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施用詐術,致上開主管機關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租金補貼款,及分別足生損害於陳雪貞及臺中市政府發放補貼金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上訴人即被告林佑靜、蕭淑精、張台鳳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其等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並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佑靜、蕭淑精、張台鳳等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佑靜就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為、被告蕭淑精就附表一編號一、四所為、被告張台鳳就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林佑靜就附表一編號三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㈠其等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蕭淑精、林佑靜分別與被告郭鎮貞就附表一編號一、二

所示之犯行,及被告林佑靜、蕭淑精就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等各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李秀綿」、「陳雪貞

」、「陳寶雪」之印章,及被告張台鳳利用某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偽簽「陳雪貞」之署押,均為間接正犯。㈣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無從區隔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行使偽造不實之租賃契約,其目的均在於詐領租金補貼(編號三為詐欺取財未遂),乃整體施用詐術之一環,故其等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等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方屬適當。

㈤被告3人所犯上開數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㈥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

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林佑靜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行,因主管機關駁回其租金補貼之申請,並未取得該次之款項,是其所犯詐欺取財部分,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原審就此部分漏未敘及,容有未洽,由本院逕予補充。

㈦又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蕭淑精為28年2月2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5頁),其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犯行時,已滿80歲,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參、上訴駁回部分:

一、本件原審以被告林佑靜及蕭淑精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其等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所需,明知並無實際支付租金承租上開房屋之意思,竟偽造租賃契約冒領住宅租金補貼,足以生損害於李秀綿、陳雪貞及臺中市政府對於該案租金補貼資料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審酌其等已完全返還所詐領之租金,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之態度,兼衡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各次行為詐取租金補助之數額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18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判處被告林佑靜、蕭淑精如本件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並就沒收部分,說明:㈠其等偽造如本件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印章、署名及

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㈡被告林佑靜、蕭淑精於本件犯行所獲得之租金補貼款項,分

別為4萬8,000元(核定案件編號1071M05027)、5萬2,000元(核定案件編號1071M05028、1081M08009),業經其等全部自行繳回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有蕭淑精終止補貼申請書、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原始憑證黏存單、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補回單影本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7至321頁、第419至425頁、原審卷第95至121頁、第119至125頁,已無犯罪所得,自毋庸再予以沒收。

三、核原判決就上開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經核並無理由,其等之上訴自應予以駁回。

肆、撤銷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張台鳳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張台鳳於原審判決前,即110年6月1日業已繳還臺中市政

府全部之租金補貼款合計11萬6千元等情,有臺灣銀行代理公庫送款憑單回單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37頁);被告張台鳳於原審判決前未能提出上開繳款證明文件,致原審未能審酌及此,誤認被告張台鳳僅繳回1萬元,容有誤會。

㈡原判決因而就被告張台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之犯行,

各諭知如本件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其所為之量刑自未臻妥適,就犯罪所得之沒收亦有未合。㈢被告張台鳳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即非無理由,及原

判決既有前揭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就被告張台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所示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及原審就被告張台鳳所定應執行之刑,因失所附麗,亦併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張台鳳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之租賃契約書,持以向臺中市政府詐領租金補貼,枉顧政府照顧經濟弱勢之良善美意,並可能因此排擠真正需要救助者的資金援助,影響層面非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張台鳳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已悉數繳還所詐得之款項,堪認確有悔悟之意,兼衡其各次行為詐取租金補助之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伍、末按,被告3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犯後復積極償還所領租金補貼款,足認其等均良心未泯,及審酌被害人李秀綿及臺中市政府對於給予被告等緩刑均無意見等情,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又為防止其等再犯,及深植法治觀念,並命被告等應參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法治教育課程

3 場,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陸、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偽造之「李秀綿」、「陳雪貞」、「陳寶雪」印章各1 枚,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又被告等分別所偽造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租賃契約書,雖分別為供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然上開文書,業已分別提出向臺中市政府行使,均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但其上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

104 年8 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等之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3、64頁),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本件被告等所詐得之租金補貼,均已全數返還予臺中市政府乙節,有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110年12月3日中市都住服字第1100035867號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5頁),爰依上開規定不予以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18條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申請、行使日期 犯 罪 手 法 核定案件編號 詐領之租金補貼 原審判決主文 本院判決主文 一 ︵ 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 107年8月15日 先由郭鎮貞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陳雪貞」印章1 顆,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陳雪貞」之印文8 枚,及在「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 枚,而偽造內容為蕭淑精於107年7月31日與出租人陳雪貞簽約,約定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街0號房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不實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復由郭鎮貞於左列時間填具107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71M05028 107年12月起至108年7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3萬2000元至蕭淑精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淑精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雪貞」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5「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壹枚、印文捌枚,均沒收之。 上訴駁回。 二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 ︶ 107年8月16日 先由郭鎮貞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李秀綿」印章1 顆,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李秀綿」之印文9 枚,及在「立契約人欄」之「李秀綿」簽名1 枚,而偽造內容為林佑靜於107年7月31日與出租人李秀綿簽約,約定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房屋,租金每月5500元之不實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復由郭鎮貞於左列時間填具107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71M05027 107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4萬8000元至林佑靜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向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沛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李秀綿」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4「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李秀綿」署押壹枚、印文玖枚,均沒收之。 上訴駁回。 三 ︵ 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 ︶ 108年8月22日 由林佑靜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陳雪貞」印章1 顆,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陳雪貞」之印文9 枚,及在「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2 枚(含填寫錯誤之契約末頁「陳雪貞」印文及簽名各1 枚),而偽造內容為林佑靜與出租人陳雪貞簽約,約定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街0號房屋,租金每月4000元之不實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再於左列時間填具108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陳雪貞及臺中市政府審核發放租金補貼之正確性;惟經承辦人員審查認與辦法不符而於108年11月18日駁回申請而未遂。 1081M07993 無(未遂) 林沛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雪貞」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6「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壹枚、印文柒枚,均沒收之。 上訴駁回。 四 ︵ 即 起 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 ︶ 108年8月22日 先由林佑靜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陳雪貞」印章1 顆,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陳雪貞」之印文9 枚,及在「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2 枚(含填寫錯誤之契約末頁「陳雪貞」印文及簽名各1 枚),而偽造內容為蕭淑精與出租人陳雪貞簽約,約定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街0號房屋,租金每月4000元之不實內容,復由林佑靜於左列時間填具108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81M08009 108年12月起至109年4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2萬元至蕭淑精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蕭淑精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雪貞」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7「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貳枚、印文玖枚,均沒收之。 林沛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雪貞」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7「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貳枚、印文玖枚,均沒收之。 上訴駁回。 五 ︵ 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 六 、 ︵ 一 ︶ 部分 ︶ 106年8月17日 由張台鳳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陳寶雪」印章1 顆(誤刻為「陳寶雪」),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陳寶雪」之印文6 枚,及委由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在「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 枚,而偽造內容為105年12月1日與出租人陳雪貞簽約,約定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8年12月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街0號房屋,租金每月5000元之不實內容,再於左列時間填具106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61M04805 106年12月起至107年11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4萬8000元至張台鳳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8「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壹枚、「陳寶雪」印文陸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六 ︵ 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 六 、 ︵ 二 ︶ 部分 ︶ 107年8月6日 由張台鳳於左列時間填具107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編號五所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71M02834 107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4萬8000元至張台鳳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9「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壹枚及「陳寶雪」印文陸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七︵ 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 ︵ 三 ︶ 部分 ︶ 108年8月21日 由張台鳳持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所製作之「陳寶雪」印章1 顆(誤刻為「陳寶雪」),盜蓋在左列偽造之租賃契約出租人欄位、各該契約條款項下、騎縫處而偽造「陳寶雪」之印文6 枚,及委由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在「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 枚,而偽造內容為與出租人陳雪貞簽約,約定自108年12月1日止至113年12月1日止承租臺中市○○區○○路○街0號房屋,租金每月5000元之不實內容,再於左列時間填具108年度租金補助申請書,及檢附上開偽造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住宅處住宅服務科人員陷於錯誤,因而詐得右列租金補貼款。 1081M07447 108年12月起至109年4月止,按月核撥4000元,共計2萬元至張台鳳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后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如附表一編號10「偽造之署押或盜用之印文」欄所示偽造之「陳雪貞」署押壹枚、「陳寶雪」印文陸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張台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偽造之「陳寶雪」印章壹顆,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附表二: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應沒收署押及印文 一 附表一編號一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5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枚、「陳雪貞」印文8枚 二 附表一編號二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李秀綿」簽名1枚、「李秀綿」印文9枚 三 附表一編號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6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枚、「陳雪貞」印文7枚 四 附表一編號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2枚、「陳雪貞」印文9枚 五 附表一編號五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枚、「陳寶雪」印文6枚(起訴書誤繕為5枚) 六 附表一編號六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枚、「陳寶雪」印文6枚(起訴書誤繕為5枚) 七 附表一編號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0部分) 「立契約人欄」之「陳雪貞」簽名1枚、「陳寶雪」印文6枚附表三:證據資料明細證據資料明細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林佑靜(原名林沛玲)109年2月25日、109年5月6日〈具結〉、109年5月19日、109年10月19日、110年1月19日、110年5月18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2月7日偵訊、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他卷第333頁至第335頁、偵卷第131頁至第139頁、第145頁至第148頁、第571頁至第577頁、第681頁至第689頁、中簡卷第59頁至第67頁、第87頁至第93頁、簡上卷第115頁至第125頁) 二、被告蕭淑精109年5月19日、109年9月7日、109年10月19日、110年5月18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2月7日偵訊、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偵卷第145頁至第148頁、第571頁至第577頁、第681頁至第689頁、中簡卷第87頁至第93頁、簡上卷第115頁至第125頁) 三、被告張台鳳109年5月19日、109年9月7日、109年10月19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1月11日、110年12月7日偵訊、準備程序、審理之供述(分見偵卷第145頁至第148頁、第571頁至第577頁、第681頁至第689頁、中簡卷第59頁至第67頁、簡上卷第115頁至第125頁) 四、被害人李秀綿109年4月22日、110年12月7日〈具結〉偵訊、審理之供述(見偵卷第51頁至第61頁) 五、被害人陳雪貞109年4月22日〈具結〉偵訊之供述(見偵卷第51頁至第61頁) 六、證人楊玉花109年5月6日〈具結〉偵訊之供述(見偵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七、同案被告郭鎮貞108年11月5日、109年5月6日〈具結〉、109年5月19日、109年9月7日〈具結〉、109年10月19日、110年1月19日偵訊之供述(分見他卷第333頁至第335頁、偵卷第131頁至第139頁、第145頁至第148頁、第571頁至第577頁、第681頁至第689頁、中簡卷第59頁至第67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108年度他字第8645號(他卷) 1、108年9月12日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函案件調查報告〈中市政三字第1080007675號〉及其附件(他卷第25頁至第167頁) 附件1: ⑴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公務電話紀錄 ⑵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租金補貼業務稽核實地查訪紀錄表 附件2: ⑴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公務電話紀錄 附件3: ⑴房屋租賃契約書〈李秀錦與林佑靜(原名林沛玲)〉(他卷第55頁至第62頁) 附件4: ⑴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至0000000)〈李秀錦與郭鎮貞〉(他卷第65頁至第68頁) ⑵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至0000000)〈李秀錦與郭鎮貞〉(他卷第69頁至第72頁) 附件5: ⑴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林佑靜(原名林沛玲)〉(他卷第75頁至第91頁) 附件6: ⑴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郭鎮貞〉(他卷第95頁至第122頁) 附件7: ⑴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表〈林佑靜(原名林沛玲)〉 附件8: ⑴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表〈郭鎮貞〉(他卷第139頁至第150頁) 附件9: ⑴核發紀錄查詢表2份(他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附件10: ⑴108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辦法(他卷第159頁至第167頁) 2、108年10月1日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函案件調查報告〈中市政三字第1080008101號〉及其附件(他卷第179頁至第314頁) 附件1: ⑴108年度住宅補貼租金補貼辦法(他卷第189頁至第197頁) 附件2: ⑴核發紀錄查詢表2份〈蕭淑精、張台鳳〉(他卷第201頁至203頁) 附件3: ⑴房屋租賃契約書〈陳雪貞與張台鳳〉(他卷第207頁至第214頁) 附件4: ⑴房屋租賃契約書〈陳雪貞與蕭淑精〉(他卷第217頁至第222頁) 附件5: ⑴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張台鳳〉(他卷第225頁至第250頁) 附件6: ⑴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蕭淑精〉(他卷第253頁至第269頁) 附件7: ⑴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政風室公務通話紀錄2份(他卷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77頁至第278頁) ⑵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租金業務稽核實地查訪紀錄表及現場拍攝照片(他卷第279頁至第285頁) 附件8: ⑴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表〈張台鳳〉(他卷第289頁至第300頁) 附件9: ⑴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表〈蕭淑精〉(他卷第303頁至第314頁) 二、109年度偵字第8545號(偵卷) 1、房屋租賃契約書〈陳雪貞與陳佳玲〉(偵卷第63頁至第79頁) 2、房屋租賃契約書(0000000-0000000)〈李秀綿與楊玉花〉(偵卷第83頁至第89頁) 3、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李秀綿與楊玉花〉(偵卷第107頁至第118頁) 4、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楊玉花匯款予李秀綿〉(偵卷第119頁至第127頁) 5、109年5月11日臺中市政府函文2份〈郭鎮貞、林沛玲〉(偵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6、109年5月21日臺中市政府函及其附件(偵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附件: ⑴郭鎮貞等4人領取補助款彙整表(偵卷第161頁) ⑵郭鎮貞申領部分相關資料(偵卷第163頁至第193頁) ⑶林沛玲申領部分相關資料(偵卷第195頁至第209頁) ⑷張台鳳申領部分相關資料(偵卷第211頁至第219頁) 7、109年5月27日臺中市政府函文〈張台鳳〉(偵卷第223頁至第224頁) 8、109年7月31日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函文及其附件(偵卷第235頁至第563頁) 附件: ㈠郭鎮貞部分: ⑴終止申辦補貼申請書(偵卷第237頁) ⑵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貼憑證用紙及公庫送款憑單3份(郭鎮貞繳回補助款證明)(偵卷第239頁至第243頁) ⑶申請住宅補貼相關資料(偵卷第245頁至第258頁、第263頁至第285頁、第294頁至第315頁) ⑷房屋租賃契約書(0000000-0000000)〈郭鎮貞與李秀綿〉(偵卷第259頁至第262頁) ⑸房屋租賃契約書(0000000-0000000)〈郭鎮貞與陳雪貞〉(偵卷第287頁至第293頁) ㈡林佑靜(原名林沛玲)部分: ⑴終止申辦補貼申請書(偵卷第317頁) ⑵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貼憑證用紙及公庫送款憑單2份(林佑靜繳回補助款證明)(偵卷第319頁至第321頁) ⑶申請住宅補貼相關資料(偵卷第323頁至第355頁、第373頁至第400頁、第409頁至第417頁) ⑷房屋租賃契約書〈林佑靜與李秀綿〉(偵卷第357頁至第371頁) ⑸房屋租賃契約書〈林佑靜與陳雪貞〉(偵卷第401頁至第408頁) ㈢蕭淑精部分: ⑴終止申辦補貼申請書(偵卷第419頁) ⑵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貼憑證用紙2份及公庫送款憑單4份(蕭淑精繳回補助款證明)(偵卷第421頁至第425頁) ⑶申請住宅補貼相關資料(偵卷第427頁至第453頁、第467頁至第485頁) ⑷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0000000)〈蕭淑精與陳雪貞〉(偵卷第455頁至第465頁) ⑸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0000000)〈蕭淑精與陳雪貞〉(偵卷第486頁至第491頁) ㈣張台鳳部分: ⑴終止申辦補貼申請書(偵卷第495頁) ⑵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貼憑證用紙及公庫送款憑單(張台鳳繳回補助款證明)(偵卷第497頁) ⑶申請住宅補貼相關資料(偵卷第499頁至第512頁、第522頁至第547頁、第565頁至第566頁) ⑷房屋租賃契約書〈張台鳳與陳雪貞〉(偵卷第513頁至第521頁、同第548頁至第555頁、同第556頁至第563頁) 9、109年9月17日臺中市政府函文及其檢附之張台鳳申請住宅補貼紀錄(偵卷第589頁至第 ⑴106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0000000)〈張台鳳與陳雪貞〉(偵卷第591頁至第610頁) ⑵10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0000000)〈張台鳳與陳雪貞〉(偵卷第615頁至第630頁) ⑶108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0000000-0000000)〈張台鳳與陳雪貞〉(偵卷第631之2頁至第657頁) 10、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租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張台鳳與陳雪貞〉(偵卷第658頁至第673頁) 三、109年度中簡字第3334號(中簡卷) 1、林佑靜庭呈之公庫送款回單共10張(107.12、108.03-108.11)(中簡卷第95頁至第117頁) 2、林佑靜之公庫送款回單2張(108.01-108.02)(中簡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3、蕭淑菁之公庫送款回單10張(中簡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四、110年度簡上字第449號(簡上卷) 1、刑事聲明上訴暨上訴理由狀〈上訴人張台鳳〉及其附件(簡上卷第21頁至第39頁) 上證(1):公庫送款回單影本12張 上證(2):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料通知書 2、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原始憑證黏存單〈蕭淑精收回核撥109年2月至4月部分〉(簡上卷第105頁) 3、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李秀綿〉(簡上卷第318頁) 4、107年12月22日臺中市政府函文〈林佑靜(原名林沛玲)〉(簡上卷第127頁至第141頁) 5、108年1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函文〈林佑靜(原名林沛玲)〉(簡上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6、107年12月24日臺中市政府函文〈蕭淑精〉(簡上卷第145頁至第159頁) 7、108年12月24日臺中市政府函文〈蕭淑精〉(簡上卷第161頁至第167頁) 8、107年12月21日臺中市政府函文〈張台鳳〉(簡上卷第169頁至第181頁) 9、108年12月27日臺中市政府函文〈張台鳳〉(簡上卷第185頁至第191頁) 10、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查詢〈林佑靜〉(簡上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11、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查詢2份〈蕭淑精〉(簡上卷第197頁至第203頁) 12、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查詢2份〈張台鳳〉(簡上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