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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2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2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崑鐘選任辯護人 饒鴻鵬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110年度易字第4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莊崑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崑鐘為大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椿公司)之負責人,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大椿公司所有。莊崑鐘明知鄰近之同地段687地號土地內如附件所示斜線標示區域之內之樹木、灌木、雜草、果樹等物為陳淑女所有而非其所有,應不得任意處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前不久之某時指示不知情之游豐榮前往清除處理(游豐榮所涉毀損等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游豐榮於109年2月24日再委請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施工人員,至上開地點將上揭等物自前述土地剷除而毀棄。嗣經陳淑女於翌日(即25)日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淑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崑鐘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淑女於警詢、偵查中、證人游豐榮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查,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永久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前述之人將上開等物自如附件所示斜線標示區域內剷除,應已使該等物品喪失其全部效用及價值而毀棄,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游豐榮、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施工人員為上開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

㈢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所為上開行為,係在密接時間、地點,本於單一犯意進行上開等物之剷除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毀損他人物品罪。

㈣爰審酌被告未以合法手段處理道路修整、通行等問題,竟逕

行剷除上開等物而為本案毀損犯行,未能尊重告訴人陳淑女之財產權而侵害之,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另考量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自陳之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賴謝銓、張凱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 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證據名稱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11號偵查卷宗(20911偵卷) 1、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109年6月2日職務報告(第23頁) 2、陳淑女109年4月6日刑事告訴狀所附之植物照片、對話訊息紀錄、現場照片及聯絡紙條等照片(第45至第67頁) 3、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大里區西湖北段0687-0 000地號(第69頁) 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地籍圖謄本(第71至第72 頁) 5、鑑界前拍攝照片及鑑界後拍攝照片(第73至第81頁) 6、陳淑女109年4月29日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第83頁) 7、臺中市西湖里里長辦公室函(第127頁) 8、莊崑鐘提供之地籍圖騰本、修建大事記(第129至第140頁 ) 9、陳淑女109年9月17日刑事補充告訴狀所附之錄音譯文、現場照片(第153至第161頁) 10、陳淑女109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之照片(第209至第215頁)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60號刑事一般卷宗(本院卷 ) 1、土地原貌照片(第89頁至第91頁、第123至第125頁) 2、土地地籍圖謄本、照片(第93至第111頁) 3、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6月7日函暨檢附107年7月6日 中市都測字第1070114665號函及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等土地建築線指定等相關資料 (第169至第17 8頁) 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10月15日函暨檢附之指定建築線成果相關資料(第237至第253頁) 5、臺中市養護工程處110年11月1日函暨所附函文、現況計畫圖、指定建築線等資料(第301至第311頁) ㈢其他部分: 1、陳淑女110年3月17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所附之對話紀錄等資料(本院卷第39至第49頁) 2、莊崑鐘110年3月31日刑事準備狀所附之現場照片大事記等資料(本院卷第67頁) 3、陳淑女110年6月2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㈡所附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525號民事判決等資料(本院卷第147至第157頁) 4、莊崑鐘110年6月21日刑事辯論意旨狀所附之照片、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189至第191頁) 5、莊崑鐘刑事陳報狀所附之大事記、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字第386號民事事件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9至第295頁)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