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彥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23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彥輝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偽造之卓明裕署押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彥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給予利益,此財物交付或給予利益之本身,即使特約商店喪失財物持有或喪失利益,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或不法利益。次按刑法上之「署押」,乃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有同一效力(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可資參照);而「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則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而非單純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3、15所示交易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60 元、3,580 元之交易,為簽名交易,而被告於上開2 次交易之簽帳單上偽簽「卓明裕」之署名各1 枚後,交付予附表編號13、15所示之店家以行使,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2、14、1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3、1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3、15所示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查被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2 、7 至8 、10至11所示,在相同地點先後盜刷告訴人卓明裕所有金融卡之行為,係在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予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3、15所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11次詐欺取財犯行與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3 、4至6 、7 至9 、10至12、13至16所示同一日之盜刷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固非無見。惟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查被告如附表編號3 至6 、9 至10、12至16所示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時間可以區隔,且施詐對象迥異,侵害法益不同,而各具獨立性,應依被害人數,予以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容有誤解,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持告訴人所有之金融卡盜刷而詐取財物,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法治觀念實屬薄弱,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被告於案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容見被告存有彌補過錯之心意,信其經本次警、偵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告訴人已依帳單繳納上開遭被告盜刷之金額,又被告復已賠償告訴人前揭所受損害,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自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金融卡簽帳單上所偽造告訴人之簽名共2 枚(即附表編號13、15),均為被告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有告訴人署押之簽帳單2 張,雖係被告偽造之私文書,但已交付特約商店而不屬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金額 │特約商店│購買商品 │宣告刑 ││ │(109 年│(新臺幣)│ │ │ ││ │) │ │ │ │ │├──┼────┼─────┼────┼─────┼─────────┤│1 │08月07日│1,254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5時20分│ │岡區豐洲│ │,處拘役拾伍日,如││ │ │ │路535 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神岡豐│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洲加油站│ │ ││ │ │ │) │ │ │├──┼────┼─────┼────┼─────┤ ││2 │08月07日│150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 ││ │15時25分│ │岡區豐洲│ │ ││ │ │ │路535 號│ │ ││ │ │ │( 神岡豐│ │ ││ │ │ │洲加油站│ │ ││ │ │ │) │ │ │├──┼────┼─────┼────┼─────┼─────────┤│3 │08月07日│3,750 │臺中市神│七星濃煙軟│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5時35分│ │岡區豐洲│盒 │,處拘役貳拾日,如││ │ │ │路535-1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 喜美│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超市豐洲│ │ ││ │ │ │店) │ │ │├──┼────┼─────┼────┼─────┼─────────┤│4 │08月10日│179 │臺中市神│黑松FIN 、│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9時46分│ │岡區豐洲│瑞穗鮮乳、│,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路535-1 │貝納頌咖啡│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 喜美│、購物袋 │仟元折算壹日。 ││ │ │ │超市豐洲│ │ ││ │ │ │店) │ │ │├──┼────┼─────┼────┼─────┼─────────┤│5 │08月10日│1,390 │臺中市豐│佳仕達7 香│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20時03分│ │原區成功│菸 │,處拘役拾伍日,如││ │ │ │路500 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家樂福│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豐原店) │ │ │├──┼────┼─────┼────┼─────┼─────────┤│6 │08月10日│774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20時25分│ │岡區豐洲│ │,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路535 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神岡豐│ │仟元折算壹日。 ││ │ │ │洲加油站│ │ ││ │ │ │) │ │ │├──┼────┼─────┼────┼─────┼─────────┤│7 │08月19日│2,500 │臺中市神│七星濃煙軟│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8時37分│ │岡區豐洲│盒 │,處拘役參拾日,如││ │ │ │路535-1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號( 喜美│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超市豐洲│ │ ││ │ │ │店) │ │ │├──┼────┼─────┼────┼─────┤ ││8 │08月19日│1,250 │臺中市神│七星濃煙軟│ ││ │18時38分│ │岡區豐洲│盒 │ ││ │ │ │路535-1 │ │ ││ │ │ │號( 喜美│ │ ││ │ │ │超市豐洲│ │ ││ │ │ │店) │ │ │├──┼────┼─────┼────┼─────┼─────────┤│9 │08月19日│500 │臺中市豐│儲值隨行卡│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8時58分│ │原區向陽│ │,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路182 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星巴克│ │仟元折算壹日。 ││ │ │ │豐原向陽│ │ ││ │ │ │門市) │ │ │├──┼────┼─────┼────┼─────┼─────────┤│10 │08月20日│1,131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09時22分│ │岡區豐洲│ │,處拘役拾伍日,如││ │ │ │路535 號│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神岡豐│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洲加油站│ │ ││ │ │ │) │ │ │├──┼────┼─────┼────┼─────┤ ││11 │08月20日│200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 ││ │09時30分│ │岡區豐洲│ │ ││ │ │ │路535 號│ │ ││ │ │ │( 神岡豐│ │ ││ │ │ │洲加油站│ │ ││ │ │ │) │ │ │├──┼────┼─────┼────┼─────┼─────────┤│12 │08月20日│500 │臺中市豐│儲值隨行卡│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1時14分│ │原區成功│ │,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路500 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星巴克│ │仟元折算壹日。 ││ │ │ │豐原家樂│ │ ││ │ │ │福門市) │ │ │├──┼────┼─────┼────┼─────┼─────────┤│13 │09月04日│2,060 │臺中市豐│機車前輪胎│李彥輝犯行使偽造私││ │12時12分│ │原區圓環│1條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東路147 │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號( 正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車業) │ │壹日。 │├──┼────┼─────┼────┼─────┼─────────┤│14 │09月04日│6,870 │臺中市豐│NS Lite 主│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2時42分│ │原區成功│機、NS │,處拘役參拾伍日,││ │ │ │路500 號│Lite主機保│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豐原家│護殼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樂福3C店│ │ ││ │ │ │) │ │ │├──┼────┼─────┼────┼─────┼─────────┤│15 │09月04日│3,580 │臺中市豐│NS動物森友│李彥輝犯行使偽造私││ │12時51分│ │原區三民│會遊戲片、│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路119 號│NS精靈寶可│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德周TV│夢遊戲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GAME豐原│ │壹日。 ││ │ │ │店) │ │ │├──┼────┼─────┼────┼─────┼─────────┤│16 │09月04日│58 │臺中市神│95無鉛汽油│李彥輝犯詐欺取財罪││ │13時03分│ │岡區中山│ │,處拘役拾日,如易││ │ │ │路1130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中油神│ │仟元折算壹日。 ││ │ │ │岡自助加│ │ ││ │ │ │油站)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5237號被 告 李彥輝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彥輝在陸軍第十軍團第58砲指部砲三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服役,與卓明裕為軍中同袍關係。緣卓明裕常主動交付整只錢包以委託李彥輝購買飲料,李彥輝見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經卓明裕之同意或授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卓明裕錢包內之郵政VISA金融卡(卡號00000000****9751)佯稱自己即該金融卡所有人,而在附表所列之商店刷卡消費,其中於附表編號13、15之消費中,並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卓明裕」之簽名,交付給商店店員而行使之,致使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李彥輝為金融卡所有人而各交付商品或服務予李彥輝,足生損害於卓明裕本人、各特約商店及金融機構對於客戶金融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卓明裕收受上開金融卡對帳單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卓明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彥輝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告訴人卓明裕之指│全部犯罪事實。 ││ │證。 │ │├──┼────────┼───────────┤│3 │在店家消費之監視│證明附表所示之消費,均││ │器擷圖、信用卡簽│是被告李彥輝持卡所為之││ │帳單、商店消費紀│事實。 ││ │錄等。 │ │├──┼────────┼───────────┤│4 │系爭金融卡對帳單│全部犯罪事實。 ││ │、卓明裕郵政存簿│ ││ │儲金簿影本、查詢│ ││ │VISA金融卡歷史交│ ││ │易詳情等。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告訴人卓明裕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所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3、15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一)於10
9 年8 月7 日犯附表編號1 、2 、3 之犯行;(二)於109年8 月10日犯附表編號4 、5 、6 之犯行;(三)於109 年
8 月19日犯附表編號7 、8 、9 之犯行;(四)於109 年8月20日犯附表編號10、11、12之犯行;(五)於109 年9 月
4 日犯附表編號13、14、15、16犯行,其為消費之時間、地點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所犯上開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2 萬6146元,請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尚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惟被告持系爭金融卡消費後之當日,均將金融卡放置回錢包並交回予卓明裕,其對該金融卡本身並無任何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該舉即與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或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犯罪事實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徐興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行為│犯罪時│消費地點 │金額 │購買項目 ││ │ │間(09 │ │(新臺幣│ ││ │ │年) │ │) │ │├──┼────┼───┼─────┼────┼────────┤│1 │盜刷金融│08月07│臺中市神岡│1254 │95無鉛汽油 ││ │卡 │日15時│區豐洲路 │ │ ││ │ │20分 │535 號( 神│ │ ││ │ │ │岡豐洲加油│ │ ││ │ │ │站) │ │ │├──┼────┼───┼─────┼────┼────────┤│2 │盜刷金融│08月07│臺中市神岡│150 │95無鉛汽油 ││ │卡 │日15時│區豐洲路 │ │ ││ │ │25分 │535 號( 神│ │ ││ │ │ │岡豐洲加油│ │ ││ │ │ │站) │ │ │├──┼────┼───┼─────┼────┼────────┤│3 │盜刷金融│08月07│臺中市神岡│3750 │七星濃煙軟盒 ││ │卡 │日15時│區豐洲路 │ │ ││ │ │35分 │535-1 號( │ │ ││ │ │ │喜美超市豐│ │ ││ │ │ │洲店) │ │ │├──┼────┼───┼─────┼────┼────────┤│4 │盜刷金融│08月10│臺中市神岡│179 │黑松FIN 、瑞穗鮮││ │卡 │日19時│區豐洲路 │ │乳、貝納頌咖啡、││ │ │46分 │535-1 號( │ │購物袋 ││ │ │ │喜美超市豐│ │ ││ │ │ │洲店) │ │ │├──┼────┼───┼─────┼────┼────────┤│5 │盜刷金融│08月10│臺中市豐原│1390 │佳仕達7香菸 ││ │卡 │日20時│區成功路 │ │ ││ │ │03分 │500 號( 家│ │ ││ │ │ │樂福豐原店│ │ ││ │ │ │) │ │ │├──┼────┼───┼─────┼────┼────────┤│6 │盜刷金融│08月10│臺中市神岡│774 │95無鉛汽油 ││ │卡 │日20時│區豐洲路 │ │ ││ │ │25分 │535 號( 神│ │ ││ │ │ │岡豐洲加油│ │ ││ │ │ │站) │ │ │├──┼────┼───┼─────┼────┼────────┤│7 │盜刷金融│08月19│臺中市神岡│2500 │七星濃煙軟盒 ││ │卡 │日18時│區豐洲路 │ │ ││ │ │37分 │535-1 號( │ │ ││ │ │ │喜美超市豐│ │ ││ │ │ │洲店) │ │ │├──┼────┼───┼─────┼────┼────────┤│8 │盜刷金融│08月19│臺中市神岡│1250 │七星濃煙軟盒 ││ │卡 │日18時│區豐洲路 │ │ ││ │ │38分 │535-1 號( │ │ ││ │ │ │喜美超市豐│ │ ││ │ │ │洲店) │ │ │├──┼────┼───┼─────┼────┼────────┤│9 │盜刷金融│08月19│臺中市豐原│500 │儲值隨行卡 ││ │卡 │日18時│區向陽路 │ │ ││ │ │58分 │182 號( 星│ │ ││ │ │ │巴克豐原向│ │ ││ │ │ │陽門市) │ │ │├──┼────┼───┼─────┼────┼────────┤│10 │盜刷金融│08月20│臺中市神岡│1131 │95無鉛汽油 ││ │卡 │日09時│區豐洲路 │ │ ││ │ │22分 │535 號( 神│ │ ││ │ │ │岡豐洲加油│ │ ││ │ │ │站) │ │ │├──┼────┼───┼─────┼────┼────────┤│11 │盜刷金融│08月20│臺中市神岡│200 │ 95無鉛汽油 ││ │卡 │日09時│區豐洲路 │ │ ││ │ │30分 │535 號( 神│ │ ││ │ │ │岡豐洲加油│ │ ││ │ │ │站) │ │ │├──┼────┼───┼─────┼────┼────────┤│12 │盜刷金融│08月20│臺中市豐原│500 │儲值隨行卡 ││ │卡 │日11時│區成功路 │ │ ││ │ │14分 │500 號( 星│ │ ││ │ │ │巴克豐原家│ │ ││ │ │ │樂福門市) │ │ │├──┼────┼───┼─────┼────┼────────┤│13 │盜刷金融│09月04│臺中市豐原│2060 │機車前輪胎1條 ││ │卡及偽造│日12時│區圓環東路│ │ ││ │簽名 │12分 │147 號( 正│ │ ││ │ │ │宇車業) │ │ │├──┼────┼───┼─────┼────┼────────┤│14 │盜刷金融│09月04│臺中市豐原│6870 │NS Lite 主機、NS││ │卡 │日12時│區成功路 │ │Lite主機保護殼 ││ │ │42分 │500 號( 豐│ │ ││ │ │ │原家樂福3C│ │ ││ │ │ │店) │ │ │├──┼────┼───┼─────┼────┼────────┤│15 │盜刷金融│09月04│臺中市豐原│3580 │NS動物森友會遊戲││ │卡及偽造│日12時│區三民路 │ │片、NS精靈寶可夢││ │簽名 │51分 │119 號( 德│ │遊戲片 ││ │ │ │周TV GAME │ │ ││ │ │ │豐原店) │ │ │├──┼────┼───┼─────┼────┼────────┤│16 │盜刷金融│09月04│臺中市神岡│58 │95無鉛汽油 ││ │卡 │日13時│區中山路 │ │ ││ │ │03分 │1130號( 中│ │ ││ │ │ │油神岡自助│ │ ││ │ │ │加油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