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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8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春財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制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6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張春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就證據補充如下:

1.被告張春財(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3.告訴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4.指認照片。

5.臺中地方檢察署勘驗紀錄暨告訴人提出照片。

二、爰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曾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其因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因故而逕闖入告訴人居處,離去時為言語恐嚇之行為,自有不當,應予非難;兼衡以其侵入告訴人居處逗留時間不長,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考量被告受有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21頁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院審酌其犯罪之情節、手段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罪刑及比例原則,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6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應檢附上訴狀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867號被 告 張春財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春財與劉○均曾係男女朋友關係。緣張春財與劉○均發生感情糾紛分手後,張春財竟基於侵入住宅犯意,㈠於民國

110 年 1 月 13 日上午 10 時 20 分許,未經劉○均同意,至臺中市○○區○○路 0 段 00 巷 0 號 1 樓(下稱系爭房屋),見劉○均之子羅○琁(105 年 1 月生)適開啟系爭房屋 1 樓鐵門,竟趁隙侵入劉○均位於上址 2 樓住處,嗣經人在 2 樓之劉○均質問為何擅闖住宅,並表示要報警處理,始倉皇下樓離去。㈡張春財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同日上午 10 時 2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 段 00 巷 0 號房屋前,對當時正在蒐證之劉○均恫稱:「你不還我錢我就叫黑道 20 個人來堵你,讓你不能出門」等語,使劉○均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嗣經劉○均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春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 其未經告訴人劉怡均同意,於犯罪事實所載時間 ㈠侵入劉○均上開住處之事實。2.其確實有於犯罪事實㈡所載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劉○均陳稱:「你不還我錢我就叫黑道20個人來堵你,讓你不能出門」等語。 2 告訴人劉○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1. 被告於未經其同意,於犯罪事實時㈠所示時間、地點,侵入其上開住處之事實。2. 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時間、地點,對其恫稱:「你不還我錢我就叫黑道 20 個人來堵你,讓你不能出門」等語,使其心生畏懼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本案警方查獲及告訴人報案經過。 4 現場查獲照片5張 案發現場。

二、核被告張春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第 306 條之侵入住宅罪嫌。又被告所犯上開 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廖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