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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東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朱東國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東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卡人未依約於限期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給予利益,此財物交付或給予利益之本身,即使特約商店喪失財物持有或喪失利益,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或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朱東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仍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7 至10所示之4 次盜刷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其犯意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8 所示該次盜刷信用卡之行為雖因故交易失敗,最終未詐得財物,然被告論以接續犯之詐欺取財行為既有部分已屬既遂(即附表編號7 、9 、10之盜刷行為),則縱使其他部分止於未遂,揆諸前揭說明,仍應論以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再被告所犯前開侵占遺失物罪以及7 次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拾獲告訴人林勤雲遺失之信用卡後,竟將之侵占入己,並持本案信用卡盜刷而詐取財物,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法治觀念實屬薄弱,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經離婚很久,目前需要帶孫子、無人需要照顧撫養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本案信用卡1 張,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告訴人已向信用卡公司辦理掛失,是該卡已無財產上之價值,實無宣告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是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7 、9 至10犯行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此部分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編號8 所示刷卡金額新臺幣

855 元,業經刷退等節,有超商誤打銷退/ 重印/ 其他作廢發票紀錄表1 紙在卷可證,可認此部分犯行僅屬詐欺取財未遂,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特約商店│商店地址│購買商品 │宣告刑 ││ │ │(新臺幣│ │ │ │ ││ │ │,元 │ │ │ │ │├──┼─────┼────┼────┼────┼────────┼─────────────┤│1 │109 年5 月│25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孔雀香酥脆1包 │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新富台店│區富台東│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9:45:31│ │ │街72號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孔雀香酥脆壹││ │ │ │ │ │ │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2 │109 年5 月│65 │美聯社福│臺中市東│金絲頓1包 │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 ○區○○街│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9:50:11 │ │ │30號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絲頓壹包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 │109 年5 月│650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金絲頓10包 │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綠○○ ○區○○路│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9:57:31 │ │ │3 段169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1號 │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絲頓拾包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 │109 年5 月│1308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舒跑運動飲料2 瓶│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進○○ ○區○○路│、統一麥香奶茶2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0:06:31 │ │ │3 段226 │瓶、七星硬盒10包│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號、進德│、購物袋1個 │未扣案犯罪所得舒跑運動飲料││ │ │ │ │路77號 │ │貳瓶、統一麥香奶茶貳瓶、七││ │ │ │ │ │ │星硬盒拾包及購物袋壹個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 │109 年5 月│1371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七星10包、小熊餅│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樂成店 │區東光園│乾1 包、旺仔小饅│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0:34:53 │ │ │路568號 │頭1 包、義美無糖│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四季2 瓶、購物袋│未扣案犯罪所得七星拾包、小││ │ │ │ │ │1 個 │熊餅乾壹包、旺仔小饅頭壹包││ │ │ │ │ │ │、義美無糖四季貳瓶及購物袋││ │ │ │ │ │ │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6 │109 年5 月│651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金絲頓10包、購物│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東園店 │區東光園│袋1個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0:44:43 │ │ │路536號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絲頓拾包及││ │ │ │ │ │ │購物袋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7 │109 年5 月│160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蒜味香腸便當、雲│朱東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 │10日 │ │樂○○ ○區○○路│絲頓紫旋風1包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20:58:00 │ │ │259號 │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蒜味香腸便當││8 │109 年5 月│855 │同上 │同上 │雲絲頓紫旋風9包 │壹個、雲絲頓紫旋風拾包及七││ │10四 │(退刷)│ │ │ │星硬盒拾包沒收,於全部或一││ │20:58:32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9 年5 月│855 │同上 │同上 │雲絲頓紫旋風9包 │ ││ │10日 │ │ │ │ │ ││ │21:00:06 │ │ │ │ │ │├──┼─────┼────┼────┼────┼────────┤ ││10 │109 年5 月│1250 │同上 │同上 │七星硬盒10包 │ ││ │10日 │ │ │ │ │ ││ │21:02:22 │ │ │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796號被 告 朱東國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東國於民國109 年5 月10日19時許,在臺中市東協廣場附近,拾獲林勤雲所有,於同日在臺中火車站所遺失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朱東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朱東國另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商家,持上開信用卡消費付帳(小額消費免簽名),使各該特約商家不知情之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朱東國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予朱東國。

二、案經林勤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朱東國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勤雲於警詢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全家便利商店交易明細、美聯社交貨明細表、統一超商載具交易明細、統一超商電子發票存根聯、全家便利商店電子發票證明聯、誤打銷退/ 重印/ 其他作廢發票紀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侵占遺失物、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編號7 至10盜刷告訴人上開信用卡之詐欺取財(其中附表編號8 因已退刷而屬詐欺未遂)犯行,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接續犯之法理,以一罪論處。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及詐欺7罪(附表編號1 至6 各論1 罪,附表編號7 至10論1 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表: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特約商店│商店地址│購買商品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元 │ │ │ │ │├──┼─────┼────┼────┼────┼────────┼────┤│1 │109 年5 月│25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孔雀香酥脆1包 │ ││ │10日 │ │新富台店│區富台東│ │ ││ │19:45:31│ │ │街7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9 年5 月│65 │美聯社福│臺中市東│金絲頓1包 │ ││ │10日 │ │○○ ○區○○街│ │ ││ │19:50:11 │ │ │3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09 年5 月│650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金絲頓10包 │ ││ │10日 │ │綠○○ ○區○○路│ │ ││ │19:57:31 │ │ │3 段169 │ │ ││ │ │ │ │之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9 年5 月│1308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舒跑運動飲料2 瓶│ ││ │10日 │ │進○○ ○區○○路│、統一麥香奶茶2 │ ││ │20:06:31 │ │ │3 段226 │瓶、七星硬盒10包│ ││ │ │ │ │號、進德│、購物袋1個 │ ││ │ │ │ │路77號 │ │ ││ │ │ │ │ │ │ ││ │ │ │ │ │ │ │├──┼─────┼────┼────┼────┼────────┼────┤│5 │109 年5 月│1371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七星10包、小熊餅│ ││ │10日 │ │樂成店 │區東光園│乾1 包、旺仔小饅│ ││ │20:34:53 │ │ │路568號 │頭1 包、義美無糖│ ││ │ │ │ │ │四季2 瓶、購物袋│ ││ │ │ │ │ │1 個 │ ││ │ │ │ │ │ │ ││ │ │ │ │ │ │ │├──┼─────┼────┼────┼────┼────────┼────┤│6 │109 年5 月│651 │全家超商│臺中市東│金絲頓10包、購物│ ││ │10日 │ │東園店 │區東光園│袋1個 │ ││ │20:44:43 │ │ │路53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09 年5 月│160 │統一超商│臺中市東│蒜味香腸便當、雲│ ││ │10日 │ │樂○○ ○區○○路│絲頓紫旋風1包 │ ││ │20:58:00 │ │ │259號 │ │ │├──┼─────┼────┼────┼────┼────────┼────┤│8 │109 年5 月│855 │同上 │同上 │雲絲頓紫旋風9包 │此筆退刷││ │10四 │(退刷)│ │ │ │ ││ │20:58:32 │ │ │ │ │ │├──┼─────┼────┼────┼────┼────────┼────┤│9 │109 年5 月│855 │同上 │同上 │雲絲頓紫旋風9包 │ ││ │10日 │ │ │ │ │ ││ │21:00:06 │ │ │ │ │ │├──┼─────┼────┼────┼────┼────────┼────┤│10 │109 年5 月│1250 │同上 │同上 │七星硬盒10包 │ ││ │10日 │ │ │ │ │ ││ │21:02:22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