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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中簡字第 18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凱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范凱寓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己貪念,任意將他人所有之財物侵占入己,所為實不足取,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將侵占之財物交予員警查扣並發還告訴人,尚知悔悟,並衡酌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侵占財物之價值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侵占所得之現金袋1 包(內有現金新臺幣7 萬8365元及帳目條1 張),業已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此有扣案物品照片

2 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佐(偵卷第38頁、第3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7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0年度偵字第18847號被 告 范凱寓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凱寓於民國110年3月2日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六扇門」火鍋店內消費用餐時,見該店店員滿力榮所保管持有之店內現金袋1包(內有現金新臺幣7萬8365元、帳目條1張等物)不慎遺落在一、二樓之樓梯台階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現金袋拾取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而逕將該現金袋侵占入己。嗣經滿力榮發現遺失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現金袋1包(含其內之現金7萬8365元、帳目條1張等物,均已發還)。

二、案經滿力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凱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滿力榮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侵占之財物業經發還被害人,業據被害人陳述明確,並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至報告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335條之侵占罪嫌,容有誤會,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