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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中簡字第 2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1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徒手推擠員警吳○○」之記載,應補充為「於同日21時8分51秒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租屋內某處,徒手推擠依法執行違規舉發勤務之警員吳○○」;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職務報告1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遭警員吳○○舉發其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竟未能控制情緒,率爾以強暴方式妨害其執行職務,誠屬漠視法令之舉,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即有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95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被告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17頁,本案行為時尚未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素行不良,暨其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自陳左上肢肢體障礙,患有雙極性情緒障礙疾病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與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50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9、76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50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502號被 告 吳○○ 女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3(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監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於民國110年8月15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未正確配戴口罩,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吳○○勸導後,仍未改正而遭員警吳○○開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通知單」,詎吳○○竟因此心生不滿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推擠員警吳○○,而妨害員警吳宇庭行使職務。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吳○○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通知單」第一聯與第二聯。

(四)錄影畫面聲音譯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錄影光碟等。

二、核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如涵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