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發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發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之第3行「全家便利商店美村店內」應更正為「全家便利商店新美村店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第5行「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8張、採證照片5張」應更正為「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7張、採證照片6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王發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徒手竊取店家貨架上陳列之商品,侵害店家之財產法益,更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迄今未與告訴人陳姍妤達成和解,兼衡其所竊取之財物,業已歸還告訴人,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尚低,暨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2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訊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德芙絲滑牛奶巧克力2條及無籽梅肉1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51頁),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謝坤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009號被 告 王發祥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1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發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13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美村店內,徒手竊取店長陳姍妤管領之德芙絲滑牛奶巧克力2條及無籽梅肉1包(價值共新臺幣108元),得手後,僅結帳1包香菸,上開商品未結帳即欲離去,為陳姍妤發現,在店門口攔阻並報警,經警到場處理,扣得上開德芙絲滑牛奶巧克力2條及無籽梅肉1包(已發還陳姍妤)而查獲。
二、案經陳姍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發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姍妤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監視錄影紀錄翻拍照片8張、採證照片5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處。至被告竊得之德芙絲滑牛奶巧克力2條及無籽梅肉1包業經發還告訴人陳姍妤,有前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芳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