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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中簡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8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信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信宏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信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1項第7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7 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

3 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就學、就業及生活,竟於經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為法所不許;考量證人即被告之母親陳淑微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高中畢業後就去加拿大念大學,大學畢業後在加拿大工作,在加拿大成家立業且有小孩等語(見偵卷第49頁),可見被告具有相當之經濟能力;再參以其無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及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7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偉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10年度偵字第5654號被 告 賴信宏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信宏係民國77年次之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境就學,依規定至遲應於年滿33歲前返國服役,因屆期未歸,經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於108 年4 月8 日,以公所人文字第1080012274號函,催告其於6 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在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另郵務送達上開函文至賴信宏之母陳淑微及父親即通報人賴炳錦位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之住處。嗣公示催告期滿後,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復於109 年9 月21日,以公所人文字第1090032473號函,通知領取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應於109 年10月5 日至國軍臺中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上開函文且於同日在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佈欄公告為公示送達,另郵務送達上開函文至陳淑微、賴炳錦上址住處。陳淑微受領上述文書後,均轉達予賴信宏知悉。詎賴信宏明知其有受徵兵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按期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迄今仍滯留海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經合法傳喚被告賴信宏未到庭。惟查,證人陳淑微證稱:其係被告之母親,有收到區公所通知,也有將徵兵處理通知及徵兵檢查通知書內容告知人在加拿大之被告,但因被告之前在國外求學期間就當爸爸了,生了小孩,實在無法返國接受徵兵等語,復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8 年4 月8 日公所人文字第1080012274號函及該函文之送達證書、台中市北屯區公所109 年9 月21日公所人文字第1090032473號函及該函文之送達證書、109 年9 月16日中市民徵字第1090023228號

109 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出境就學兵籍表一、役男出國申請書及入出國日期紀錄等附卷可憑。足見被告已知悉其係役齡男子,經核准就學出境,經合法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經合法通知接受徵兵檢查而無故未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信 郎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