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威麟
白育瑄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威麟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白育瑄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威麟、白育瑄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由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就所指定之商品,取得商標權,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非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並明知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劉威麟、白育瑄竟共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4月間某日,由劉威麟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連結網際網路,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之某廠商,以新臺幣(下同)30元至200元不等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自不詳選物販賣機夾取之仿冒阿迪達斯商標之背包2個後,遂以每件較成本多5至10元不等之售價,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以白育瑄申請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White0522」、Pchome商店街購物網站帳號「S00000000」(賣場名稱白酸酸),在蝦皮拍賣網站、chome商店街購物網站,暨以LINE通訊軟體在名稱為「酸酸現貨批發」社團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嗣於108年7月11日14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3522件及現金3000元。
二、案經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由徐宏昇律師、法商路易威登法爾地耶公司委由周修平律師、阿迪達斯公司、史塔西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威麟、白育瑄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且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100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相片、LINE通訊軟體「酸酸現貨批發」社團之對話截圖、店到店計件單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見偵卷第121頁)、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見偵卷第211頁)、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51頁)、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293至297、311至312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315至321頁)、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函及鑑定書(第339至345頁)、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產品鑑定書(見偵卷第355頁)、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見偵卷第361至383頁)、劉威麟、白育瑄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395至405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劉威麟、白育瑄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被告2人自民國108年4月間某日起至108年7月11日為警查獲止,在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件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亦同此旨)。被告劉威麟與白育瑄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商路易威登法爾地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史塔西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等9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劉威麟、白育瑄均知曉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被告2人所為自當予以非難,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美商史塔西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此有和解契約書2份、刑事陳報狀2份在卷可稽,其雖尚未能其餘商標權人和解,然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及兼衡被告劉威麟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婚紗攝影師,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白育瑄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暨其等之犯罪動機、分工、目的、手段、查獲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市○○○○路方式經營之規模及販賣期間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劉威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白育瑄曾因故意犯偽造文書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並均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美商史塔西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成立和解,且均已依和解條件履行完畢,已如上述,其餘被害人則未提出告訴,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前揭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各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惟為促使被告2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智慧財產權,考量被告之資力及犯罪情節,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劉威麟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被告白育瑄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被告2人如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或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2人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同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劉威麟於警詢時供稱:伊營業額約為6000元至7000元等語(見偵卷第35頁),且被告劉威麟於警詢時已交付3000元供警查扣,此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二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稽(即附表編號10),然因被告劉威麟及白育瑄業已賠償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美商史塔西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且賠償金額共計已超過11萬元,實已超過其犯罪所得金額,如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3000元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商標註冊/ │商標權人 ││ │ │審定號 │ │├──┼───────────────┼─────┼──────┤│ 1 │⑴仿冒HELLO KITTY商標筆筒145個│⑴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 │⑵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夜燈11個 │⑵00000000│份有限公司 ││ │⑶仿冒HELLO KITTY商標玩具129個│⑶00000000│ ││ │⑷仿冒HELLO KITTY商標化妝組(1│⑷00000000│ ││ │ 組5枝)365枝 │ │ ││ │⑸仿冒HELLOKITTY商標罐子26個 │ │ ││ │⑹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960張 │ │ │├──┼───────────────┼─────┼──────┤│ 2 │ │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 │仿冒LINE商標化妝組(1組5隻) │ │限公司 ││ │530隻 │ │ │├──┼───────────────┼─────┼──────┤│ 3 │⑴仿冒哆啦A夢商標玩具73個 │⑴00000000│日商小學館集││ │⑵仿冒哆啦A夢商標罐子6個 │⑵00000000│英社製作股份││ │⑶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720張 │⑶00000000│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⑴仿冒MARIO商標玩具234個 │⑴00000000│日商任天堂株││ │⑵仿冒寶可夢商標紙盒組174組(含│ 00000000│式會社 ││ │ 採證16組) │ 00000000│ ││ │⑶仿冒寶可夢商標玩具13個 │⑵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⑶00000000│ ││ │ │ 00000000│ │├──┼───────────────┼─────┼──────┤│ 5 │仿冒CASIO商標手錶70支 │00000000 │日商卡西歐計││ │ │ │算機股份有限││ │ │ │公司 │├──┼───────────────┼─────┼──────┤│ 6 │仿冒NIKE商標鑰匙圈67個 │00000000 │荷商耐克創新││ │ │ │有限合夥公司││ │ │ │ │├──┼───────────────┼─────┼──────┤│ 7 │⑴仿冒ADIDAS商標鑰匙圈3個 │⑴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 │⑵仿冒ADIDAS商標背包2個 │⑵00000000│公司 │├──┼───────────────┼─────┼──────┤│ 8 │仿冒LV商標布偶4隻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 │ │00000000 │馬爾悌耶公司││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 │00000000 │ │├──┼───────────────┼─────┼──────┤│ 9 │仿冒STUSSY商標袋子6個 │00000000 │美商史塔西公││ │ │ │司 │├──┼───────────────┼─────┼──────┤│ 10 │新臺幣3千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