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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交附民字第 3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林炳榮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之0被 告 徐秉成

QUIZON JAY ARMALLARI(中文名字:杰伊)

古振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QUIZON JAY ARMALLARI(中文名字:杰伊)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參酌該解釋意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文字有此情形時,當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QUIZON JAY

ARMALLARI(中文名字:杰伊)之出生年月日記載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係將另一被告PARADELA JONATHANSAES(已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出生年月日誤植,此觀卷內筆錄即明,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法 官 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