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原 告 莊王玉稠特別代理人 莊嘉田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被 告 劉艷姬
張珀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41號),經原告對被告劉艷姬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人即被告張珀豪(另經本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1106號判決在案)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吳欣哲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