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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原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輝

王胤丞

王國智

劉志文

羅健成

林承寯

陳明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協商程序後終止委任)被 告 郭林素真

郭彥輝

陳錦上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吳立森

林順偉

李展帆

陳鴻億

曾洞仙

鞏明華

陳春逸

劉建中

周家騰

陳聰献

潘永安

王姿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31589、33778、33779、33780、33781號、110年度偵字第5176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明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王胤丞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王國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劉志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羅健成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林承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陳明山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郭林素真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郭彥輝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陳錦上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吳立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林順偉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李展帆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陳鴻億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曾洞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鞏明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陳春逸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劉建中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周家騰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陳聰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潘永安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王姿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明輝、王胤丞、王國智、劉志文、羅健成、林承寯、陳明山、郭林素真、郭彥輝、陳錦上、吳立森、林順偉、李展帆、陳鴻億、曾洞仙、鞏明華、陳春逸、劉建中、周家騰、陳聰献、潘永安、王姿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22人、被告陳錦上之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明輝、王胤丞、王國智、劉志文、林承寯、陳明山、郭林素真、郭彥輝、陳錦上、林順偉、曾洞仙、鞏明華、陳春逸、劉建中、陳聰献、王姿允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同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被告羅健成、吳立森、李展帆、陳鴻億、周家騰、潘永安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此些減輕事由並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人、辯護人於協商程序中所一併考量。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隆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