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原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左皓儀(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于新蓉(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新慈被 告 曾柏瑜

陳俊宏張凱閔

于承志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