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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原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左皓儀(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于新蓉(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新慈被 告 吳雅雯

楊婷婷林偉俊謝岳峯

劉昱辰黃國原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雅雯、楊婷婷、林偉俊、謝岳峯、劉昱辰、黃國原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關於對被害人左天文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判決諭知此部分無罪。故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