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進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284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進福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4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2月9日確定,101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紅螞蟻彈珠臺6臺 (含IC板6片)、彈珠360顆(100年度保管字第228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本案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姚進福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4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2月9日確定,101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憑。經查,本案扣押物固為「紅螞蟻彈珠臺」電子遊戲機6臺 (含IC板6片)及彈珠360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案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然遍查卷內無證據證明上述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且相關卷宗業經銷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調卷單1份附卷可稽。從而,上開扣押物既無法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屬違禁物,本院自不得依法諭知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