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4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華琳選任辯護人 吳孟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華琳為臺中市○○區○○○街00號「文心大第」社區第27屆住屋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監察委員,告訴人蔡佩璇原為該屆管委會主任委員。緣「文心大第」社區店面住戶蔡美玉等人,因認店面專區管理委員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就任第27屆管委會主任委員後,即拒絕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08年9月8日決議,與中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續約,由上開公司繼續承攬該社區之保全、管理業務,並拖延拒不給付管理服務費,遂發起聯署,要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改選第27屆店面專區管理委員及職務管理委員,該社區乃於109年1月17日晚上,投票重新推選店面專區管理委員,告訴人因落選而遭解任,改由第三人林金笑當選擔任店面專區管理委員。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公然對附表所示之人及不詳社區住戶數人,散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語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施佑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附表編號 住戶 時間 地點 誹謗內容 1 陳秀娟 109年1月23日下午6時許 社區管理室旁、蔡美玉住處騎樓 主任委員蔡佩璇因保全公司林經理疑有偽刻印章等事件,林經理送了禮物及金錢,主委也收了,是不是表示原諒不追究了?對方因信任而沒有要求簽和解書,蔡主委卻反而藉故刁難扣留保全公司款項..云云 2 余文晃 109年1月23日下午6時許 社區管理室旁、蔡美玉住處騎樓 中衛保全員林睿庭已依蔡佩璇主委要求道歉,且送禮物及賠償金給蔡佩璇主委..禮物及賠償金都收了還要刁難人家,合乎情理嗎?..云云 3 邱建豐 109年1月底某日某時許 邱建豐住處前 「蔡主委惡意苛扣中衛服務費,嚴重影響本社區運作,其惡劣行徑已不適任主委一職」、「蔡主委苛扣中衛服務費,乃為私心之用,其弟為保全同業,欲藉此事換掉中衛牟利其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