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9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碧月
余文明
余健立
鄭妍琳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64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郭碧月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文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余健立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鄭妍琳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
一、郭碧月自民國88年10月25日起,擔任躍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代表人為陳博文,下稱躍鑫公司)之會計,負責會計及人事等相關工作,並以替躍鑫公司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郭碧月明知余文明於101年9月6日退休後,未再任職於躍鑫公司,暨余健立(即郭碧月之子)與鄭妍琳(即郭碧月之媳婦)等人均未實際任職於躍鑫公司,為使躍鑫公司得以增加僱用外籍勞工名額之目的,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郭碧月與余文明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郭碧月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躍鑫公司,以網路線上申報之方式,將余文明虛列為躍鑫公司員工,並將余文明薪資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前揭附隨業務範圍內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而偽造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後,復用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署)辦理余文明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投保薪資調整等申請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勞保局對於勞健保申報及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正確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係由勞保局逕行調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併予敘明)。
㈡郭碧月與余健立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郭碧月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躍鑫公司,以網路線上申報及紙本申報(即附表二編號7)之方式,將余健立虛列為躍鑫公司員工,並將余健立薪資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前揭附隨業務範圍內所製作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而偽造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文書(即附表二編號7)後,復用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辦理余健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投保薪資調整、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等申請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勞保局對於勞健保申報及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正確性(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部分,係由勞保局逕行調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併予敘明)。
㈢郭碧月與鄭妍琳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郭碧月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躍鑫公司,以網路線上申報之方式,將鄭妍琳虛列為躍鑫公司員工,並將鄭妍琳薪資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前揭附隨業務範圍內所製作如附表三所示之文書而偽造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後,復用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辦理鄭妍琳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加保、投保薪資調整、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等申請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勞保局對於勞健保申報及勞工退休基金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躍鑫公司委由林更穎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碧月、余文明、余健立、鄭妍琳分別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偵卷二第70至77頁、本院卷第83至88、91至103頁),核與告訴人代表人陳博文、證人蘇彩鳳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偵卷二第70至78、209至211頁)大致相符,復有【余文明】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退休證明書、【余文明】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余健立、鄭妍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4日保費資字第10960100420號函檢送余文明、余健立、鄭妍琳投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11日保費資字第10960101550號函檢送躍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5月18日健保中字第1094080536號函檢送躍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保費計算明細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8月11日保費資字第11060187090號函檢送余文明、余健立、鄭妍琳投保申報資料各1份(偵卷一第27至29、31、33至35、53至59、73、75、77至233、235至405頁、偵卷二第253至287頁)附卷可考,是被告等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4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等4人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審酌本案適用該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內容僅針對併科罰金文字上有所修正,且併科罰金之金額實質上亦未變動,應認本案並無法律變更而需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合先敘明。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碧月於上揭時、地,透過網路,將如附表一、二、三(除附表二編號7外)所示之不實事項,填載於附表一、二、三分別所示之電子申報表單上後,將表單上傳至健保署、勞保局,用以表彰躍鑫公司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僱用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是該等勞、健保相關電子申報表單,自屬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核被告郭碧月(除附表二編號7以外)、余文明、余健立(除附表二編號7以外)、鄭妍琳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郭碧月、余健立就附表二編號7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另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業務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之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郭碧月就本案犯行與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就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部分,誤引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又被告等4人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文書)後,復持以向健保署、勞保局申報行使,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等4人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文書)之犯罪決意,推由被告郭碧月製作不實電磁紀錄傳輸至健保署、勞保局而行使(附表二編號7部分則係以紙本文書方式行使),核其等既係分別於上揭所述不同之時間所為,所行使之文件亦有不同,足認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等4人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為之,為接續犯,容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4人所為,損及健保署、勞保局對於投保資料及勞工退休金管理之正確性,行為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惟念及其等係為增加躍鑫公司外籍勞工僱請人數之目的所為,並非為己私利,亦無中飽私囊之情形,情節尚輕;兼衡其等之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本院卷第102至10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等4人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考量其等所為犯行之目的相近,併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末查,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紙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已坦白認罪,深表悔悟,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並佐以後述緩刑條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其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確實督促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斟酌其等犯罪情節、生活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各應於緩刑期間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資警惕。倘被告余文明、余健立及鄭妍琳於緩刑期間未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六、沒收部分:被告等4人上開登載不實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健保申報表、勞健保投保申報表等件,業據被告郭碧月向主管機關即勞保局、健保署提出而為行使,均非屬被告等4人所有,爰皆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余文明投保明細)編號 申報日期 (生效日期) 投保薪資(新臺幣) 登載申報表名稱 申報項目 備註 主文欄 1 102年10月23日 11,1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僅參加職災保險 ①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5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81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文明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4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04年4月1日) 19,273元 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 投保薪資調整/僅參加職災保險 ①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5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82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文明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5月5日 21,009元 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僅參加職災保險 ①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5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84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文明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2月15日 22,8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僅參加職災保險 ①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5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86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文明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余健立投保明細)編號 申報日期 (生效日期) 投保薪資 (新臺幣) 登載申報表名稱 申報項目 備註 主文欄 1 96年3月22日 15,84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被保險人投保異動(偵卷二第265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6年12月17日 17,28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被保險人投保異動(偵卷二第265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1年10月30日 28,8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66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2年2月7日 18,78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68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5年5月6日 22,8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0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6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06年4月1日) 26,4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 投保薪資調整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1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6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06年7月20日) 26,400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紙本申報)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106年7月20日至107年1月31日)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7頁)。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偵卷二第255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健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鄭妍琳投保明細)編號 申報日期 (生效日期) 投保薪資(新臺幣) 登載申報表名稱 申報項目 備註 主文欄 1 102年12月13日 25,2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3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3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03年4月1日) 27,6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 投保薪資調整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4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4年6月2日 22,800元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 加保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6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05年6月1日) 26,4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 投保薪資調整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7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5年8月8日 (生效日期:105年9月1日) 30,3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 投保薪資調整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保線上申報明細列印(偵卷二第278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6年2月18日 (生效日期:106年1月20日) 30,300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申請表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106年1月2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①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偵卷一第59頁)。 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申請表(偵卷二第261頁)。 郭碧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妍琳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