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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療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療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毋欽儒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10年度執聲字第2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民國109 年11月4日確定,嗣於110 年7月1 日執行完畢。然受處分人於110年9月16日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961號案件羈押中,且另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送資料,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間,經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小組報告決議,認有再犯之危險,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又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乃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兼採具有教化、治療目的之保安處分,作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以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其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而保安處分中之強制治療,旨在對於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被告,藉由治療處分以矯正其偏差行為,避免其有再犯之虞。故法院斟酌是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應以被告有無再為妨害性自主犯罪之虞,而有施以矯治之必要,資為判斷。另造成性犯罪行為之原因多元,具個案差異性。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必須施以強制治療之「再犯之危險」,以及必須到達何種程度或處於何種狀態,始為應停止治療之「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非不能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尚無不明確之情形。

三、本院查:㈠經查,受處分人前因犯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1

09年度侵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受處分人經入監執行,於110 年7 月1 日執行完畢後,復於同年9月16日,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961號案件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經臺中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提報聲請強制治療之必要,乃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報請聲請人提出對受處分人強制治療之聲請,有臺中市衛生局110年10月13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00120274號函暨所附個案匯總報告(含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性侵害加害人整體性評估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等)在卷可參。其中,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中記載其再犯可能性「中高」;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中記載「難以抑制再犯,已於110年8月24日15時再犯,此次社區處遇,未能達到降低個案危險性的目標」。而前揭鑑定、評估係由治療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敘明受處分人須受刑後強制治療之理由,自堪採信。

㈡另本院通知受處分人到庭說明,受處分人陳稱:對強制治療

沒有意見,當時因離家處走,沒有帶藥,所以沒吃藥,才會再犯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查。

㈢綜上,受處分人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短時間內再犯妨害性

自主案件,且經主管機關評估認無成效而有再犯之危險,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合於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2款規範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㈣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