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劉信源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信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併請求本院調取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信源(下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撤銷原裁定處分再審理由狀中,並未依法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謝珮汝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